现在的年轻演员,演技是越来越差了。但是有一类人,他们的演技确是十分精湛,有的甚至是在用生命“演戏”,毫不惧怕生死。他们就像狗皮膏药一样,粘在你身上怎么甩都甩不掉。那就是碰瓷儿者!
市面上大致有四种类型的碰瓷儿者。
最简单粗暴:人肉碰瓷
一般碰瓷者躲在马路边上,看到有车经过就冲上去撞车玻璃或者躺在车轱辘下,一般都会挑开的不是特别快的或者刚起步的车。
最机智:把易碎物体放车旁
这些人会在你的车周围放一个易碎或易坏的东西,在你开车的如果碰到它,就会有人出来找你聊聊了。
最专业:两人以上的团队碰瓷
一辆车在前边促使你变道,另一辆在旁边并排等待时机,制造剐蹭,这时候是你变道造成事故,当然你全责。
最有心机:“没事你走吧”!
这类心机深重的碰瓷者,先用各种方法撞在你的车上,再深明大义的说自己没事让你走,等你走后就打电话报警,说你肇事逃逸!
遇到那些可恶的碰瓷儿者,有时候真是恨得牙痒痒!看到还好,可以报警解决!但如果要是真没注意到,或者车速过快把碰瓷者撞死了,那该怎么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小编不得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纵容,其中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是前提是要保证自己的车没有超速或违规行驶,并且有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是故意撞上来的。这就需要一款好的行车记录仪,在选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多对比,选性价比高的产品
产品多,有一两百的,也有上千上万的,虽说一分钱一分货,不过一般七八百的就够用了,土豪除外!
2、注意外观和尺寸
一般来说,行车记录仪安在后视镜和前挡风玻璃中间,所以在选择之前,一定要测量好自己车里后视镜和前挡风玻璃间的距离,选择合适的尺寸。
3、除了清晰度,还要看“帧数”
对于高速行驶的车辆来说,帧数越高,拍到的画面越多, 越容易拍到更清晰的画面。比如“1080P分辨率30帧”和“720P分辨率60帧”两种画面质量相比,后者会更加实用。
4、重力感应一键锁定功能
发生事故时,车主来不及或者忘记将视频锁定,而带有重力感应锁定功能的产品能自动延时拍照,并将视频锁定保存,对于车主来说非常方便。
当然,车主在遇到碰瓷时,一定不要慌张,别着急下车,一定要记得报警!报警!报警!
日常生活中,向熟人借车使用或借车给熟人使用是很常见的事情,而面对因为借车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和借车使用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你们如何看待借车问题呢?
市民A说
能张口向自己借车的人,肯定是关系不错的,如果不借,很有可能就把对方给得罪了。但他有一个原则,借自己车的人必须有驾驶执照,开车稳当。
市民B说
他曾经给一位大学同学把爱车借出去4天后,当时车被还回来时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隔了两天他去洗车时,发现车头右前侧被撞了一个拳头大小的坑。当时把他气坏了,可还不好给同学打电话发脾气去质问。他后悔把车借出去了,但反过来一想,如果拒绝了,肯定就惹对方生气了。
市民C说
老婆与车恕不外借!
把车子借给别人开,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作为车主一般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州南浔区法院近日对一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案情
26岁的王某和大他一岁的阿良都是浙江湖州南浔当地人,去年5月19日晚,两人相约一起喝酒。当晚王先生是开自己的车去的。他们和其他朋友一起喝到晚上10点多,期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到了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先生发现阿贵不见了,问其他朋友,才知道阿贵有急事走开了,还把王先生的车开走了。
想到阿贵刚喝过酒,开车搞不好会出事,王先生拿起手机就拨打110报了警,并在报警时如实说明阿贵是酒后驾驶。没想到王先生放下电话才10分钟,阿贵开车撞人的消息就传了过来。
被阿贵开车撞伤的李女士是当地人,事故发生时她正骑着电动车赶路。交警部门认定,阿贵属于醉酒驾车,负全责,李女士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阿贵仅支付了李女士2.4万元医药费就再也不肯赔钱了。今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阿贵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7万余元。
王先生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觉得冤枉,他自己没同意借车给喝酒的阿贵,又及时报了警。法庭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虽系肇事车辆车主,但在事故发生前就报警称车辆被他人开走,故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别人把车开走车主怎么证明自己无责?
