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必知的交通法规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超八成因交通违法造成,而前十种交通违法行为中,违反交通信号位列其一。交通信号不单指交通信号灯,还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现场手势指挥。然而,竖立在街头的道路交通标志牌,并不是每个驾驶员都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有些人对路面上的交通标线一知半解,要是再碰上现场交警的手势指挥,更是“一头雾水”

要么忽视要么看不懂

事件回顾:11月5日,市民陈先生驾车由市区隔岸路右转弯进入人民西路,不慎与一辆直行车辆发生刮擦。当交警告之,他应负全责时,他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当时是对方车辆没避让自己,才造成交通事故,对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交警告诉他,这个交叉路口设置了“停车让行”标志,他行经此处时,应先停车瞭望并避让人民西路的直行车辆,在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行。陈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原先他一直以为这个标志是允许人行道车辆停车的标志。

交警解答:停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行。该标志比较常见,不懂的车主看到路标上写着“停”字,以为该路段可以停车,误解了其本意。

将“导流线”当“停车带”

事件回顾:11月15日,市民王先生驾车到鹿城路办事,由于没找到停车位,就将车子停在雪山路与杏花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导流线区域。结果他刚一下车,附近的交警就说他“违法停车”。王先生一听急了,“这个划斜纹线区域不就是‘临时停车带’么?”在交警的解释下,他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交警因其没造成交通拥堵,所以仅口头教育后就放行了。

交警解答:“导流线”组成的区域并非停车地带,在此处随意停车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如果车子压到导流线或越线行驶、停车,交警部门会予以处罚。

交警手势几乎看不懂

事件回顾:近日,市交警一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执勤时,准备对一辆右行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于是便伸出右手向右平伸,掌心向下,侧面上下摆动,做出减速慢行手势。不料,该车辆突然停在原地。交警好奇地上前查问,才知道该驾驶员根本不认识交警打的手势,以为交警要其停车。交警告诉他,这是“减速慢行”手势。

交警解答:在遭遇堵车时,交警手势指挥比信号灯更灵活,更有利于疏导交通,因此熟悉交警手势很有必要。同时,在信号灯故障时、前方有突发事故或遇到交通管制时,交警手势可能会与信号灯不一致,这时应在现场执勤交警的指挥下通行。

在日常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中,不少是因为驾驶员不懂或忽视交通信号造成的,这反映出当前一些驾驶员对交通标志缺少应有的认知性和敏感性。如今,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道路条件日渐发达,交通设施标志标牌逐渐完善,在这样的交通环境下,如果仍以老旧传统的习惯和思维去开车,既危险也违法,发生事故后又很吃亏。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信号从自己做起,起好步,走好路。

市民:

交通信号只知信号灯

记者对30名巿民的街头调查显示,9成以上市民知道,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约4成巿民知道交通标志、标线也属于交通信号;很少人知道,交通警察的手势指挥也属于交通信号。

的哥徐师傅来温开出租车已有8年。他说,平时就注意一些像单行线、禁止通行、限速等常见的交通标志,其他的就半懂不懂。一些上班族更是直言:只在考驾驶证时,突击学习了一段时间的交通知识,考完后就都忘记了。现在每天上下班都走同一条路,只认得这条路上的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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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交通法规全文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 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 验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十六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车考驾照交通法规考试重在模拟练习


终于决定报名学驾驶了,原因很简单,一来最近比较闲;二来沪上沪上各大驾校都在搞优待活动,价格相对比较廉价。所以,就选了知名度和培训质量都比较好的驾校报了名。

报名学驾驶自然就是交钱、体检、拍照之类。但现在驾校的服务态度真是不错,排队有人陪,指导你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甚至连填表格也都有人专门帮你指点,还真得省了不少事。这对于一个怕麻烦的人来说,真得感觉很舒适。

都说交规考试不难,自己信以为真。再说从小到大,考试就像习以为常,风风雨雨都过来了,这种学驾驶考试哪会放在眼里。考前随便翻了几页交规,说的无非是某标志代表某意思,简单看了看,觉得太简单。翻到后面的模拟试题也不觉得难,似乎都符合考试规律:挑选题,一般最长的选项就是正确答案;碰到问“允不答应”的时候几乎都要挑选“不答应”……看到这样的考题,瞬间间心情大好,书一丢就跑出去玩了。

