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自学直考改革意见上报审议

公安部副部长黄亮介绍,为解决培训考试不便利、不经济、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部探索拿出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推出驾驶员自主约考、自学直考等措施,这个《意见》也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进行新闻公布会,中心司法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当局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当局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系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形,并答记者问。

黄亮介绍,关于改革当中出台的公安机关的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这段时间比较集中,因为公安工作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当局群众的安全感、满脚度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以是说,我们是把这方面的措施作为复中之复来抓的。

黄亮表示,一方面,户籍制度的改革工作已经与得了复要的进展。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车检制度改革18项新政全面实施,全国新增机动车检验机构728家,过往很多地方排队难以排上的现象现在得来了彻底的改观。车检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市场垄断,大大便利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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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驾驶员自学直考改革意见已报国务院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今日介绍,为解决培训考试不方便、不经济、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推出驾驶员自主约考、自学直考等措施,这个《意见》也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1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黄明介绍,关于改革当中出台的公安机关的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这段时间比较集中,因为公安工作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所以说,我们是把这方面的措施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的。

黄明表示,一方面,户籍制度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车检制度改革18项新政全面实施,全国新增机动车检验机构728家,过去许多地方排队难以排上的现象现在得到了彻底的改观。车检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市场垄断,大大方便了群众。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线以后,全国已经有41个城市应用,用得很好,群众认为是掌上的车管所,身边的服务站。明年上半年将在全国推开。

同时,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公安部研究制定的《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近日将印发实施。这项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很广,将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办证不方便和用证不安全等问题。

此外,为解决培训考试不方便、不经济、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主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推出驾驶员自主约考、自学直考等措施,这个《意见》也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

黄明指出,公安部还相继推出了签发电子台胞证、简化沿海船舶渔船民管理办事程序、消防部门服务发展八项措施等。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当地实际,聚焦群众关切、顺应群众期待,普遍推出了一系列的便民利民的措施。

自学直考遇冷,驾考改革陷入窘境


据新华社报道,从4月1日起,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等16个试点市(州)开展小汽车自学直考试点。记者调查发现,试点启动一个月以来,由于场地太少,车辆改装难等原因,许多地方报考者寥寥。

据新华社报道,从4月1日起,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等16个试点市(州)开展小汽车自学直考试点。记者调查发现,试点启动一个月以来,由于场地太少,车辆改装难等原因,许多地方报考者寥寥。

驾照自考改革陷入如此窘境,不是偶然的。驾照自考改革,绝不仅仅是允许个人报名考试而已,放观世界其他国家,驾照自考无不需要相关配套制度。

以车辆改装为例,按照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考驾照者很难去找到改装车辆练习,自家的车不说,“把自己的车钻一个洞都很心痛”,在除驾校之外的机构找到这样的改装车辆练习,同样困难重重。

中国的驾考制度,注重的是考试者的“技术”,想方设法提高难度,于是也就有了各种复杂的考试场地和考试要求。这样的考试往往陷入了应试化,驾校里讲授的是各种应试技巧,但考完之后,这些应试技巧往往没有多大用处。而且,中国的驾照考试难度很高,但中国交通事故死亡率却排全球第一。

美国的驾考的难度要比我们容易,但许多国内的老司机到美国要考好几次才通过。其原因就在于,在美国的驾考制度下,开车的技术是否足够熟练,倒不是关键,哪怕你技术不够好,但只要考官认为你开车小心,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通过几率就很大。这种“重规则轻技术”的考试制度之下,自然就不需要各种复杂的训练考试场地和考试要求。

驾照自考是改革的方向,出了问题,不能就此简单下定论,认为这一模式不符合“国情”,相关部门眼下需要做的,是借鉴国外的驾照自考的经验,推进包括驾考培训资质审批、考试科目设计等配套改革,把改革进一步推下去。

自学直考改革试点并不在浙江


今年内,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将展开改革试点。昨天,这条消息让很多准备学开车的人感到兴奋,这是不是意味着,不用再看教练的脸色了呢?钱江晚报记者打听来的消息,可能多少会让你感到有些失望—自学直考改革试点并不在浙江,短期内在浙江不大可能实施。

自学直考学车更自由,可惜浙江不是试点

在看到自学直考这条消息后,昨天一大早,钱报微信Lets go后台就有粉丝来问了:自学直考了,是不是就可以跟着朋友练练,等学好了直接去参加考试了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实在是太好了。对于准备考驾照的人来说,如果真实现了自学直考,不仅省下了一笔不菲的学费,而且时间上更加自由搭配,不受制于驾校。

