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遇上小事故怎么判定责任?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在行车过程中,哪几种情况下直行不让转弯发生事故要负全责。
“转弯让直行”的规定大家都知道,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遵守这一规定。如果你在行车途中遇上下面这几种情况,直行车辆不让转弯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直行车辆将负全责。
1、灯头让灯尾
什么叫“灯头让灯尾”?实际上是指的,在十字交叉路口时,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
如果A车越过停止线通过交叉路口过程中,信号灯由绿变红,另一方向信号灯由红变绿,这时后进入交叉路口的B车辆,必须让行A车通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B车全责,A车无责。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但是责任如何认定,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
2、辅路让行主路
这个情况比较常见,也很好理解。当主路车辆转向准备进入辅路时,辅路车辆即便是直行,也必须让行主路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辅路抢行的车辆全责。
3、支线让干线
在大城市,大多都设计有环线主干路和环线联络线或是支线,那么作为联络线的支线,需要让行环路干线通行。即便支线车辆通过交汇路口时,前方看似为直行,也需要让行环路主干线车辆。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是支线车辆全责。
4、闯入导流带的直行车全责
在城市主干路上,一些并入主干路的辅路入口,都会有转向并入的导流带,而在入口之前也会有相应的导流带,引导主路车辆避让前方入口车辆。而如果此时有车辆直行闯入导流带,与正在转向进入主路的辅路车辆发生事故,那么闯入导流带的车辆,是要负全责的。
5、有“让”行标志
在一些城市道路中,有很多标志有让行的道路路口,即便你是直行状态进入交叉路口,也要让行其他路口并入或转弯的车辆,因为人家的优先级更高。
君提醒:行车过程中,不管是“转弯让直行”也好,还是“直行让转弯”,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互相谦让,才是安全行车的基本素养。
司机要安全驾车,碰到各种异常情况都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正所谓要做到“十不”:一、受辱而不怒生活中难免会受委屈,倘若因受辱而震怒,乃非智者所为。人在发怒时,往往“自善”意识得到强化,以为惟己正确,自我调整能力减弱,容易感情冲动而蛮干。因此,这时司机应冷静思考,主动制怒,切忌孤注一掷,一意孤行,把气撒在车上。二、被激而不动现代社会,情况瞬息万变,其竞争性和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沉得住气,保持理智,冷静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三、逢喜而不狂人在高兴的时候容易忘乎所以,所谓“得意忘形”,也容易快速行车。四、见色而不惑现在一些地方公路两旁的色情酒店、饭馆比比皆是,“三陪女”们盯着司机的钱包。切不可疏于一念之差,落入美色的陷阱,或败其名或破其财,更有甚者还会落入法网。此等教训甚多,司机朋友不可不引以为戒。五、有悲而不伤人在伤心悲痛时感觉和反应比较迟钝,对客观事物关注程度明显降低。司机开车前如果遇到伤心悲痛之事,应积极调节自己的心态,平衡自我情绪,不可因内心的悲伤而分散了驾驶精力。六、遇气而不乱清朝有首《不气歌》,歌词中写道:“他人气我我不气,我本无心他来气;倘若生气中他计……”生气会增加心理和精神的负担。开车生气更是司机的一大禁忌,因为开赌气车最容易引发车祸。七、存郁而不忧心情忧郁最容易干扰开车的心情,对不顺心的事看消极面多,看积极面少,耿耿于怀又挥之不去。这样不仅影响行车质量,在处理意外情况时,还会因心情不佳处置不当而引发行车事故。八、遇险而不慌司机在行车中,难免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险情。只有稳住心态,调整情绪,才能稳中生智,排除险情。相反,如果一遇险就慌神,束手无策或阵脚大乱,就会酿成大祸。九、见钱而不贪有的司机受经济利益驱使,置交通法规于不顾,超载行驶,承装禁运物品或开疲劳车,由此引出的悲剧常有所见,应引以为训。十、遇酒而不沾司机饮酒是安全行车之大禁。据了解,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千分之零点五时,大脑皮层会受影响,四肢活动灵敏度下降。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司机行车切勿饮酒,免得酒后肇事痛悔不及。