开始交规考试了,做着做着竟然发觉有些题目猜不出答案,考试规律受到了挑战。例如什么样的违规扣多少分、罚多少钱,哪里可能知道?最后我只能按自己的感觉选,觉得过分的就扣多点,罚凶些。用了不到十分钟就“猜”完100道题。那时心里很没底,因为有十几题是推断不出正确答案。很是无奈,一狠心就按了提交键,同时心里默默祈祷。

结果出来了,89分不合格!虽然这个结果合情合理,但我还是被严峻打击到了,郁闷地走出考场。那时心真是冰凉冰凉的,还好师傅给我以欣慰和鼓励。他让我回去好好学,千万别在轻视了,另外还要多做些学驾驶交规考试模拟题,准备补考。

回去后,被朋友笑话,被同学消遣“本科生这个都考不过”,并且还被耽搁学驾驶时间。吃一堑长一智,第二次考前在上看了一下,在论坛里发觉大家得出的结论是交规考试一定要做模拟试题。于是抓紧登录到网站的“模拟考试”板块,反反复复做了十几遍,考题做了那么多遍,学驾驶考试自然也轻松通过了。

通过考交规考试,自己也总结出来一点经验。在学驾驶交规考试时,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别以为不学都能过。其次要认真多做一些模拟题,多记多练,到考试时才能得心应手。

世界知识篇——你知道吗?世界各地奇怪的交通法规


准备在国外租车旅行的广大车友们,一定要好好看看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交通法规,我们得入乡随俗,因为罚单可不认你是不是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右舵左行”,如果不能习惯,最好不要开车出门哦~~否则罚单多多滴

1. 澳大利亚实行“勾形转弯”

在澳大利亚开车,比开错道还让人头疼的一件事就是“勾形转弯”。由于澳大利亚实行“右舵左行”,车辆的右转和一般国家有所不同。在墨尔本中心商业区的一些十字路口,司机是不能在右行道直接右转的,而是要把车先开到最左边的车道,到交叉路口后再右转。据说这一强制措施是为了避免一般车辆占用电车车道。 违反这一规定的司机将被处以81澳元的罚款。

2. 在德国,汽车必须粘车窗静电贴。

2010年1月德国实施的最新汽车排放法规规定,进入柏林、慕尼黑、科龙和其它30多个德国城市市中心的汽车必须粘贴车窗静电贴(每片价值7.5- 30美元)。这一规定对于过境的外国车辆也不例外。违者将被罚60美元。

3. 在日本开车,路面积水喷溅到行人会被罚。

日本人的礼貌也体现在道路通行过程中。例如这里的出租车司机一律佩戴雪白的手套。而且当地人对开车旁若无人,将路上积水喷溅到行人身上的行为十分 反感。因此,如果你不想被人形容“开泥车”的话,雨后驾车就要格外小心。否则会被处以65美元的罚款。

4. 沙特阿拉伯禁止女性开车

沙特阿拉伯的多数公路是不允许女性开车的,事实上骑自行车也不允许。多数当地妇女只能在居民区里开开车。如果女性游客在利雅德街头开辆“斯蒂庞克 ”兜风的话,要么会被拘留要么被驱逐出境。

5. 在土耳其开车必须携带急救工具

在土耳其租车出行的话,最好检查一下车内是否备齐了反光三角路标、急救箱、备用轮胎、千斤顶和灭火器等工具。因为如果被交警发现没带这些东西的话,就会吃到 35美元的罚单。其实在欧洲各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6. 意大利的历史文化景点禁止开车

当地的交通法规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任何机动车都禁止在历史文化景区行驶。在佛罗伦萨,如果误闯这些地区是会被重罚的。曾有一名外国游 客在回国一年后接到一封来自意大利的电子邮件交通罚单。后来查明完全是是代管其车钥匙的酒店服务生违规到景区开车惹的祸。此类行为将会被处以75-100美元的罚款。

