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学车出车祸 驾校教练需负责

驾校学员学车出车祸 驾校教练需负责

学员在驾校练车时将一名路人撞伤,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合肥市高新区当局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驾校教练员承担。

2013年4月,市民张某在合肥市一所驾校驾驶教练车练习倒车时,将在等候练车的另一学员常某撞倒,致其受伤。车祸发生时,张某的教练员朱某也坐在车内。

所幸被撞的常某伤势并不严峻,但常某却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法庭。因为在常某望来,作为教练员的朱某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为依据《中华当局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停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此,依据此条例,事故后果应由朱某承担,张某不承担责任。经承方法卒的调解,驾校及朱某均表示同意进行赔偿。朱某承认是自己的疏忽导致此次意外的发生,常某也对朱某表示了谅解,接受赔偿。

(

)

法卒拿醒,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教练员不仅要培训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保卫学员安全,更要全到注复义务,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驾考网扩展阅读

驾校学开车,学出出车祸,教练是否需要担责任?


我们日常知道的法律就,是学生在上课下课途中出车祸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在上班下班途中出车祸公司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同理是不是可得学员在驾校学车,学员出车祸驾校是不是也需要承担责任?

在驾校练车时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詹某承担赔偿责任,教练员陈某和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0日,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陈某指导该校学员陈某林驾驶小型轿车沿枫溪如意路自南往北行驶至山边村道交叉口处时,适遇原告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其后方同向行驶,因詹某持失效驾驶证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加之陈某指导学员陈某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的路线、时间进行,致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詹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26日,潮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詹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学员陈某林没有责任。经审理查明,学员陈某林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和被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教练员不仅要培训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保护学员安全,更要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5名学员乘教练车出车祸,驾校仅垫付一名学员医药费


在教练车上出车祸,医疗费用算自己的还是算驾校!每次遇到这些容易扯皮的事情,就永远都在扯皮,永远都说不清!

4月19日一早,长春市民于女士、董先生和另外两名驾校学员一同乘坐教练车去驾考科目三的考试地点,准备熟悉一下考场。可没想到,教练车行驶到绿园区青年路时出了车祸,车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于女士和董先生的伤势较重。事发后,驾校给于女士垫付了5000元的医药费,而董先生花掉的8000余元医药费,驾校却未垫付。同车上受伤,怎么区别对待?

乘教练车看考场出车祸

于女士今年26岁,在长春万利驾校报考的驾照。4月19日早,她和学员董先生以及另外两名驾校学员一起搭乘教练车,去科目三的考场熟悉场地。

“教练车从柳影路上刚拐到青年路不久,我突然听到咣当一声,车体猛烈震动后一下子停下来,然后车里就开始冒黑烟!”于女士回忆,车内的4名学员都吓坏了,赶紧向外爬,“我是最后一个爬出车外的,坐在地上就起不来了,后来才看到,教练车跟一辆出租车撞到一起,车内的5个人不同程度受了伤!”

驾车的教练和其他两名学员伤得都不重,于女士和26岁的董先生伤势较重,很快被送到解放军第二○八医院救治。经过检查,于女士腿部受伤,有三颗牙齿松动,而董先生颈椎肌肉拉伤、右手手筋挫伤,两人因伤势较重,至今都未回单位工作。

驾校仅垫付一名学员医药费

于女士说,她后来被转院到了吉林大学口腔医院继续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三颗松动的牙齿中,一颗已变了色。“我在入院治疗时,驾校帮我垫付了5000元的医药费,但我至今没有上班,三颗松动的牙齿还需治疗,我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后期治疗的费用,驾校就不管了!”

学员董先生的父亲在接受新文化记者采访时说:“驾校还给小于垫付了医药费呢,我儿子什么也没有!”董先生说,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儿子共花去了8000余元,由于他是颈椎肌肉拉伤,脖子动弹不了,颈托就戴了两个多月,现在什么活儿也干不了。

对儿子的医药费,董先生跟驾校沟通过,驾校也没给出合理的意见,“为什么驾校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呢,太不合理了!”

