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进驾考制度改革 可先学再交钱

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甘肃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规定,待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在全国首批确定自学直考的试点成功后,按照统一部署在甘肃省全面施行驾驶人自学直考。

A 实行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

《方案》要求,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全面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驾驶培训模式改革的部署要求,2016年我省各地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不低于50%,2018年实现覆盖率100%。2016年5月底前,各市州要摸底统计已实行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驾驶培训机构数量,制定具体的实施进度要求。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公然教练员、培训时段等信息,供学员自主挑选。要在落实计时培训的基础上,提供多种培训服务方式,鼓励采用“一人一车”方式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学员可依据自身情况,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自主挑选增加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各地要研究探究开展小型汽车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模式,可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在本地区内试点,答应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连续培训。

加快驾驶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推进互联网与驾驶培训服务的融合创新。省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要构建完成全省统一的“互联网+驾驶培训”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将驾校、场地、教练、学员资源等实现线上宣传、线上报名、预约学车、在线支付、线下培训。培训服务质量通过线上评论投诉,直达目标用户,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最终实现向用户推举优秀资源,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模式变更。

B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进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保证驾驶培训机构经营主体地位,答应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挑选教学设施设备。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答应驾驶培训机构依据市场需求、培训内容、服务标准和学驾时段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培训价格。

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落实培训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要强化教学治理,推进规范化教学,建立融合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一整套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确保培训质量。要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运算机计时培训治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上传动态数据,果断防止和杜绝学时造假行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C 逐步推行驾考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养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要强化教练员治理,切实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

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各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按照满足考试需求、优化考点布局、便民利民、风险自担的原则,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有序引导本地社会化考试场地计划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经验收合格的社会考试场地,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不得无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优先在县市区建设社会化考试场地,已建有考试场地并通过验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2017年1月1日,全省考试预约全面实行考生互联网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调整考试收费方式,取消由驾校统一代收的方式,实行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分科目收取。

2016年年底前,全省所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实现人工随车评判和运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由运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然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答应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公然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有条件的市州可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尽量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试点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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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展。我们对于驾考的要求和力度也越来越高,对于此,各位学员们应该努力一点,争取早日拿到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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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驾考自主报考4月达到100%


随着驾考自主预约的贯彻,报考驾校以及参加驾考越来越方便。学员的自主报考不仅方便学员自己也减轻了车管所以及驾校工作人员工作量!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保障考生约考权益,促进驾考廉洁公正,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和部交管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推进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

记者了解到,全国自主报考试点城市兰州,2016年3月底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报考比例达到总考试量的50%,4月底达到100%。武威、定西、庆阳3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先行推广应用,5月底自主报考比例达到30%,8月底100%。其他市州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推广应用,8月底自主报考比例达到50%,10月底达到100%。

2016年12月底,总队原互联网“网上车管所”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预约系统停止使用。2017年1月1日,全省考试预约全面实行考生互联网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

驾考制度改革自学直考国际互认成为可能


近日,国务院网站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对驾考报名、教学、考试以及驾驶证补办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几点。

驾驶证自学直考

《意见》明确指出,在条件准许的环境下,将试点非经营性质的小型机动车驾驶人自学考试。同时也做出限制规定,自学车辆必须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并要有随车指导人员,在指定时间及道路上进行驾驶学习,最终申请考试。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如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随车人员也将依法承担责任。

驾驶证考试可自主选择时间及考场

《意见》规定,今后将开设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考生不必再向驾校预约安排考试,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均可报名,考试地点自定,付费方式也将支持网上支付等形式。

考前免费告知并准许熟悉考场环境

考生在考试前可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设施以及线路流程等,《意见》中明确指出考生有权利质疑考试评判结果,并有权查阅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驾驶培训中的四门考试科目可连续考试

《意见》中提出未来将逐步推行一次性预约考试,考生可同时报名多项目考试内容,不必多次往返。夜考也将进行改革,启用日间模拟式进行。所有科目全部合格后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当日即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

今后,如驾驶证丢失,驾驶员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补换驾驶证,驾驶证审验及中大型客车驾驶证申领等同理。考试、学习及换证今后将不再受地域限制。

驾驶证注销可再次申请,直接考试无需学习

《意见》中指出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在各方面条件复合申请标准的前提下,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人员除外。

国际互认,有望在多国持中国驾驶证换证行车

国际互认方面也在与其他各国积极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今后将有望扩大换领范围,国人境外驾车将更为方便。

以上七点内容为《意见》中的信息提炼,如果您对此感兴趣,推荐直接前往国务院网站查看原文。除以上七点外,《意见》还同时公布了2016年到2018年的具体规划与实施时间,到2018年这些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驾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

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负责)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交通运输部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交通运输部负责)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编制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负责)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考试需求。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实行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公安部负责)

11.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区、市)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公安部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公安部负责)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公安部负责)

15.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公安部负责)

16.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公安部负责)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公安部负责)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交通运输部负责)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等负责)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公安部负责)

25.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公安部负责)

26.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中国残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分别负责)

27.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公安部、外交部等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改革保障配套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到培训与考试相衔接、培训考试需求与供给相平衡、政府服务与管理相融合,既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等试点事项,要细化方案、完善措施,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对其他实施条件成熟的事项要立行立改,有序推进。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负责)

(三)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负责)

甘肃省驾校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下月开始


3月25日,从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今年4月中旬开始,将开展2015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同时,2014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人员还可在此次教练员培训考试中进行补考。

