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出门必看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交通安全常识是我们需要掌握的,那么,你到底了解多少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常识,供大家参考。

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乘车系好安全带,平安出行安全在;站得稳步坐得好,紧急刹车危险少。

出家门,路边走,交通法规要遵守;过马路,仔细瞧,确认安全才通行;红灯停,绿灯行,交通信号要看清。

隔离护栏不翻爬,发生事故受伤害;候车要在站台上,骑车不进汽车道。

公路上,车辆多,打场晒粮易惹祸;公路边,不摆摊,影响交通不平安。

过街要走横道线,或走天桥地下道;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路上嬉戏闹。

黑车货车不能上,人身安全没保障;无证驾驶违交法,购车要办车牌照;交通法规是个宝,走路行车要记牢;生命人人都珍惜,安全健康最重要。

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交通安全要记牢;路口要看信号灯,红灯停止绿灯行;过街要走斑马线,或走天桥地下道;走路要走人行道,骑车不进汽车道。

交通安全最重要,事故不分老和少;路口要看信号灯,红灯停止绿灯行。

开车之前想一想,交通法规记心上;交叉路口想一想,一看二慢三不抢;会车之前想一想,礼让三先显风尚;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不勉强。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骑单车,看标志,切勿闯入汽车道;不带人,不超载,安全骑车不图快;出远门,乘汽车,不坐超员超载车。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

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不能做。

学交法,守交规,平安出行最安心。

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雨天大雾想一想,打开雾灯车速降;夜间行车想一想,注意标志和灯光;长途驾驶想一想,劳逸结合不能忘。

提示: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常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

交通安全标志及含义


不管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新手还是身经百战的老手司机,大部分是不怎么认真去看交通安全标志的,开车都是跟着感觉走,然而这其实是给自己埋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我们都知道交通标志是辅助驾驶员更安全的行驶,况且懂得看交通标志也能使自己少拿很多罚单不会收到罚单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交通标志简介

用文字或符号传递引导、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设施。又称道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设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标志是实施交通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重要措施。交通标志有多种类型,可用各种方式区分为:主要标志和辅助标志;可动式标志和固定式标志;照明标志、发光标志和反光标志;以及反映行车环境变化的可变信息标志。

主要标志和和辅助标志

主要标志可分为四种:①指示标志:通常为圆形和矩形,蓝底白色图案。用于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②警告标志:通常为等边三角形(或菱形),黄(白)底黑(红)边,黑色(或深蓝色)图案。用于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③禁令标志:通常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黑色图案。是根据街道、公路和交通量情况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适当限制的标志。④指路标志:通常为矩形,蓝(绿)底白字和白色图案。用于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务区和著名地点所在等,并沿途进行各种导向。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之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分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警告、禁令理由等类型。

可动式标志和固定式标志

可动式标志一般用于临时性施工现场,用毕后即可拿走。

固定式标志为永久性标志,按结构形式有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式(安装于其他结构物上)。

可变信息标志

可变信息标志储存有多种信息,控制人员可根据公路上发生的情况,通过遥控装置手动或自动显示其中的某种信息。公路上的行车环境常会因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可变信息标志即可将情况及时反映出来。

设置位置

警告标志位置与公路的计算行车时速有关。在农村山区公路,一般应设在距离危险地点20~50米的地方。

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的两端。

指示标志多用于城市道路和高等级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较少。

指路标志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标志和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地名标志设在城镇的边缘处;分界标志设在行

政区划、管养路段的分界处;指向标志设在距离叉路口30~50米处。

其实认识这些交通安全标志是挺简单的,小编认为正确的认识交通安全标志及含义,能更好的辅助您健康更轻松的出行,也能让你少收很多罚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交通安全规范要点巧记