7. 在南非,汽车要给动物让路。

当地的交通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给过街的牧人和牛、马、驴、骡子、羊、猪和鸵鸟等动物让路。如果在牧人请求或示意的情况下不停车,司机会被处以高 达535美元的罚款。

8. 在瑞士,逃避公路收费会被罚款。

在瑞士开车,放弃二级公路选择公路干道的司机可以在加油站或国界线附近买到价值35美元的车票。如果幸运的话,你租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可能事先已被贴上 了车票。反之,逃票者将会被罚款135美元。而在奥地利,同样的车票价值10美元,罚款却高达120美元。

9. 在伦敦停车,要适应杂乱无章的交通法规。

伦敦的停车法规是由32个伦敦自制市委员会颁布的,相互之间难保一致。关于停车时间、节假日和最轻处罚等情况的规定在不同行政区之间就存在差异。 例如在2009年圣诞节后的“节礼日”这一天,在某条街道的这一侧可以免费停车,但在属于另外一个行政区另一侧街道,则会被处以135-195美元的重罚。

10. 在越南,只有当地驾照有效。

游客本国驾照甚至国际驾照在当地都是无效的。在湄公河三角洲开车游览,必须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一张只限该车使用的越南临时驾照。违者将有可 能面临三年以内的牢狱之灾。无照行驶发生车祸的话,刑期则更长,会长达10年。

11. 西欧和东欧国家之间还不能畅通无阻

在欧洲租车旅行之前最好先查询一下目的地国家的有关法规,否则你很可能无法成行。例如,瑞典车辆是不能在俄罗斯或其它波罗的海国家入境的。在德国租用的车辆也是不可能开进非洲、亚洲和中东国家的。同样奥地利大多数租车行也禁止将汽车开往东欧国家。 违规者的租车保险将被取消。汽车损坏或失灵时,租车人必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因涉嫌汽车盗窃被拘留。

12. 马达加斯加天黑后不要外出

在马达加斯加租车驾驶不是件容易事。当地政府建议游客在天黑之后就不要到首都塔那那利佛城外行驶了,因为当时的路况会十分复杂,而且还可能出现劫匪。不过,如果你执意要外出的话,在交叉路口看到背对你的交警时则一定要停车。 在这个年人均收入不足250美元的国家,你的罚款数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即便如此,又有谁愿意挨罚呢?

【广而告之】新的交通法规定:闯黄灯是要扣分的!


大家都知道,交通灯是由红黄绿灯组成,红灯停,绿灯行,黄灯是警示!既然黄灯是警示灯,那当它亮起时,是该前行还是就此停住呢?不少车主对此都有疑惑。

我们先来看看新都交通法怎么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

关于闯黄灯的处罚

闯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扣6分,违反标志标线的扣3分。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闯黄灯呢?

据了解,由于电子警察需要拍摄三张照片才能认定闯红灯违法,其中包括一张路口情况照片。而闯黄灯时,路口情况和绿灯通行时没有明显变化,所以很多情况下,根据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不容易认定,所以闯黄灯的违法行为一般都由交警现场管理时予以处罚。

虽然闯黄灯由于认定困难等因素,在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不一,但是,闯黄灯的危险系数高,一不小心还会造成交通事故,不想倒霉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开车上路遇到红绿灯路口,还是把速度降下来,确定安全了才通过!

新交通法规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旧法废止(动画讲解)


“史上最严交规”实施至今也将近两个月了,不闯红灯、遇黄灯不急躁、开车不打电话、要记得系上安全带等相应新交通法规相信经过一个月余的磨合,很多车主都熟记于心。那么交通路口避让原则是你让我,还是我让你?

