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6月将施行驾驶员培训办法 驾校收费标准应公布

今日讯:6月1日起,我省驾培行业将正规实施两项国家标准。昨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公布消息称,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今后将对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技术等拿出更高要求,而全省培训机构将面临大范畴调整与改造。

按照国标,对培训机构的级别和教练车数量,对教练场地总面积和单车道总长量拿出硬性要求。以小型汽车培训机构为例,要求场地面积最低限量分别为3.3万平方米、1.7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单车道总长量最低限量为3200米、1600米和1000米。

【】

对驾培机构的分级不再进行培训车型类别和单类车型数量的要求,仅从教练车数量上进行区分,一级80辆、二级40辆、三级20辆。

新标准修订了教练员资格条件,亮确理论教练员配备数量由原教练车总额的10%调整为3%,结业考核员数为教练车总额的5%,还要求每个培训机构配备至少安全治理员1名。并充分考虑练习道道应具备的有用性和仿真量,亮确要求练习道道要侧复设置循环道线网,至少设立1段都邑模拟街道,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

此外,专门拿出教练场应符合安全条件,其中包括必须与外界摘纳物理隔离,合理设置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并要求配备照亮设施,便利学员夜间学车。JkW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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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驾考收费新标准公布 二次补考将收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1、汽车、低速货车驾驶证初次申请每人每次560元。考试不合格申请补考的,科目一(理论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场内驾驶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260元,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以下同)每人每次200元。

2、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驾驶证初次申请每人每次280元。考试不合格申请补考的,科目一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二每人每次100元,科目三每人每次80元。

3、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以上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按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初次收费和补考收费,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4、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的,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33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1〕10号)的有关规定,收入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和同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省集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监督。

农机部门的资金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省上关于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现将全市各驾驶人培训机构2012.02月至2012.05月考试合格率(不含摩托车准驾车型)情况予以公布。

据统计,2012.02月至2012.05月各驾校考试平均合格率为60.11%,较2012.01月至2012.04月下降了7.66%;考试一次性平均合格率为19.37%,较2012.01月至2012.04月下降了0.88%。

福州驾校推出分断收费,为“计时培训收费”做准备!


小编说

多年以来,福州的驾培行业基本上采取学员报名学车时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在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驾培驾考政策改革逐步深化,这种传统收费模式也终于发生了改变。

分段收费模式减轻学员经济负担

《通知》提出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的改革,但由于福州新的驾培系统还处于研发阶段,暂未推广。但福州多家驾培企业先开始尝试另一种驾培改革方式——分段收费,为今后推广“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做铺垫。

据了解,驾驶培训分段收费模式采取了4-3-3的比例,即学员在报名时缴纳全部学费的40%,在通过科目一正式考试后开始科目二学习前,再缴纳全部学费的30%,最后在通过科目二正式考试开始科目三学习前,缴纳剩余30%的学费。

分段收费模式对学员学车是个利好。一方面极大减轻了学员的经济负担,只需要缴纳少量费用就可以开始学车,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支付学费;另一方面也督促和鞭策教练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今后将逐步推广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虽然分段收费模式对于学员来说是极大利好的,但同时也将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学员需要多次到驾校进行缴费,带来了一定不便。另外,分段收费模式将面临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即学员与教练相互选择。

学员可以随时更换掉不满意的教练,但同时,教练也会根据培训过程中学员的表现,来选择下一科目是否教授,这也将产生一定的矛盾,需要驾校来调解。现在该模式正处于尝试与适应阶段。

随着驾培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驾培企业也在不断求新求变,多家驾校表示,今后将逐步推广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此次分段收费的改革是为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奠定基础。

嘉兴驾校有意降低收费标准,“先培训后付费”模式将扩大范围


“先培训后付费”的驾培模式试点推行4个月了,首批学员已经学成上路。昨天,记者从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首批5名学员以一次性100%的合格率通过考试,陆续拿到驾驶证。今年,该驾培模式将会在我市扩大推广范围。

在职年轻人爱学“夜车”

“先培训后付费”,让学员享受的是“一对一”、“一人一车”服务,完全颠覆了传统学车模式。这种模式的学车流程是:学员报名后,先与驾校签订学驾合同以及相关约定条款协议;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随时选择不同时段、不同教练员学习,享受“一对一”服务;按课时收费,先学后付费,满意再付费;可以中途换驾校。

“这种模式推出后,来报名的人中,年龄层次都比较低,其中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占了较大比例。”位于平湖市的嘉兴市交通学校,是当地唯一一家推出“先培训后付费”的驾校,该校的副校长张正其告诉记者,目前报名参加“先培训后付费”的学员已经超过100人,“年轻人多,因为他们容易接受新生事物,而且自主预约也方便在职人员安排好工作与训练时间。”

“先培训后付费”的驾培模式推出后,驾校的培训时间也调整为早晨5点至晚上10点,包括周末。在这个时段里,学员都可以预约教练上车。“我们以为周末预约的人会比较多,其实不是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来,学员都比较喜欢预约工作日的晚上,学‘夜车’的比较多。”张正其称。

“学员爱晚上来学车”这点,记者从嘉善银城驾校也得到了证实。“我们这里晚上学车的学员也比较多,幸好我们增设了夜间训练场地灯等各种设施。”校长潘红根表示,他们驾校安排了4名年轻的教练,技术过硬,所以中途学员都没有换过教练,“他们参加培训2个多月时间,基本都是一次通过考试。”

部分驾校有意降价

嘉兴的“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基本上都是参考湖州地区的收费标准。以嘉善银城驾校为例,周一至周五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每学时120元,其他时间是每学时130元;双休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每学时140元,其他时间是每学时160元。