1答题中所有题一个原则——安全,因此怎么做安全就怎么做。

2判断题中遇到紧急情况所有过激行为都错,比如急踩(用力踏)油门(制动),急转方向,选择题中类似的答案都错。

3能让行的都让行,能帮助的都帮助,能避让就避让,只要不抢、不急都对。

4抢救伤员一个原则先救人,救人一个原则先止血。

5无标志无灯无警路口,按照让右路——让左转——让直行的顺序判断。

6车辆变换位置都要开转向灯,唯一一个不开的就是进环岛(转盘)。

7红色是禁令、黄色是警告、蓝色是指示,三种颜色都没有是辅助。

8禁令对禁止、警告对警告、指示对指示,相同就对,不相同就错。

9黄灯亮与黄灯闪烁只一字之差。“闪烁”确保安全,“亮”不准通行,但越线的可通行。

10远光灯、近光灯的考题只能使用近光灯,不准使用远光灯。

11只有冰雪道路是下坡先行,其余都是上坡先行;如果出现两个上坡先行,就选字多的。

12有省选省,无省选县。

13户籍地对户籍地,暂住地对暂住地。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1页: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第2页: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_教学大纲_考试大纲第3页: 科目二场内驾驶_教学大纲第4页: 科目二场内驾驶_考试大纲第5页: 科目三 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_教学大纲第6页: 科目三 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_考试大纲第7页: C1、C2、C5/C3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8页: B2/A2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9页: A3/A1、B1驾驶培训教学日志第10页: C4、D、E、F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阶段目标:了解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理论考试模拟试题

教学大纲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 C2 C3 C4 D E F C5 B2 A3 A1 B1 A2 12 12 12 10 12 12 14 10 10 1.机动车基本知识 车辆结构常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构成 1 1 1 1 1 1 1 1 1 车辆主要安全装置 熟悉各主要安全装置的配置;

掌握仪表、报警灯的作用;

掌握安全头枕、安全带、安全气囊、灯光、喇叭、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作用

驾驶操纵机构 掌握转向盘、加速操纵装置、制动操纵装置、变速器操纵杆、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及其他操纵装置的作用 1 1 1 1 1 1 1 1 1 掌握离合器踏板的作用 * * 车辆性能 了解车辆性能与安全行车的关系;了解制动性能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1 1 1 1 1 1 1 1 车辆检查和维护 掌握日常检查和维护的基本内容 车辆运行材料 了解燃油、润滑油、冷却液、风窗玻璃清洗液等运行材料的使用常识 客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客车行车制动装置、缓行器和驻车制动装置、客车乘客门、安全出口、客车外推式安全窗的结构特点 * * * * * * 1 1 * 公交车制动系统及车门 了解公交车行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乘客门的结构特点 * * * * * * 1 * * 汽车列车制动系统、连接与分离装置 了解汽车列车制动系统的结构特点; 了解汽车列车连接与分离装置的结构 * * * * * * * * 1 2.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 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的规定、考试标准、记分标准 1 1 1 1 1 1 1 1 1 道路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变更车道、跟车与限制超车、会车规定、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掉头与倒车的规定 4 4 4 3 4 4 4 1 1 驾驶行为 熟练掌握正确驾驶的行为要求 1 1 1 1 1 1 1 1 1 违法行为处罚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2 2 2 2 2 2 2 2 2 机动车登记 掌握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1 1 1 1 1 1 1 1 1 交通事故处理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法 3.综合复习及考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等相关知识; 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 — — — — — — — — —

注:1.本阶段理论知识应当采用课堂多媒体教学。 2.本阶段所有车型综合复习及考核不计学时。

考试大纲、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 考试要点 考试目标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灯光、喇叭的使用; 有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无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交叉路口通行; 变更车道; 机动车限速通行; 跟车与限制超车; 会车规定; 铁路道口及渡口通行; 缓行、拥堵路段交替通行; 漫水路、漫水桥通行;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掉头与倒车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通行规则; 熟练掌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熟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掌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主要规定 刑法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扣留车辆的情形;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事故现场处置; 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置; 现场报警和处置; 自行协商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的强制撤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和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型; 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驾驶人考试要求; 有效期满换证; 转入换证; 变更换证; 驾驶证遗失补证; 记分制度; 违法记分分值及考试; 驾驶证实习期; 驾驶证审验; 驾驶人体检; 驾驶证注销; 违法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检验 2.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性法规选定的重点内容 掌握地方性法规的重点内容 3.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灯 红灯; 绿灯; 黄灯; 车道信号灯; 箭头信号灯; 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熟练掌握各类道路交通信号的种类、识别和作用 道路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禁止标线; 警告标线 交通警察手势 停止信号; 直行信号; 左转弯信号; 左转弯待转信号; 右转弯信号; 变道信号; 减速慢行信号;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4.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基础知识 驾驶行为 驾驶人驾驶行为要求; 驾驶人对所驾车辆应负的安全责任; 避让特种车辆; 避让道路养护作业车辆; 机动车停车; 高速公路安全行驶; 高速公路故障车处置; 故障车警示要求 掌握正确驾驶行为要领; 掌握主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形、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 对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对酒后、吸毒、服药驾驶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的处罚; 对涉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理; 超员、超载违法消除规定 5.机动车驾驶操作相关基础知识 仪表与指示灯 仪表; 雾灯指示灯; 机油压力表与报警灯; 制动报警灯; 燃油报警灯; 水温报警灯; 远、近光指示灯; 安全带报警灯; 危险报警闪光灯; 转向指示灯; 其他指示灯 掌握机动车主要仪表、指示灯和操纵、安全装置的基本知识 操纵装置 转向盘; 离合器踏板; 制动踏板; 加速踏板; 变速器操纵杆; 驻车制动器操纵装置; 点火开关; 灯光开关; 风窗玻璃刮水、除霜和除雾装置 安全装置 安全头枕; 安全带; 防抱死制动(ABS)装置; 安全气囊