你让我,还是我让你?交警图示

记者从河南省交警部门获悉,“史上最严交规”实施后,交警部门更加看重交通路口避让原则。“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请司机朋友按照新的开车避让法则行驶。

新的车辆避让法则如下:

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

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

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

据交警部门的同志解释,之所以制定这样的交通避让规则,与人的视物习惯有关。一般来讲,人们更容易观察和注意到右侧的事物。如果不按以上避让法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未避让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有可能被交警开出罚单。如果造成交通拥堵者,未避让司机还将会被记罚3分。

新手上路必知的九大法规


车祸猛于虎,中国是世界上车祸最多及车祸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安全意识淡薄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另外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负重大责任。小编下面总结一些我们应该知道的交通规则,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1、关于安全带:国外专家论证,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如果不系安全带,在出事故的时候就会发生生命危险,不管坐在车里的那个位置,都必须系安全带,不系应该罚款。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坐儿童座椅,国内交法没有此规定,如果有此规定,每年都可以挽回数万儿童的生命。

2、关于转弯:左转弯一定要转大弯,否则就是违规。左转弯的车和和对面右转弯车驶向同一车道时,左转弯车要让右转弯车先行。车辆转弯的时候不允许超车。另外右转弯车辆在中国通常不受信号灯控制可以直接转,建议交通部门取消这一规定,避免妨碍正常交通和减少事故几率。

3、超车和变道:超车和变道一定要提前打转向灯,超车通常只能从左边超,左边道为快车道,超车完毕应回到慢车道,卡车及客车通常不允许超车,更不允许在左边道上行驶.。

4、关于中心实线:黄色实心线绝对不允许压,很多人压黄线左拐弯,比如香港中路上很多从东往西行驶的司机强行压中线往佳世客拐,正确的方法是行驶到下一个路口掉头回来,否则在快车道上等待拐弯不但危险而且会大大影响交通的流畅,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麦凯乐外面,应该引起交通部门的重视,最好在香港路上全路设隔离栏。

5、无信号的十字路口:在没有交通信号和标记的路口如何行使,国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许有,我没注意),这是交法的一大缺失。在欧洲的规定是,如果没有任何信号和标志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右边来的车有先行权(这一点非常重要,以此来判断事故责任),不管右边来的车是直行还是拐弯,左边的车辆必须等待右边车驶过。如果所有的路口同时有车,就要大家通过手势来协调。

6、关于车灯:清晨和傍晚以及下雨和阴天最好开车灯,可以提醒对面来车降低事故率。一般车都有4种灯,远光灯,近光灯,驻车灯和雾灯,正常行车只开近光灯,远光灯在市内不允许开,只有在郊区对面没有来车的时候才可以开,如果发现对面有来车应立即关闭远光灯,否则可能给自己也造成危险。

7、如何避让紧急车辆:如果遇到急救车辆,如火警,匪警,救护车,必须避让,如果遇堵车和红灯,避让方法是:最左边车道的车和紧邻的右边车道的车要在他们中间让出一条通道,让急救车行驶,也就是尽可能的往两边靠,高速公路上也是如此避让,在欧洲如果妨碍急救车辆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8、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速度按理不应该低于80公里每小时,卡车和大客车只能在最右边车道行驶,客车和客车时速不允许超过100公里,个别大车不可以超过80公里,大车不允许超车。最左边车道为超车道,超车后应立即并回右边车道,否则应做罚款扣分处理。高速上超车必须从左边超。上高速时有一段加速带,车辆应该在加速带上把时速提到80公里才可以并入高速主路,而且应该用3档加速,因为3档加速最快。下高速时有减速带,到了减速带上才可以减速。

9、过于交通标示:国内有些交通标示不规范或者缺失,最关键的是中国路口缺少先行和让行标志,这2个标志在欧洲随处可见,可以起很大作用,也是考驾照必考的一点。

驾驶证扣分怎么才能消分呢?交通法规告诉你


驾驶证扣分在12分以内的,已缴纳罚款的,每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清零一次,没有缴纳罚款的累积计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不能清零;如果被扣分达到12分,驾驶证到车管所参加学习和考试,通过后才能清零。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有趣的交通法规吐槽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交通法基本就是红灯停,绿灯行,小心超速,铁面无私简单明了。但是那些不那么基本的交通法规呢?小编的小编今天就要来吐槽一下国外那些有趣的交通法规。