“ “十次事故,九次追尾”,通常情形停都是后车全责比较多。但万一前车是个路霸有意急刹停套给你肿么办,难道就没有天理了吗?!注复:停面这些情形其实是前车全责,别冲动私了吃亏了哦!1.前车倒车或溜车导致追尾当你碰到前车倒车,或是溜车的情形,你不要急于倒车避让,因为这种情形停的追尾事故,一样都是前车全责。2.前车压线行驶发生追尾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前车压线开车(不论虚线还是实线)或紧急并线过程中,与后车发生追尾事故,则由前车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这种情形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是在行驶过程中,前车压线的行为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而发生追尾,如果前车在等红灯或者堵车停着一直没动,而后车这时追尾了前车,那么还是由后车负全责,因为前车并没有影响到后车正常驾驶。3.前车开斗气车造成追尾相信很多网友都见过开斗气车的,例如,一辆车辆正常行驶,而另一辆在前方开斗气车,常常有紧急刹车,紧急并线等有意挑战的行为,在这过程中如果追尾了,则后车是没有责任的,事故责任由开斗气车的一方承担。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发生追尾事故后,后车需要拿出前车有开斗气车的证据(例如视频等),才可以认定责任,否则警察叔叔是不会听一面之词的。4.掉头被追尾当车辆在调头时,被直行车辆追尾或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就是平常大家说的“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这种情形是由调头车辆(前车)承担事故责任。那么,除了以上由前车负责全责以外,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还有以停的一些情形,小伙伴们也要必须知道:1、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交警较真,前车的警示牌不合规,会被扣3分,并罚款。3、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最后这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多车追尾的责任认定,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缺失在车辆尾部,由后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缺失和赔偿情形,均由后车负责赔偿。
开车的时候具体都有什么注意事项,有什么开车方法,在练习的时候有什么独到的练习目标,下面看看小编的小编给大家的总结吧!
1.锁好车门
不只是要锁好驾驶席车门,还应确认其他车门是否锁好。
2.调整座椅
调整到能将各个踏板(尤其是离合器)踩到底,并能方便操作各种装置的位置为止。
3.后视镜的调整
以正确地驾驶姿势,将内后视镜调整到透过汽车后窗能很容易看到汽车后面的情况。用外后视镜看到车体占1/4,看到车体以外部分占3/4.
4.系好安全带
将安全带系好,直到听见“咔”一声为止。
练习目标:掌握坡道行驶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速度和挡位,避免在坡道上行驶时中途停车、后退现象发生。
一、上坡时的速度和挡位选择方法
汽车上坡行驶时,比平路行驶时需要更大的动力。
挡位和速度的关系:
二、下坡行驶速度与档位的选择方法
1)速度不太快时就开始制动。
2)挂到低挡。如果行车速度不快,再降一个档位。
3)比较长的下坡路段主要依靠发动机制动,以脚制动作为补充。
三、在坡道中途停车的方法
1.上坡行驶的停车方法
汽车上坡行驶时,由于坡度阻力车速自然会降下来,与平缓路段相比较只需轻轻制动。停车后用力踩踏制动踏板,防止汽车向后滑行。
与前车排队时,因为前车有溜车的可能性,因此要保持一定车距。