正在学车的小刘说,现在很多驾校都很忙,学员又多,难得有空去学个车,方向盘都摸不到几把—最近几年学驾一直很热,去年曾一度高达39万人,今年虽然略有下降,但预计也要达到34万人。正因为如此,有些比较走俏的驾校,一辆教练车可能要对应50名学员,甚至更多。学员进来以后,只能旁边先“晾着”。如果真能实现自学直考,估计可以解决这一尴尬的局面。

当然,自学直考后,其实还有更重要一点好处是,再也不用怕被教练骂了。

不过,自学直考对于浙江的学驾人员来说,或许目前只能是个美好的期盼,因为浙江并不在试点内。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驾培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未收到驾培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操作办法,所以驾培的方式方法没有发生变化。

没教练车和教练员,上路学车就是“无证驾驶”

杭州市交警车管所人士也直言,自学直考改革难度不小,操作层面会面临比较多现实的问题。

据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若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这就说明,用其他车辆学习驾驶,或者在没有教练员的情况下学车,都属于“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

这无疑就造成了明显的冲突,你的教练车怎么来呢?在没有教练的情况下,你又该如何自学呢?有的人可能会问,朋友是教练,直接请他教不就行了吗?可是根据相关规定,教练员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的学员进行培训。

同样,如果你在国外进行过驾驶培训,但没有驾照,回到国内也不能直接参加考试。因为根据交通部门对于驾培的规定,学员必须有培训记录单,才能参加。

这也就意味着,自学直考必须打破很多制度上的限制,同时还得充分考虑到安全的因素。所以,相关人士表示,自学直考试点到底会怎么实施,非常值得关注,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浙江不可能自学直考,可能会让有些小伙伴有点淡淡的忧伤。不过,我们也要向大家透露一个独家好消息,今年浙江将推出交管便民10大举措,包括驾考网上预约、车辆异地检测等。也就是说,今后在浙江办理跟车辆有关的事情时,肯定会越来越方便。

驾考制度改革自学直考国际互认成为可能


近日,国务院网站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对驾考报名、教学、考试以及驾驶证补办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几点。

驾驶证自学直考

《意见》明确指出,在条件准许的环境下,将试点非经营性质的小型机动车驾驶人自学考试。同时也做出限制规定,自学车辆必须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并要有随车指导人员,在指定时间及道路上进行驾驶学习,最终申请考试。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如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随车人员也将依法承担责任。

驾驶证考试可自主选择时间及考场

《意见》规定,今后将开设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考生不必再向驾校预约安排考试,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方式均可报名,考试地点自定,付费方式也将支持网上支付等形式。

考前免费告知并准许熟悉考场环境

考生在考试前可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设施以及线路流程等,《意见》中明确指出考生有权利质疑考试评判结果,并有权查阅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驾驶培训中的四门考试科目可连续考试

《意见》中提出未来将逐步推行一次性预约考试,考生可同时报名多项目考试内容,不必多次往返。夜考也将进行改革,启用日间模拟式进行。所有科目全部合格后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当日即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

今后,如驾驶证丢失,驾驶员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异地补换驾驶证,驾驶证审验及中大型客车驾驶证申领等同理。考试、学习及换证今后将不再受地域限制。

驾驶证注销可再次申请,直接考试无需学习

《意见》中指出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在各方面条件复合申请标准的前提下,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人员除外。

国际互认,有望在多国持中国驾驶证换证行车

国际互认方面也在与其他各国积极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今后将有望扩大换领范围,国人境外驾车将更为方便。

以上七点内容为《意见》中的信息提炼,如果您对此感兴趣,推荐直接前往国务院网站查看原文。除以上七点外,《意见》还同时公布了2016年到2018年的具体规划与实施时间,到2018年这些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驾考改革美女争相报名自学直考,小编为您解读详情


南京“自学直考”正式启动:28日上午,南京狮麟驾校的自学直考专用场地正式启用,市民赵素云拿到了南京第一张“自学直考”学车标志牌。

获悉,南京、天津等地均已开启自学直考模式,目前为止,各地自学直考第一人都是美女。通过了解,自学直考的费用和驾校相差不多。随着自学直考的开始,传统的驾校也受到了打击,从去年南京宣布为“自学直考”试点以来驾校报名就少了4万人,在南京车管所自学直考调查中,5成网友表示愿意“尝鲜”。

自学驾驶、考驾照实施,传统的驾校还有市场吗?南京钟山驾校校长陈井燕表示,驾照考试内容并没有变,拿“科目二”考试来说,包括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等,都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施,不是随便找个地方自己学就可以达到考试要求。目前“科目二”考试通过率大约在70%,如果自学直考的话,通过率或许更低,大多数学员还是会选择驾校学习。

面对自学直考驾校都做出哪些招数来应对自学直考呢?