驾驶员必看:科目四道路交通常识大扫盲


快要考科目四了,科目四交通道路常识知识你都晓得吗?连老司机也不一定全知道呢!比如路肩和路牙?搞不清楚的赶紧来扫盲下吧!

匝道

匝道(zādo),又称引道,立交桥和高架路上下两条道路相连接的路段,也指高速公路与邻近的辅路相连接的路段。

匝道又分好几种,如进出口匝道、上下匝道等等,这里就不细讲,大家只要知道匝道的意思就行。匝道处为事故多发带,所以新手一定得注意安全啦!

进出匝道注意

1、沿路留意指路牌,对要走的匝道心中有数;

2、走过了就继续往前走,千万不能急刹车或倒车;

3、进出匝道要走“边道”,即要提前进入减速道或者加速道。

行车道

公路上供各种车辆行驶的总称,包括快车行车道和慢车行车道。

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指的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的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的总称。

加速车道

供车辆驶入高速车流之前加速专用的车道。

减速车道

供车辆驶离高速车流之后减速专用的车道。(公路1-匝道-加速车道-公路2-减速车道-匝道-公路3)。

高速路车道

高速上一般有3条车道,左边是超车道,中间是行车道,右边是减速道。如果是四车道,则左边是超车道,中间两道是行车道,第四道是减速道(或紧急停车道)。

每一个车道都有明确的速度规定,设定了最高时速和最低时速,要超车不一定要跑到加速车道,一般超车是从左边超,超车前一定要打开超车灯示意前方行驶车辆!还要先通过后视镜看看后方有无来车!

地上有好多横的细线(白色或红色),压上去屁股发麻就是需要减速的地方。

分隔带

沿公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行车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路中线位置的称中央分隔带;位于路中线两侧的称外侧分隔带。

路肩

公路断面中,行车道外侧的路面部分,初始作用是供临时停车,实际经常被自行车和行人使用。不同道路等级的路肩宽度是不同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路肩在2.5-3米,行车道实线以外的部分就是,现在高速公路明令禁止在路肩上行车,以保证救援车道。二级公路1.5米左右,三、四级公路1米以下。

路牙

城市道路往往没有路肩,机动车道外面就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一般比机动车道高出10-20厘米,所以设立了路缘石,路缘石也常被称为路牙,分为立道牙和平道牙,立道牙就是我们常说的高起来的那一种,平道牙与地面齐平,车主没什么感觉。

立道牙高度多少?一般来说初始建设是10-20厘米,但是由于沥青路面经常加铺,导致高度逐渐减小,具体多少不好确定。如果是熟悉的路段,确定爬上去没问题,可以骑上去,如果不熟悉的路段,加上海马非常底的底盘,最好还是不要去试。

路缘带

路肩或中间带的组成部分,与行车道相连接,用行车道的外侧标线或不同的路面颜色来表示。其作用主要是诱导驾驶员视线和分担侧向余宽功能,以利于行车安全。

路拱

路面的横向断面做成中央高于两侧,具有一定坡度的拱起形状。其作用是利于路面横向排水。

铁路道口

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地方。

交通标志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

(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

(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

(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视野

人在静止状态时,眼球向正前方凝视不动时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车速40km时,视野为90度到100度,车速为70km时,视野为65度左右,车速为100km时,视野为40度左右。