2.下坡行驶的停车方法
下坡行驶时,在重力的作用下速度会逐渐提高,比平缓路段需要的距离长。因为速度逐步增加,尽早踩踏制动踏板非常重要。
四、坡道起步的方法
1.使用驻车制动器(手刹)坡道起步
在坡道起步时,注意防止汽车向后移。操作必须迅速正确。
2.不使用驻车制动器(手刹)坡道起步
右脚踩住制动踏板,左脚将离合器踏板控制在半离合状态。
右脚制动踏板快速地移到加速踏板(这时稍稍用力踩踏加速踏板)。
车辆起动后,半离合状态下的离合器踏板轻轻回位。
3.在坡道上行驶时发动机熄火的处理方法
行驶在坡道上的动机熄火时,驾驶员非常容易紧张,应沉着操作。首先将车制动,不要下车,用正确的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4.坡道上发动机熄火的原因
*加速踏板踩踏不足。
*抬离合器踏板过急。
*挂错挡位。
*忘记放下驻车制动杆。
*注意:驾驶汽车,操作必须认真。
5.下坡时的起步方法
下坡时起步不是什么难题。利用下坡的坡度慢慢放开驻车制动杆,汽车就开始起步了。起步后选择适当速度的档位,轻轻地将离合器踏板回位。
一、开车技巧
行车安全的基础是技术和经验
1、上车先看车
上车前绕车转一圈,看车的外况、轮胎、车底下有没有漏油漏水。一个星期还得揭开盖子检查一次机油、冷却水、刹车油。
2、点火步骤
拉紧手刹(防御滑动),离合器踩到底,空档,不踩油门(加速踏板),转折钥匙到Ⅱ档后停6秒钟,让汽车电子系统上电自检,启动润滑系统,然后继续转折钥匙到Ⅲ档点火。点火成功后,挂一档、松手刹、慢抬离合、加油、出发。
3、开车先热车
电喷车几乎不用热车。这里热车是指启动润滑系统。停车超过3小时,发动机点着火后,怠速10秒以上,转速表下降到1000左右,再发车。北方严寒天气适当延长怠速热车时间。
4、一档起步
轿车变速器设计偏重于速度。假如牵强用二档起步不仅会增加发动机的负荷,而且会导致离合器早期磨损,所以轿车无论排量多少,都应一档起步。
5、平稳换档
换档要做到两点:一是车速达到了所换档位的车速范围;二是抬离合器时,抬到“联动点”处暂停(不是慢,而是停!),同时稍加油,感到车有向前的力量了,再轻抬离合器。这样操作,平稳、顺畅、不抖动。
6、踩准脚刹
为了保证紧急关头踩准脚刹,一定要固定右脚跟的位置。以脚跟为园心,脚掌向前踩脚刹,向右踩油门。平时只要路面略微有情况,右脚掌马上放到脚刹踏板上,进入预备状态,确保万无一失!
7、带档刹车
加油时发动机产生牵引力,带挡刹车时发动机产生制动力,并且能操纵两个驱动轮同步,防止刹车时跑偏。特殊重要的是,空档时刹车助力器的辅助力会大大降低。所以任何情况下都要带档踩刹车,当车快要停下时,再踩下离合,退到空档,以防憋灭火。
8、刹车先看后视镜
刹车前要看一下后车距离,假如太近,并且自己与前车还有一定的距离,就略微松一点刹车,防止后车追尾。
9、时刻掌握脚刹状况
上路提速前轻点一下脚刹,行驶时间长了轻点一下脚刹,下坡前轻点一下脚刹,接近路口、道口前轻点一下脚刹。做到时时掌握脚刹状况,一旦发现异常,马上用减档和手刹减速停车。
10、公交车站有危险
公交车靠边进站后,经常有乘客下车后急急忙忙向马路对面跑。个别公交出站时不打转向灯,忽然上路。
11、前车忽然让路有危险
正常行驶中,前车忽然让路,千万不要往前超车,前面可能发生紧急情况。
12、不要靠近路边停着的汽车
停在路边的汽车随时可能打开车门,在行驶时要与路边的任何汽车保持一个安全的距离。假如避让不开,鸣笛提示后减速通过。
13、向路的中间靠
在双向混行车道行驶时,尽量离路边的自行车和行人远一点,往路的中间靠,因为对面的车彼此能看到,而路边行人和自行车是背对你的,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
14、超车减档提速
行驶中超车,要当机立断,不可迟疑拖延。看准空位子,迅速提高车速超车。假如车的负载较重,要减一个档位后加油,增大发动机的牵引力,实现超车。超车肯定费油、费车,徒增危险,能不超最好不超。
15、不能超车的5个地方
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时:①弯道不能超车,②坡路不能超车,③过桥不能超车,④前方有路口、道口不能超车,⑤对面200米以内来车不能超车。
16、不要跟车的4个地方
①不要跟在外地车后面,忽然停车问路,②不要跟在长客车后面,忽然停车捡人,③不要跟在出租车后面,忽然招手急停,④不要跟在大货车后面。忽然警察叫停。
17、过路口一定要减速观察
过所有的路口都要提前减速,是绿灯也要减速!防御横向路面来车闯红灯高速强行通过路口,假如你正走到路口中心,如何躲避?大家都看过央视播出的交通监控录像了吧?越是夜间越危险!
18、路口左转绕大弯
汽车在路口左转弯时,很多驾驶员有抄近走的习惯,把车直接开过去,占了左边的车道。假如左边车道有车急行,就有危险!