据了解,新增教练员培训考试工作具体要求:各市(州)运管局(处)对本地区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新申请教练员从业资格的一律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市(州)运管机构报名。省局人力资源处对各市(州)上报集中两次进行受理,即:上半年:4月1日至10日;下半年:9月1日至10日。此时间之外不再受理申报。根据市州运管机构教练员培训报名及审核情况下达全年培训计划,各市州依据省局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并在教练员培训完成后即进行考试。新增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将于2015年4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及地点将通知各市州运管局(处)。同时,计划于今年4月对2014年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补考,补考人员参加补考时须携带与新增教练员考试相同的材料。

驾考改革纵深推进 惠民红利逐步释放


小汽车自学直考、自主约考、异地考试办证、放宽残疾人学车考证……备受社会关注的驾考改革自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公安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督导推动,确保了改革顺利实施。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26个省份已开通网上自主报考,4186.5万人网上约考;16个试点自学直考城市受理了3604人报名;96.36万人办理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驶证,7902名单眼视障人员和2.5万名上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数据分析显示,驾考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多项惠民红利逐步释放。

简政放权,改革倒逼效应开始显现

“自学直考真的是便民利民的好措施,让我们可以自由安排时间练车,两个月就拿到了驾驶证,真是太好了!”6月1日上午,吕明亮拿着机动车驾驶证激动地说。吕明亮也成为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首个通过自学直考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今年51岁的吕明亮是包头市九原区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能自己开车到城区是他多年来的梦想。但是由于经营着蔬菜大棚,地里的农活太多,吕明亮总是抽不出时间去学车。4月1日,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改革试点工作在包头等16个城市正式启动,吕明亮按照要求改装了自家的车,第一个报名参加了自学直考。

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民警一直关注着吕明亮的考试进展,定时电话回访,督促加强练习,热心为吕明亮指导服务。经过近两个月练车,吕明亮的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顺利通过所有科目考试,领取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驾考改革正在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实惠与便利。数据显示,自学直考开展4个多月以来,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试点城市已受理3604人报名,其中391人已考领了驾驶证;26个省份257个城市实现互联网自主报考,4186.5万人受益,试点自学直考、自主报考是此次驾考制度改革的热点、焦点和难点。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为保障自学直考稳妥有序实施,改革启动以来,16个试点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主动作为,改进管理服务,调整业务流程,设定训练路线,加强了考试监管。公安部督促指导试点地方不断改进工作,完善配套措施,既方便群众办理申请、上路练车,又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目前,驾考改革便民举措全面落地,重大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群众反映,学车考证更加便捷,驾校培训服务质量有所提升。改革倒逼效应开始显现。”这位负责人说。

便民利民,服务供给能力有效提升

当前,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正在飞速增长。据推测,未来4年我国将新增1亿多驾驶人,到2020年全国驾驶人将达到4.7亿。与之相对应,不少地方却因考试场地不足导致考试能力无法满足需求,造成考生积压。

“在严把考试质量关的同时,方便驾考人员考试,是驾考改革理应关注的问题。”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为解决驾考积压的问题,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广东省政府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考场,建成之后各地公安部门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使用。目前,东莞已建成两家社会考场,深圳也启动了两家社会考场。

在重庆,驾考改革以来,该市已租用社会考场28个,学员通过自主预约报考270万人次。通过考场建设市场化、考试评判智能化、考试预约自主化、考试聘用社会化、考试监管制度化等一系列驾考改革措施,让群众分享了改革红利,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在全国,目前已新增社会考场438个,县级考点250个,专兼职考试员5407名。

“驾考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让考生体会到更多方便与实惠,既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方便群众,驾考改革以来,放开异地考证补换证、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优化老年人体检要求等一系列服务举措已全面落地。

家住重庆的邱洪林多年前不幸左眼失明,有着“开车梦”的他对单眼视力障碍能否学习驾驶证关注了26年。今年5月,邱洪林通过网络了解到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得知这一消息后,邱洪林立即到驾校报名学习驾驶证,现已通过科目二的考试。“在等待了26年之后,终于能‘圆梦’了,我要为驾考改革点赞。”邱洪林说。

据了解,全国已有7902名单眼视障人员和2.5万名上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同时,有15016人异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考试,96.36万人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驶证。

严格管理,加强考试业务监管

“预防作弊工作做得真不错!”7月25日,河北省廊坊市市民马先生在驾考结束后发出感叹。

当日10时许,廊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考中心理论考试考场内,60余名学员都在认真答题。其中一位考生四处张望,似乎遇到了什么问题,但考场却没有一位考官。而就在此时,一名考官进入考场询问学员是否需要帮助。

原来,为了杜绝考官与学员、考官与驾校的联系,避免考官“辅助”学员考试的现象出现,该驾考中心在3楼设有远程监考办公区,所有考官均在那里通过考场内部设置的云台、区域摄像设备以及音频、视频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对学员进行远程监考和帮助。在驾考中心考场外部,同样安装了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设备,对学员从进入驾考中心开始直至离开考场,进行全程监控。

目前,与驾考中心考场相同的云台、区域摄像装备以及音频、视频设备已遍布廊坊市11家考场。而11家考场的学员在签到、认证,以及考试全程均通过电视墙进行传递沟通,将全部情况汇总到驾考中心,使车管所对11家考场进行及时、有效监管。

严格管理、保障安全是驾考改革的题中之义。驾考改革启动以来,公安部交管局指导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兴利除弊的针对性举措,大力推行随机安排考试,深入推进考务公开,强化应用监管系统,全面加强考试业务监管。同时,加强考试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考试问题,严格违规责任追究,有力促进了驾考严格规范和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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