对于车子被别人开走特别是出借车辆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一定争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根据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案件回放:
王先生晚间驾车赴宴,饮酒后找宏达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代驾服务)为其代驾,宏达公司派出司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擅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其右下肢骨折,交警认定李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唐某到医院诊断治疗花费约6万元,出院后,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包括诊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主张15万元。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王某称:“自己遵守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找了正规的代驾公司驾驶,也为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怎么还让我承担责任?”
唐某又找到司机李某,李某也有委屈:“我是为单位开车,你找公司去吧。我一个月才挣5000元,你让我赔15万元,我没钱!”唐某又找到宏达公司,但宏达公司说司机李某才到单位工作不到1周,且同李某的合同写得明白,出了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公司概不负责。不过李某也没什么钱,建议唐某去找保险公司。唐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只对王某理赔,受害人不能直接找他。
律师解疑:
王先生、李先生、宏达公司、保险公司都说得对吗?被害人唐先生到底应找谁承担责任?
一、王先生说的有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代驾服务中,车主将车完全交给代驾公司的人员控制,自己只是醉坐在车内。这相当于将车出借于他人使用,反正发生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享的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9条)本案中,车主王先生找的是正规的代驾公司,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二、李某的说法基本正确,宏达公司的说法错误,李某是职务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人唐某承担责任,李某肇事的责任,应由宏达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当然,这还要看李某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的。如何劳动合同中签明:“李某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公司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李某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不直接向受害人唐某担责,而只是公司赔偿后的追偿对象。
三、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76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负全责,行人无责任,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和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8条)
本案中没有财产损失,伤残和医疗费用,可由交强险赔偿12万元;由于本案中王某还为车投了商业险,不足部分,可由商业保险部分补充。
昨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交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我市将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学人员若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试点小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我市将适时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
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公安机关牵头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教练员将实行退出机制
意见明确,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而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诚信考核,并实行退出机制。
小驾说:自学直考要注意安全,随车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随车经验,可以预估风险的发生,所以选择一个好的随车人员是很重要的!随车人员也要思考自己是否能够安全的教学!
昨日,该案在顺德区法院勒流法庭开庭。三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原告卢永妹起诉,去年12月4日中午1时15分,梁锋驾驶小车沿顺德区勒流街道勤北槎涌工业二马路由北往南行驶,在行至猛龙坊2号店铺对开的T形交叉路口左拐弯时,因操作不当冲入猛龙坊2号店铺,直接将卢永妹撞倒,后经医院检查,卢永妹为左下肢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卢永妹随即入院治疗,截至今年1月26日,已产生医疗费8万余元,梁锋垫付4万余元。后因无力负担医药费,卢永妹被迫出院。
经交警认定,梁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永妹起诉称,陈彬将车辆交给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梁锋且作为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因此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而驾校管理不善,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
梁锋表示,事发时,自己和另外一个学员练车归来,因为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表示,依据相关法规,在练车过程中致人受伤,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陈彬表示,事发时,自己并不在家,是梁锋从自己家中拿了钥匙,私自开车出去。同时,肇事车辆也不是教练车,而是自己从某个驾校买的二手车。同时,陈彬坦诚,自己并无教练资格证,只是偶尔带学员到练车场去练车。
鸿顺驾校相关负责人表示,陈彬并不是驾校教练:“他只是个中介,拿了学员的资料到驾校报名、考试,但是涉事学员都没有来驾校练车。”同时,该负责人称,事发时,并不是在驾校安排的练车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