19、过弯道规则
进弯道前先减速,弯道过半后再加速,又快又稳。假如入弯过快,然后又踩刹车,很轻易甩尾或侧翻。
20、慎重鸣笛
忽然鸣笛,可能使过路行人惊慌失措,乱跑乱撞。特殊是有小孩过马路的时候。应该减速慢行或停车等待。
21、看不见就鸣笛
行驶中只要视线受阻,看不见前方路况,比如在道路的拐弯处有高楼高墙,有建筑围栏遮挡,或在山路急转弯处,必须减速、鸣笛。必要时还要打远光,提示对方避让。要防御那里忽然跑出人或汽车!
22、高速紧急,只踩刹车
高速行驶时转向极其灵敏,略动一点就产生很大转向。假如发生紧急情况,用习惯手法打方向盘,相当危险!所以,高速行驶中突发紧急情况,宁肯只踩脚刹减速,不要乱打方向盘再增加危险。
23、高速公路的积水
大雨后高速公路上常有积水,假如躲不开,通过时用力握紧方向盘,保持匀速直线行驶。千万不要有转向和刹车的动作!
24、下坡带档
下大岭、下大坡时,不能长时间使用脚刹减速,因为刹车片会发热、损坏、失效。应该事先选挂低速档3档或2档,限制速度下坡。
25、延时熄火
汽车长时间高速行驶发动机处于高温状态,这时停车后马上熄火,将对发动机有损害。正确的熄火方法是,让发动机在怠速状态下运转二分钟左右再熄火。
26、方向盘锁死
“方向盘锁死”现象是一种保护功能。在停车熄火拔出钥匙后再转折方向盘,则方向盘被锁住,具有简单的防盗功能。解除的方法是插入点火钥匙,扭动钥匙点火的同时转折方向盘,则自然解锁。
27、拉高转速
发动机是按照较高转速设计出来的,假如长时间低速工作,会造成燃烧不充分,加速积碳,进一步造成燃烧不充分。行车时不妨经常拉拉高转速,让高温烧掉积炭。
二、停车技巧
停车有技术,也有艺术。
1、停车的基本原则
停车要考虑自己进出方便,还要考虑别人进出方便,更要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等信号停车
一分钟以上的等信号停车,应该熄火,符合节油、环保。一分钟以内等信号停车,可以不熄火、空挡、拉手刹,但是千万不能带档。
3、路边暂停要打转向灯
在路边暂时停车时,一定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并且观察后视镜,确定没车、没行人时再靠停。停车地点必须是允许停车的,又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路边起步要打转向灯
靠路边暂停后又要开车时,要全面观察路况。不仅看后视镜,还要转过头看。一切正常后,打开转向灯,鸣笛、上路。
5、路上暂停别跟前车太近
堵车或等信号灯停车时,至少要留出可以一把掰出去的距离,以防前车故障,自己也被夹在中间出不来。
6、车头朝外
无论在哪里停车,尽量车头朝外停,一是走的时候方便,二是有防盗功能。偷车贼假如只有偷一辆车的机会时,偷车头朝里的。
7、车停明处
走亲访友夜晚临时停车,要选明亮、宽敞、无障碍、视距远的地方停,千万不要往阴暗的角落里藏。长时间或整夜停车一定进车场。
8、高楼窗下不安全
有人从楼上往下倒垃圾、摔瓶子,刮大风时楼上花盆、广告架会掉下来,停车要离开这些危险区,比如停在没有窗户的楼堵头山墙下边。
9、车里别放什么东西
车内物品收藏好,从车外能窥见的部位不能有他人感兴趣的东西。放了一个空皮包,可能被砸碎风档玻璃!