德国的环保标签罚单

2010伊始,德国颁布了一项严格的环境法案。所有进入科隆,慕尼黑,柏林,等一共十多个城市的车辆需要购买“环境友好”标签。这个标签价格7.5到30美刀。如果你驾车到德国一游,一定要记得买这个标签。否则,如果被交警叔叔拦下,罚金能高达60美元哦。

就是这个

日本的泥巴罚单

日本是一个表面上文明礼让的国家。连的哥们在上班时候都带白手套。(接龙姐的那个的哥似乎……)所以,本地人绝对无法接受驾驶员开车进过泥水坑,溅路人一身这样的行为。如果在日本遇到雨天,小心驾驶,如果溅到了人会吃罚单的。

这样的罚单一般罚金65美元。

沙特阿拉伯的女司机罚单

在沙特阿拉伯,女人是不能开车上大路的。一般来说,女人们只能在自己住的住宅小区的便道上开开车过过瘾。如果上大路开车,她们会被逮捕甚至驱逐出境。此外,法律规定女人也不能骑自行车。

要好好学交规哦亲

土耳其的遇险措施

理论上,我们最好都应该随车携带警示反光牌,灭火器以及急救包。但在土耳其,这就不是“最好”了,是“必须”。如果你在土耳其开车,检查确定你有携带这些东西吧。如果被查出来没有携带。罚金是35美元。

大部分的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所以在开车兜风前检查一下你带没带千斤顶和备胎吧。

意大利历史保护区不能随便开车

ZonaTrafficoLimitata(ZTL)法案在意大利已经实行了。驾驶员需要一个特殊的通行证才能开车经过国家的历史保护区。在佛罗伦萨开车要格外小心。那里有许多ZTL禁行区。转错一个弯,你就等着被狠狠罚款吧。

曾有一个故事是一个游客在佛罗伦萨游览。他把车交给旅馆的服务生去停车。那哥们一口气开过了n个ZTL禁行区。事后,游客收到了邮寄过来的罚单。意大利风格的办事效率惊人,他收到罚单都是一年后的事了。每穿过一个禁行区都要罚钱75到120美刀。

还有这个

关于档位的必知小知识


自动挡车挡位介绍

P(驻车挡)

R(倒车挡)

N(空挡)

D(前进挡)

D1、2、3

M+;-(限制挡)

L(低速挡)

S(运动模式)

使用方法:

P(驻车挡)

当车辆想长时间停车,特别是在坡道上停车,需要换成P挡,此时车轮处于机械抱死状态,能保证车辆在静止状态下无法移动。要注意的是,应该在车辆挂空挡,拉上手刹熄火之后,再挂入P挡,然后拔下钥匙。如果挂入P挡后,再拉手刹熄火对变速齿轮有损害。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千万不可推入P挡,否则会对车辆造成极大损伤。

R(倒车挡)

在换成倒车挡时,有的车辆需要按下变速挡上面的保险按钮装置才可将变速杆挂到R挡上。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汽车移动时不能换入R挡,必须要在车辆完全停止时才可以挂倒挡。

N(空挡)

N挡可在车辆刚起动或拖车时使用,还可以在等待信号或堵车、短暂停车时使用,在挂入N挡的同时要拉紧手刹,在坡道短暂停车时为防止溜车还要踩着制动。但在下坡时禁止使用N挡空挡滑行,不但不省油,还会损坏变速箱,自动挡的空挡与手动挡的差别很大。

D(前进挡)

准备起步行驶时,踩下刹车后,要将挡杆挂入D挡位,然后松手刹,松刹车踩油门走起,根据自己的车速需求继续加油门就行了,这时汽车会根据车速自动在各个挡之间自换挡。正常平路行驶时就不用驾驶人再去换其它挡位了。

在下长坡时,由于自动挡车D挡不具备发动机刹车制动的功能,不要一直挂D挡,否则车速会越来越快,带来安全隐患,而频繁的踩刹车会导致刹车片过热而过度磨损。

L(低速挡)