1.租赁场地

南京狮麟、钟山、天保、龙华、天勋,开通场地租赁服务,狮麟驾校负责人任家螺说,昨天正式启用的自学直考场地,面积有8000平方米,4条科目二考试线,可以同时容纳12辆车进行练习。除此之外,狮麟驾校江宁校区的12000平方米的场地也将会投入使用。

任家螺表示,场地内双边桥、S弯道、坡道等培训设施一应俱全,犹如驾校内的“校中校”, “一般科目二是240元一个小时,如果自带车辆价格减半。”任家螺还表示,由于部分新手刚练习科目三的时候,担心出现交通事故,可能需要交通条件更简单的道路,对此,狮麟驾校也对外出租自己驾校内的实况道路,价格为150元每小时,同样,如果自带车辆价格减半。

2.先培后付

先培训后付费,如果觉得教练不好,驾校安排不合理,还可以不付款。了解到,目前南京部分驾校已基本确定了“先培后付”的具体方式,比如狮麟、天保、谷峰及金门驾校,暂定为:报名时缴800元定金,通过科目一考试后进入实际操作的阶段时,先试上一节课,满意后缴齐全款。

如果学员有要求,科目二科目三也可按课时结算,一课一结,每课时80元左右。“先培后付”模式的推出,主要是给消费者提供一种新的选择方式,同时,电子信息数据系统的建立,也给传统驾培行业带来更新升级。相信这种新模式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驾培行业服务态度的投诉。获悉预计本周市维管处将正式公布第一批试点驾校的名单。

3.提升驾校质量

跟学车费用相比较的,就是学车的质量了,很多人担心报名学车后一直排不上队,或者教学质量差,所以提升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也是驾校改变的一种方式。

自学直考=网上自学?你真的了解自学直考吗?


今年4月1日起,武汉、成都、南京、福州等十六个城市列入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城市。

由于不少学员容易误读自学直考,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2017年自学直考报考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如何看懂自学直考

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自学直考?

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三、自学直考有哪些费用?

除了考试规定收费项目外,驾管所不再有其它收费项目。

(1)科目一考试收费50元人/次;科目二280元人/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8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50元人/次。

(2)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一次预约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第二次预约考试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此外,科目二训练场地租用费用、车辆改装费用也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自学直考车辆有什么要求

(1)必须是当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2)车辆要加装副制动装置、在车身两侧外后视镜各安装一面辅助外后视镜、在车内安装一面辅助内后视镜等三项安全辅助装置;

(3)改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4)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五、自学直考随车指导人员要求

(1)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2)没有吸食毒品记录;

(3)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5)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6)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

六、需要申请标识

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一同提交: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4、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

5、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

6、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注意事项有哪些?

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

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八、哪些场地可以训练

1、自学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教学、自学教材、观看视频等方式自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2、自学人员学习场地驾驶技能,应当取得学习驾驶证和学车专用标识,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

3、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知道人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九、如何报名自学直考

1、到车管所窗口提交申请:

(1)身份证明

(2)身体条件证明

2、互联网预约科目一理论考试→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领取学习驾驶证明(亦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纸或者下载电子版学习驾驶证明)

十、特别强调

1、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期间,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2、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3、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

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驾考改革新困境 继自学直考后自主约考屡遭吐槽


今年4月1日起,全国16个试点城市全面推行自主约考系统。这一改革旨在保障考生知情权,提高考试选择的自主性,同时打破驾校的垄断地位,规范驾校行业乱象等问题。然而政策实施近半年,却有大批学员吐槽自主约考给自己带来的困扰。

如今驾驶汽车逐渐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而驾驶证的考取则是掌握这项技能的必经之路。然而最近许多驾校学员都反映学车倒是不难,反而考试难预约。

