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市民有证练车上路驾驶过程中撞伤了行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5年10月,哈尔滨市民张先生刚刚考下驾照后,为了能够尽快提高驾驶技术早日上路驾驶,就从某驾校聘请了教练员,进行有证练车。驾校随后提供了练习车辆,并给他分配了一名教练员。结果,在一次有证练车过程中,张某在南岗区不慎将行人何某撞伤,何某治疗腿部骨折等花费了医疗费25000元。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车辆一方负全责。交强险赔偿后,何某仍有15000元的医疗费未被赔偿。何某主张赔偿时,张某称其为驾校的学员,驾校应保证自己驾驶安全,发生事故应由驾校赔偿。而驾校却称,张某已取得驾驶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奈,何某对张某及驾校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张某因驾驶业务不精才到驾校付费练车,驾校收了钱,提供陪练及副驾驶带有刹车装置的教练车,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明知张某存在驾驶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驾校及陪练对张某的驾驶安全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在驾驶过程中教练未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张某作为已经取得驾照的驾驶员,其了解道路安全驾驶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因本人过错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仲裁庭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及驾校各承担50%的责任。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在驾校选择“有证练车”的服务时,应与驾校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双方责任、义务等,以免发生纠纷。
焦点三:新手上高速最高罚200元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网友疑问】实习驾驶员能上高速公路吗?高速陪驾是否拥有可操作性,如何检查、监督?
【权威回应】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是禁止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的。但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速度加快,以及个人拥有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群众自驾车出行越来越多。很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都要驾车出行,特殊是自驾游等中长途出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不再限制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公路。
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驾驶技能不高、体会不足引发的,此次修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车上高速公路,但设置了限制条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也是为了让有体会的驾驶人关心实习期驾驶人积存驾驶体会,提高驾驶技能。
对于无“陪驾”就上高速公路的实习司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地点设立检查点进行检查抽查。在实习期内违规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停罚款。如果陪同人员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陪同人员要依据其过错严峻程度,确定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目前,交警部门正针对修订的《规定》探索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日常监控。不过,更多的还是要靠司机的自觉,毕竟新规是为了保卫实习期驾驶员。
导语
唐女士前几天摊上事儿了!她开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赔偿。
事件回放机动车女司机唐女士开车到十字路口,绿灯亮了准备继续前进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右侧冲出来,撞到机动车司机的车右侧附近,电动车上两人被摔出好远。
双方情况
电动车:男的没什么大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伤。
机动车:损伤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
双方各持己见,争持不下,只能叫来了交警。了解情况后,交警判定为同等责任。
机动车司机不服,辩解道:
“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动车进行鉴定,我认为这已经是机动车标准了。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300元-2000元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结果机动车司机提出800块私了,最后经协商电动车赔机动车300元。
只能说这位女司机实在是太机智了,其强大的逻辑还有全面的交通法则知识,实在令人佩服!
那道路法律法规到底是怎样的?这些事儿,车主们必须知道
下面就来分析下对方的几大疏漏点: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法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事件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我”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2.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
如果对方的电动车:
①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
②重量超过40公斤;
③续航里程超过25公里;
④电瓶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
只要有一条符合,那么这辆电动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处理。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要求对骑车人的电动车进行鉴定。
其实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市面上90%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98%以上的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4.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面临处罚。很显然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又中招了。
所以,大家还是要好好学习和掌握交通规则知识,在关键时候还能帮自己一把呢!
【案情】2020年10月22日,房某组织生日聚餐,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学刘某共同饮酒,期间没有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当天下午1点左右结束,刘某先行离去。当天晚上6点40分许崔某驾车返回时与货车尾部相撞,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崔某父母认为房某对于崔某酒后开车未劝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说法】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官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饮者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时,其他同饮者的责任远远小于饮酒者自己的责任。崔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崔某本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负最主要的责任。
房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房某对崔某采取了控制酒驾的措施:中午喝的酒,挽留到晚上5点左右,并经证人证明,房某及其父亲在崔某要离去时再次进行了挽留,房某尽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房某采取的挽留等措施没有制止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崔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使其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予以适当赔偿。审理法院酌情确定由房某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的5%,共计1.5万余元。
现在的驾培市场相对混乱,导致了一些学员在报名时面临种种不确定,尤其担心练车问题。今天,就让小编带你来深入解读,各类型驾校是如何练车的。
按区域划分:郊县驾校和市区驾校
首先按照区域我们可以把驾校划分为郊县驾校和市区驾校。
郊县驾校因为地处郊县,地广人稀,客观上容易具备规模较大的训练场,缺点是距离太远,即便总校开设班车接送,实际每天的练车时间还是会被严重浪费掉。
郊县驾校班车成本高,除电动班车还会限号
而市区驾校位于市区周边,这类驾校比较正规,均为总校直接招生,在总校训练场练车。
他们在市区周边建设小规模训练场,的确距离比郊县驾校近不少,但伴随而来的又是因为土地成本激增,所导致的每辆教练车安排学员过多。
这里要特别提醒,郊县和市区驾校报考拿到的驾驶证无任何区别。
按性质划分:总校和加盟驾校
再按照性质来区分,驾校不外乎总校、分校(加盟点)两种形式。
总校招生直接在总校训练,优势是比较正规,劣势是距离太远,练车不够灵活又或练车人数太多。
并且,总校在经营上往往为避免训练场资源浪费,又将训练场按照每个车位形式月租给分校或加盟站。
这些分校可以去总校练车,给总校缴纳一部分训练场使用费,或者就近到周边闲置路段进行基础练习,考前到总校训练场或者考场进行强化练习。
因此,报名总校或者分校在训练环节上无太大差距,不论是否总校,只要练车的距离、场地的稳定性、硬件设施足够就ok了。
独立经营的赢利型训练场
大家都清楚,有需求的地方,自然会有供应,有这么多的驾校学员练车需求,又不愿去太远的郊县训练场,那一定有市场供应。
于是乎,有经营者将闲置土地按训练场标准进行建设,同样每个车位(车库)按月租赁,同时S弯道、半坡起步共用之,向任何从事驾校教学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承包。
短时期来看,这样的合作方式对于我们报名驾校暂无太大风险,但此类型训练场也并不多,未能充分满足各个区域学员练车需求。
以上所述3种模式各有优劣,各位学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