责任已认定 但未达成和解

昨日,新文化记者与驾校处理此事的孟先生取得了联系。孟先生说,车祸发生后,经驾校了解,4名驾校学员是搭教练的“顺风车”去熟悉考场,没经驾校允许。目前,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出租车司机在车祸事故中负70%的责任,而驾校教练负30%的责任。“但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于女士和董先生都索要较高的费用,因为出租车司机不同意伤者的要求,双方没有和解。”

同时,双方也通过了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伤者进行伤害鉴定,但两名伤者都不去做,“对于他们索要的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报销的,但由于他们根本就不去做鉴定,不配合,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此事只能一拖再拖!”对于在垫付医药费上,驾校处理于女士和董先生的方式不同,孟先生表示,他是后接手处理此事的,先前处理的那个同事给没给于女士垫付医药费,他也不清楚,但自他处理后,就没垫付过医药费,“因为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出来了,我们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出租车司机,医药费都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出。”

“如他们还达不成和解协议的话,就只能走法律程序解决了!”孟先生说。目前,两名学员伤者仍在与驾校方面沟通中。

驾校学员学车撞伤路人谁负责?


驾校学员出点状况是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如果驾校学员由于练车不当撞伤路人,那么该是谁的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又或者是教练!

驾校学员在路考时由于紧张撞伤路人,路人遂将考官、驾校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驾校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赔偿原告4993元。

今年67岁的袁老伯说,至今他还记得前年7月10日的那一幕,他开着电瓶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同向左侧一辆驾校用车相撞,“我就看到在转弯时旁边开来一辆驾校用车,里面坐着两个人,直接撞在了我身上。”事故造成他腿部受伤,袁老伯被送医治疗。经检查,袁老伯左踝关节脱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袁老伯把路考时的考官、驾校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交警认定肇事车里坐着的考官周某负事故全责,袁老伯无责。法院另查明,考试用车的所有人为驾校,已投保保险公司。

驾校方说,事发当日,学员张女士确实在路考时或是紧张的缘故,导致车辆撞向路人。因周某是驾校请来的考官,对于这次突发意外事故,校方愿意进行赔偿。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2万余元,被告驾校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赔偿原告袁老伯4993元的调解协议。

驾照刚过期出车祸保险该赔吗


驾驶人的驾照过期半个多月,没有及时领取新的驾照,结果就在此时她驾车发生车祸了,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有关损失,这是为什么呢?

争议案例 驾驶证刚过期出了车祸,保险公司拒赔输了官司

2011年8月10日,日照的贾海(化名)在日照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险种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车损险的保额为4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15万元。在合同中,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以上免除责任条款文字进行了加黑印制。投保人签字处有贾海签名。

贾海的妻子刘艳(化名)首次领取驾驶证时间系2006年5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即至2012年5月23日。2012年6月10日,刘艳在尚未换取新的驾驶证时,驾驶该投保的车辆在日照市莒州路与烟台路交叉路口,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因该事故路口处无交通信号,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贾海的轿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为15000元。后贾海就该事故的损失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刘艳的驾驶证失效为由,拒绝赔偿。贾海遂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支付理赔款。

东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贾海支付保险金23847.5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日照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驾照虽然过了六年期限,但尚在宽展期不算失效

“驾驶证失效应是驾驶证被注销或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贾海的代理律师牛海军说,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该时间自刘艳首次领证时间6年起并未超过一年期限,故保险公司不得自行认定投保人驾驶证失效并拒绝理赔。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是刘艳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超过六年期限,但尚在换取新证宽展期间,是否应认定为刘艳驾驶证为失效的问题。

根据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在宽展期一年内未领取新证并不当然产生驾驶证失效的后果。在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新证的,才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车管部门并未有“驾驶证失效”的术语,保险公司更无权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以“驾驶证失效”剥夺投保人主张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向贾海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应该关注自己驾照的有效期限,及时办理换证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办案法官提醒。
相关推荐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