“按照传统的学习方式,等拿到驾照后,学员的费用大概是4500元,参加‘先培训后付费’的学员大概要多花500元。”根据2个通过“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拿到驾照的学员所花去的费用,潘红根得出这个结论,“不过今年我们会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休息日的费用会降下来一些。这样的话,估计就比传统模式学车的人贵200元左右。”

目前,嘉兴地区学驾费用较低的是平湖市,传统学驾的费用在4000元多一点,“我们推出的‘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费用在4200元左右。”张正其表示,他们驾校目前付费的方式是,学一次付一次钱,目前看来学员对这种服务模式比较认同,“我们的承诺是,对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付钱,但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学员付费都比较爽快。”

“先培训后付费”将扩大范围

“被教练约”到“主动约教练”,“先培训后付费”将会成为一种学驾趋势。已经先行试点的驾校都有扩大该驾培模式范围的打算。

“现在只有4辆教练车用作‘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但是我们准备5月份再增加4辆车。报名参加这种驾培的人正在增加。”潘红根告诉记者,他们驾校附近的台资企业较多,这些企业的职员更倾向于“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目前对我们驾校来讲,难的是必须要有3个月以上暂住证的人才能学驾,但这里有很多人都是外来务工的,他们因为这个原因不能来报名学驾。”

嘉兴市交通学校也打算再增加2辆采取“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的教练车,“现在报名参加这种模式驾培的学员已经超过100人,预计今后增加车辆是必须的。”张正其说。

“现在的试点学校正在增加‘先培训后付费’驾培模式的驾训车辆,一些尚未参与试点的驾校也跃跃欲试。对此,我们会在试点的基础上,从整体布局的角度出发,引导全市各驾培机构创新思路。”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共有近50所驾校,他们将通过正确引导,提升驾训质量,提高服务意识,让驾校来适应正在变化的驾培市场。

临沂执行新驾照培训收费标准 学车将多花钱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重新调整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规定:A1、A2、B1、B2、C1、C2车型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省规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A3、C3、C4、C5在市制定基准价格基础上市区(兰山、河东、罗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最高上浮3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其余县区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最高300元/人·期,下浮不限。

新标准明确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自愿在培训场所就餐和自愿乘坐培训机构提供的班车服务的学员,其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并在协议中约定。除此之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适当放开特许培训服务收费。学员对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和教学形式等有特殊要求的,由学员自愿提出并签订驾培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特殊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其收费标准由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据增加的成本确定。但培训机构为提高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不得作为特许服务另行收费。

新标准对考试不合格继续培训和退费进行了规范。规定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继续培训的学时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内蒙古驾校基准收费标准出台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交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实施后,驾校培训收费到底有何变化一直是学员们关注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日前联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和基准收费标准》(试行),不仅公布了收费的标准,而且明确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A1)4760元,牵引车(A2)5270元,城市公交车(A3)6940元,中型客车(B1)4490元,大型货车(B2)6920元,小型手动挡汽车(C1)3780元,小型自动挡汽车(C2)3830元,低速载货汽车(C3)1570元,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600元,残疾人专用车辆(C5)3540元。基准收费标准由培训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教练车辆折旧、燃油、培训教材、计时培训系统服务等应当纳入成本费用和税金及合理利润构成。

此基准收费标准含结业考务费200元,包括培训教材、培训记时IC卡、结业证书等费用,不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务费,结业考务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驾校收取。基准收费标准对每类车型的培训学时、每学时的收费标准都进行了细化,例如人们常用的小型手动挡汽车的学时为理论30个小时,操作48个小时;理论每小时6元,操作每小时75元。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已经报名并缴费实施培训的,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已报名未缴费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学员实际操作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另行购买。学员中途退学的,驾校应当按照剩余学时相应的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

学员在完成培训学时后考试不合格,本人提出需要继续培训的,驾校可按照相应的培训学时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各驾校不得减少培训学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恶意降价竞争,降低培训质量。

由于办法规定,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具体收费标准,最终我市的收费标准是多少还得由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来定。

南昌车管所开办驾驶员满分培训班


讯:今年1月至8月14日,南昌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开办的驾驶员满分培训班,已经“毕业”了1717位学员。

驾驶员培训式样

“星期一:学习《道交法》;星期二:人体急救学问;星期三: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这是南昌车管所今年第10期交通违法学习班的一份课程表。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分而需学习的驾驶员,自报来进班之日起,就变成了“学员”,将从天天上午9时整开始完成一天为时5小时的学习。

“天天学员都必须准时报来、签来,决对不能迟来早退!”车管所工作职员罗少史,长期负责交通违法学习班的组织、治理工作。 每个学习班开班之后,他就变身“班主任”,在为期7天的学习时间里,学员一旦显现迟来早退的行为,将在第一时间受来他发出的严格警告,至于“缺课”导致的唯独结果,就是不予考试。

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数度的日益巨大,车管所里办班学习的密度也随之增加。现在,几乎每个月车管所都要为驾驶证被记满分的驾驶员开设两个以上的学习班,才能满脚报名需要。从今年1月1日开始至8月14日,车管所已开设了10期学习班,1717位学员顺利结业完成了科目一考试。

有不少学员被罗少史吓倒,但真正让他们吃惊的,其实是由罗少史为他们播放收看的交通教育警示片——在几非常钟的放片时间里,观看者常能看来车辆因为随意调头、变道而导致的种种惨烈车祸,其中场景让这些有类似驾驶的驾驶员感同身受,甚至心有余悸。罗少史说,开车晓道“怕”才好,晓道怕,才能注意,才能大家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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