这个挡位是不少朋友会忽视的挡位之一,在冰雪路面或遇到堵车时,由于车辆行驶缓慢,如果挂D挡容易让挡位忽高忽低,增加油耗。这时换成L挡,能保证车辆挡位始终在1挡或2挡之间,避免增加油耗和车辆磨损。同时也比较适用于上下坡。

S(运动模式)

这个挡位不少朋友在买车之后,开了好几年都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的!S挡运动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变速箱可以自由换挡,但是换挡时机会延迟,使发动机在高转速上保持较长时间,即时输出大扭力,使车辆动力加大,使用其他的挡位就会稍差一些。

虽然说汽车有S挡位,但还是不建议广大车主朋友们常用这个挡位,因为使用S挡,油耗会增加。因为高转速下喷油量大,这样一来,汽车的油耗必定会增大,虽然说可以瞬间提速,但是,一般这种挡位多是在超车的时候才会使用,这种挡位其实就是延时升挡而不改变其他工作环节。

D1、2、3,M+;-(限制挡)

限制挡一般使用在上下坡时,例如;当挂入3或2挡时,会限制最高挡位不超过3或2挡,因此当遇到比较长的下长坡时,可根据坡度和车速将挡位切换到3或2挡,这样就可以起到通过挡位控制车速的目的。

在上很大的斜坡时,或者在比较倾斜的坡道上启动时,换成3或2挡能获得更大的输出动力,又或者是坡实在是太陡峭用1挡进行爬坡,下坡时利用发动机制动力进行制动,它比直接挂D挡动力要强很多。尽量避免在下坡时,因频繁的踩刹车导致刹车片过热而过度磨损,发生事故。

M挡为手动模式,上面的+、-号其实功能也差不多,+即加挡、-即减挡,同样用于上下坡比较居多!车辆在行进过程中就可以直接切换到手动模式,并不需要停车切换。

这些限制挡位中还有一种稍微特别的,业内人士称之为:直选挡逻辑。其实就是,在手动模式时,你选了几挡那就是几挡,变速箱一般不会介入更改挡位,它会一直保持你挂入的挡位。除非你的车速实在是比较慢的时候它才会帮你降挡。这类挡位逻辑出现在跑车或者是比较强调运动性的车型中居多。

新交通法律法规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从师傅带徒弟到进入专门的培训机构,从非“A”驾照即“B”驾照到“C”照一统天停,驾考转眼行过半个多世纪,和最初相比,今天的交通法律法规、驾照的考试方式、考试难度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西宁市中心警官王平告知记者,近十年来,车辆增长的速度比过去50年还快,去年年底,西宁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就达到近30万辆,“驾考”成为当今热度极高的词语,仅西宁市考试中心,天天接待各类新考生不低于200人,最多的时候达到400人。随着全社会对安全、健康和生命的尊崇,驾考规则也是步步“上发条”,但纵观这些年的驾考,漏洞仍旧存在。譬如,为了多收学员,快结业,各驾校采取应考教学方式,追求通过率而背离安全教育、文亮驾驶的驾考本意,很多复特大交通事故,三成都是经应考式驾培出来、驾龄未满三年的驾驶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史上最严驾考,不失为一件好事。

其实,号称史上最严,也不全然,过去,驾考名目中增加了“九项”(即侧方停车、坡起、直角拐曲、限宽门、单边桥、连续障碍、S形曲道、起伏路、百米加减挡),考试通过率一度就非常惨淡,也被很多人视为“最难、最严格”,说白了,出台新规,考试中心、驾校、教练、学员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新驾考目并非增加难度,而是培训更合格的驾驶员。”华鑫驾校校长贾昊阳说,现在考试取消了题库,强调懂得,所谓“史上最严交规”并非无法逾越。其一,科目一取消了题库,只有大纲;其二,科目二由“练习10项、考试4项”改为“练习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曲5个名目;其三,科目三增加安全文亮驾驶常识理论考试。无疑,对于以前一些驾校速成式的应考教育培训,驾考新标准的难度的确增加了,但对于扎扎实实的素养教育培训,驾考的难度则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在某些科目落低了。必考的5个名目中,曲线行驶和直角转曲都是非常轻易的,学员的学习针对性更强了,负担亮显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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