10、路边顺向停车技巧
路边顺向只有一个车位时,只能选择倒车入位。方法:向前开,让自己的车尾与前车尾对齐。两车相距1米,停车。原地往右打足方向盘,成45°角慢退。当自己车头与前车车尾成一直线时,迅速将方向盘向反方向打足,慢退,车就基本能停好了。
11、路边横向停车技巧
车向前开到自己的车尾与右边汽车车头的右侧成一直线,两车相距1。5米。原地向右打足方向盘,慢退。当车尾进入档口后,快速回正方向盘,并且迅速观察左右两个后视镜,调整车的左右距离。以两侧的车或地面划线为参照,摆正方向,退到停车位。(“打足方向”,是最大量的意思。液压助力打到底的时间不要超过15秒。平时一般用不了这么长时间,假如打到底用的时间长了,可往回带一点,然后再打,反复操作。)
12、停车场内停车
停车场内往往是倒车入位,车头朝外。
13、高速公路停车
特殊情况下需要停车,要停在最右侧应急车道内,并开双闪灯,三角牌放在车后150到200米处,一定不要偷懒,50米以内等于没放。假如前方有情况需要排队停车时,所有人员要暂时离开车辆,撤到护栏以外,以防后面来车追尾。
14、上坡路边停车
假如路边有路沿,将车驶近路沿,前轮向左打一定角度,停车、熄火、挂1挡、拉紧手刹。让右前轮后部接近或紧靠路沿,防止汽车沿坡倒滑。
假如路边没有路沿,将前轮向右打一个比较大的角度,防止汽车沿坡倒滑后驶入道路中心。假如路边有可用的砖石,检过来塞上。离开时别忘了送回原处。
15、下坡路边停车
假如路边有路沿,将车驶近路沿,将前轮向右打一定角度,让右前轮前部接近或紧靠路沿,防止汽车沿坡顺滑。然后停车、熄火、挂倒档,拉紧手刹。
假如路边没有路沿,将前轮向右打一个比较大的角度,防止汽车沿坡顺滑后驶入道路中心。假如路边有可用的砖石,检过来塞上。离开时别忘了送回原处。
今年夏天暴雨似乎特别多,暴雨后路面上的积水往往成为许多司机朋友头疼的问题,在没有充分观察的情况下强行涉水,或者错误的操作往往给车辆造成极大伤害。下面教你认识涉车开车的三大误区及正确驾驶技巧。
误区一:
首先是一个听起来比较合乎情理的误区。这一观点认为,当车辆在水中前行时,即使水还没有没过排气管,也会因为收油门或外界的水压导致发动机进水并造成熄火甚至损坏。乍一听很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发动机排气时所产生的压力,肯定大到足以将倒灌进排气管的水吹出。
有这样一个实验:将车完全浸泡在水中并且熄火,等水灌满排气管再点火。结果可能出乎一些人的预料:水非但没堵住排气管,反而被强大的排气压力完全排出,发动机点火成功。这则实验告诉我们:水没过排气管不会导致熄火,就算对车辆有损坏,也只会因为瞬间冷热对三元催化器产生影响。
误区二: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汽车涉水的高度主要取决于电控设备的高度,一些人感观上会简单地认为电控设备被水侵入肯定凶多吉少,所以不敢通过。其实,我们在市区行车遇到的涉水路段一般都比较短,少则十几秒钟则半分钟,一般都能通过。这类情况下,车辆的电器和电控设备虽然与水接触但时间短暂,不会对车辆造成伤害。何况根据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规定,车载电控部件都要有防水措施。当然,山寨产品另当别论。
误区三:
第三个误区很傻很天真,以为涉水时大脚油门就可防止积水进入排气管。这个想法也很不靠谱,原因跟第一条类似。
涉水开车正确驾驶技巧:
进入积水区后,急踩油门和刹车都是导致抛锚的危险动作。正确方法应该是:排挡先进入低速挡,让车辆速度变慢并获得最大的扭力,然后轻踩油门慢速通过。慢速是为了防止水进入进气管。因为当车头向下倾斜时,水更容易进到进气管中,进气管少许进水会导致水附着在空气滤芯上,有时还会引起膨胀使进气阻力变大,导致发动机熄火。入水后,要保持低速,防止车前形成水波并漫过进气管。缓踩油门是为了当遇到水下泥沙时,避免车轮打滑失去抓地力甚至陷车。
如果车辆必须通过积水较深的地段时,不妨尝试下倒车。这样可以利用车身将进气口保护起来,尽可能防止进水,以顺利通过水面。
如果在涉水行驶中不幸中招熄火,千万记得别再试图发动。或许手动挡存在操作不当引起的熄火,但也不能排除是发动机吸水造成的。这时你就乖乖等待救援吧。需要提醒一句的是,水中抛锚的车辆只要没有二次点火或长时间浸泡,一般几百元就可以修复。反之,你懂的,几万大洋伺候。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