自主约考本意是方便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安排进行考试预约,然而实施不到半年却出现了部分科目考试“难约”的现象。天津市先达王驾校教练告诉记者,以前属于配额制,每一批考试名额都是由主管部门分配给各驾校,再由驾校安排学员参加考试。实行自主约考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学员都可以在网上申请,再加上考官数量有限,部分考试科目就出现了“扎堆”约考的现象。此外,目前的预约流程也不完善。王教练说,根据约考规则,考试时间不是取决于学员自己预约的时间,还受到报名的先后顺序以及系统审核快慢的影响。因此,即使学员在网上提交了预约申请,当时也无法得知是否通过审核。而审核信息一般在考试前三天才会通知考生,一旦错过当次预约,至少要等一周左右才能参加下次预约,无形中浪费了考生很多时间。

同时,有些已经成功预约考试的学员还发现,约考系统中选择的上午或者下午考试,实际上根本没有区别,实际考试时间和预约考试时间并不相符。事实上,自主约考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虽然考试形式上比过去透明了,但是实质上车管所、驾校以及学员三者仍然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一些重要信息和资源仍然掌握在交管部门和驾校手中。无论从考试制度还是硬件设施方面看,学员都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格局下,出现自主约考“形式大于内容”也就不足为奇了。混乱的考试时间安排让许多考生都苦不堪言,为了迎合驾校的统一考试安排,考生需要在早上7点前就赶到考场,9点左右才能等来考官,然后查询自己的考试分组,运气好排在前面的可以尽快参加考试,而运气不好的甚至会等上六七个小时。许多考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也在考生长时间的等待中暴露无遗。

虽然自主约考已经实行将近半年,但是驾考软、硬件改造上都存在着严重不足,学员餐饮、休息、上厕所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尤其在炎热的夏季,整个考场几乎没有可以遮阳的地方,这让考生的应试状态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到最后的考试结果。

自主约考所暴露出的问题,看似是由于驾考改革初期各个环节难以适应新方式,实则是作为执行机构的考场没有根据新的政策去转变工作方式,作为管理者的交管所也没有尽到监管督促的责任。

自主约考政策的实施的确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一定程度上让学员能自己掌握考试时间。然而,同时出现的诸多问题却也反映了驾考领域长期存在的垄断格局很难在短时间内突破。能否借自主约考的东风,解决市民关切的驾考难题,还需要相关部门主动进行自我革命式的行政管理改革。

驾照可自学直考了!驾考改革的这些点跟你息息相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措施推动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

●驾驶培训:

①先培训后付费:学员在完成培训学时后,再进行支付相应费用。使学员享有更多的自主权,真正成为受尊重的消费者。

②自主预约培训:学员可以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并进行教学质量学后评价。

③优化理论知识培训:采取远程网络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等方式,减少学员的交通、时间成本。

●考试:

①增设考场:推行兴建使用社会考场,提高考场供给能力。

②考官更严谨: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选拔聘用社会考试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③考试更方便:向县级车管所派驻考试员或者直接下放考试权限,无需前往市区参加考试。在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考试的,还可以选择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

④可以用自己的车练车:逐步推进“小汽车”自学直考。在满足群众自学需求的同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公共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将指定训练路线、时间,并设置显著标识标牌。自学直考和通过驾校培训的考试要求一致,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

⑤随机排考,防止“人情考试”: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校信息互相屏蔽,切断考试员与驾校、考生的联系,打破“潜规则”,保证考试公平公正。

⑥取消夜考:小型汽车由抽取20%考生参加“夜考”改为全部在白天采用模拟灯光考试。

⑦完善体检管理制度:分车型设定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将老年驾驶人每年体检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方便老年人驾车出行。考虑到未按期体检不属于恶意交通违法,对因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的,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不再参加有关考试。

⑧不用担心不熟悉考试场地,考前可免费看:自学直考的考生对场地不熟悉怎么办?《意见》明确指出,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同时,还会提前公布考试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

●驾驶证:

①驾驶证丢了也不怕,告别来回折腾全国均可补换;

②驾照被注销后重新申请,可以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什么是自学直考?你真的了解自学直考吗?


所谓自学直考,就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申请自学直考需符合相应条件

申请自学直考,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和自学用车都应符合相应条件。其中,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自学人员需先通过相关知识考试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管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以及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将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自学用车签注有限制

据了解,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两个及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此外,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也可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

训练道路训练场地选择多

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自学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及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地学习驾驶技能。市交警支队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在全市13个县(市)区划定了13条学习驾驶路段,按要求设置了指示标志,指定了学习驾驶时间。同时积极协调辖区13个驾驶培训机构和5个社会化考场,向自学人员开放学习驾驶场地,方便自学人员进行学习驾驶。

自学人员违规训练将担责

在自学直考过程中,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有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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