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驾照出事故 随车指导人员要承担责任

昨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交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我市将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学人员若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试点小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我市将适时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

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公安机关牵头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教练员将实行退出机制

意见明确,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而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诚信考核,并实行退出机制。

小驾说:自学直考要注意安全,随车人员一定要具有一定的随车经验,可以预估风险的发生,所以选择一个好的随车人员是很重要的!随车人员也要思考自己是否能够安全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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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王先生晚间驾车赴宴,饮酒后找宏达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代驾服务)为其代驾,宏达公司派出司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擅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其右下肢骨折,交警认定李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唐某到医院诊断治疗花费约6万元,出院后,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包括诊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主张15万元。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王某称:“自己遵守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找了正规的代驾公司驾驶,也为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怎么还让我承担责任?”

唐某又找到司机李某,李某也有委屈:“我是为单位开车,你找公司去吧。我一个月才挣5000元,你让我赔15万元,我没钱!”唐某又找到宏达公司,但宏达公司说司机李某才到单位工作不到1周,且同李某的合同写得明白,出了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公司概不负责。不过李某也没什么钱,建议唐某去找保险公司。唐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只对王某理赔,受害人不能直接找他。

律师解疑:

王先生、李先生、宏达公司、保险公司都说得对吗?被害人唐先生到底应找谁承担责任?

一、王先生说的有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代驾服务中,车主将车完全交给代驾公司的人员控制,自己只是醉坐在车内。这相当于将车出借于他人使用,反正发生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享的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9条)本案中,车主王先生找的是正规的代驾公司,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二、李某的说法基本正确,宏达公司的说法错误,李某是职务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人唐某承担责任,李某肇事的责任,应由宏达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当然,这还要看李某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的。如何劳动合同中签明:“李某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公司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李某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不直接向受害人唐某担责,而只是公司赔偿后的追偿对象。

三、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76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负全责,行人无责任,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和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8条)

本案中没有财产损失,伤残和医疗费用,可由交强险赔偿12万元;由于本案中王某还为车投了商业险,不足部分,可由商业保险部分补充。

驾校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新时代的文盲是不懂英语、不会开车、不会用电脑,近年来,驾校报名火热,驾校报名费涨的飞快。驾校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本文整理了一则案例,相信在案例中能够找到你想要的答案,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介绍]

王某,今年在上海一所驾驶学校报名学车。但在一次驾驶练习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在驾车过程中撞上了其他的行人,造成了他人的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王某被认定为负全责。尽管教练在当时采取了措施,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应该承由谁担责任?王某还是教练,还是驾校?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本案例中驾校应对此次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代负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从法理上讲也是成立的。

2、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驾校学员在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故意而为,一般都是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的,教练员在带教时,要十分注意,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否则出了事故将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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