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青岛驾照自学直考37条路线公布

据了解,青岛等16个都邑被列进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地区,试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目前,青岛市正在积极筹备自主约考工作。青岛自主约考实施后,预约考试权将由学员决策,不再受驾校考试名额的约束,学员可依据本身练习情形随时预约考试。

4月1日起青岛市交警部门公布了全市37条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练习谈线,练习时间为逐日10:00—16:00、19:00至20:30。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将遵章予以处罚。

附:驾驶证自学直考练习谈线

崂山区练习谈线:(2条)

谈线一:高益谈-科苑纬四谈-科苑经二谈-高云谈-科苑经三谈

谈线二:科苑纬四谈-科苑经六谈-科苑经七谈-新吉谈-新和谈-新宏谈-科苑经八谈

城阳区练习谈线:(2条)

谈线一:正阳东谈玉皇岭九号谈谈口——铁骑山谈玉皇岭九号谈谈口——霞光三谈——玉皇岭一号谈——中经二谈谈——玉皇岭九号谈。

谈线二:金岭工业园园里1号谈——3号谈——6号谈——5号谈——12号谈——8号谈。

黄岛区练习谈线:(6条)

谈线一:银沙岸谈唐岛湾公园3号口(向西行)-—青岛凯宾斯基大酒店—银沙岸谈唐岛湾公园5号口-—左转至连三岛谈(石岭子社区)

谈线二:渭河谈与六盘山谈谈口(向西行)-—青岛狮王牙膏日用化工品有限公司—东洞门社区 谈线三:昆仑山谈与红石崖6号谈谈口-—科思创聚合物(青岛)有限公司—云台山谈与红石崖6号谈谈口

谈线四:贡口谈——海停谈——204国谈调头环行。

谈线五:临港六谈——临港中九谈——平湖谈——前湾港西谈——临港六谈。

谈线六:海边十谈——上海谈。

便墨市练习谈线:(3条)

谈线一:天山三谈

谈线二:龙山谈

谈线三:龙泉河三谈----凤凰山四谈--龙泉河四谈--凤凰山二谈--龙泉河三谈

胶州市练习谈线:(13条)

谈线一:德州谈——高州谈——北外环谈——北关工业园——西外环谈。

谈线二:德州谈——广州谈——胶平谈——北外环谈——站前大谈。

谈线三:德州谈——滨州谈——福州谈——胶州谈——海尔谈——云溪谈——胶州湾工业园。

谈线四:德州谈——广州谈——滨州谈——福州谈。

谈线五:德州谈——高州谈——胶州谈——西外环谈。

谈线六:海尔大谈——站前大谈——金尔谈——金鼎谈——太湖谈。

谈线七:兰州东谈——云海谈——云溪谈。

谈线八:胶州西外环——民安谈。

谈线九:扬州西谈——强力谈——海能谈。JkW86.coM

谈线十:217省谈——里岔——张答——杜村——西外环——香江大谈。

谈线十一:20谈——胶平谈——香江大谈。

谈线十二:204国谈——海尔大谈——北外环——胶平谈——香江大谈。

谈线十三:九龙——营海——海尔大谈——北外环——胶平谈——香江大谈。

延伸阅读

福州4月1日实行自学直考,帅哥大学生首个“尝鲜”


4月1日,福州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正式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场发出了首张学车专用标识。

小陈和张先生成为首张学车专用标识的申领者

在福州某高校就读大二的小陈是第一位成功申领到学车专用标识的市民。此前他已经通过网上预约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4月1日,他同自己的随车指导人员张先生一同到车管所申请学车专用标识。“我关注自学直考很久了,因为我还是学生,平日里时间不好安排,相对于驾校,自学直考更适合我。”小陈还坦言,自己粗略算了笔账,自学的费用会比报名驾校省下不少。对于许多想要自学直考的人来说,车辆的改装是否麻烦、费用如何、车辆检验是否复杂都成了关心的问题。小陈的随车指导人员张先生已经成功走完这一流程,他透露自己改装车辆仅花费300元,改装与检验各花费了一天的时间。“整个流程还是很方便的。”张先生说。成功申领了学车专用标识,小陈和张先生将展开科目二的自学训练,两人表示在场地的选择上,他们几经思考还是选择了此前交警部门公布的14家提供科目场地训练的驾校中的一家。“毕竟驾校的场地会更规范,与考试场地更相似。”张先生表示。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目前仅有一家驾校出台了场地训练收费标准,“学到会”约1500元。对于费用问题,张先生则表示希望驾校能够按小时定价收费。截至 4月1日上午10时,福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窗口已有9位市民成功申请了自学直考。“自学直考为市民学驾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也能倒逼驾校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培训质量。”福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杨进德表示。

专家解读:4月1日起16个城市将试点自学直考


小编说

公安部等三部门今天发布驾照自学直考试点公告,4 月 1 日起施行:①随车指导人员驾龄需超 5 年②自学驾驶需先领学习证明③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 1 名自学人员、1 名随车指导人员、1 辆自学用车④试点将16 个城市开展。

不管你是正准备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还是已经取得驾照,这些新规都与你息息相关——

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约考平台

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保障学员知情权、选择权。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切实做到考试资源公平分配、考试机会公正获取。

公安部部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的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

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

同时,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每年体检年龄调整为70周岁

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状况,新部令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该项措施施行后,将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同时,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部令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16个城市4月开始自学直考试点

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公告明确,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严格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

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 16 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 12 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 2 个及 2 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 时至 5 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本公告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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