远光灯

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时,前方无来车或不尾随其它车辆行驶时使用的前照灯。一般应能照清车前方约100m至150m远的障碍物。无特殊情况,切勿乱开远光灯。

近光灯

两车相会时使用的近距离照明用前照灯;还用于夜间以下情况:

a.尾随前车与前车相距30~50m时;

b.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c.通过交通指挥岗位之前。

白天在有雾、降雪、暴雨或多尘区行驶视线不清时,可使用近光灯代替雾灯。

窄路、窄桥

是指路面、桥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路段。

干路

是指路面较宽、流量较大、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完善、规定行车速度高的道路。

支路

相对干路而言,路面较窄、流量较小、安全设施、服务设施不够完善、规定行车速度较低的道路。

导向车道

划有导向箭头的用于指引车辆行驶方向的车道。

导向箭头

划在导向车道内的箭头。

中心圈

平交路口内,用于区分车辆大小转弯的标线。左转弯导向线也有此功能。

车道中心线

用于分割对向交通流的交通标线,分为中心双实线、中心单实线、中心虚线、中心双实线。

车道分界线

分割同向交通流的交通标线。

停车带

为使汽车停车而不妨碍交通安全,在高等级公路行车道的右侧设置的供临时停车用的地带。

考完科四万事大吉?别急,还有这些流程必须要走完!

科四高频易错题汇总看你哪题还不会

驾考换挡有哪些禁忌?考生必看!


细节往往决定最终的成败,有相当部分的考生,在对驾考技巧的掌握上可谓驾轻就熟,但最终仍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绝大程度上是源于考生对细节把控上的粗心大意。今天我们就以平日里最常接触到的换挡入手,深入了解换挡操作的具体注意事项。

1、逐级换挡

作为一名初级驾驶者,考生对车辆的性能并不会非常了解,对在离合器的控制也未到驾轻就熟的程度。所以关于二挡起步这种老司机的经验之谈,考生们一定不要轻易模仿,因为高挡位下起步,很容易因离合器未能完全衔接而导致车辆熄火。

2、视线时刻保持前方

不管是在考试前,还是于平日的训练中,教练一般都会要求学员在换挡时实现保持前方。因为在开车过程中,换挡时如果实现锁定在挡位上,便势必会中止考生对路面状况的观察,这种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产生。所以,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考生的视线都不能脱离前方路面。

提示:关于换挡,其实就是衔接车辆动力的一个过渡部分,虽然并不十分复杂,但若想熟练掌握,还需要考生在日常练习中多加强对车辆挡位的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参与交通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交通警察对交通行为做出处罚的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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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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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驾驶技巧有哪些 高速公路安全进出步骤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限制上路车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完全不同于一般道路的驾驶。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车速高、车道区分明确、车辆流向单一且流量大的特点,驾驶员应当学会并掌握高速公路的正确行驶方法。

机动车驶入与驶出高速公路,驾驶员除应遵守一般道路行驶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一、驶入高速公路

从一般道路驶入高速公路,必须按照以下三步安全行驶。

1、匝道行驶

首先应根据指路标志确定目的地的行驶方向,一旦驶错方向就不会再有退路。严禁在匝道上超车、停车、掉头、倒车,这些做法都有可能酿成车祸。注意观察路标,它会告诉您要去的地方是向左还是向右行驶,即是进入左侧匝道还是进入右侧匝道。

2、加速车道行驶

要充分利用加速车道尽量提高并接近主干道上行进车辆的车速,以防后续车与本车发生追尾碰撞。

(1)在进入合流三角地带之前打开左转向灯。

(2)沿加速车道提速行驶,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60krn/h以上。

(3)如果跟随前车行驶还要注意观察前车的行驶速度和加速情况,并保持一个能够在加速车道上充分提速的安全距离。

(4)在充分利用加速车道(约1/2以上路程),注意并掌握前后情况,估计在不致妨碍行车道车辆行进的有利条件下,选择驶入行车道的时机,果断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

3、驶入行车道

从加速车道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重要的是应集中精力观察左侧行车道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和车流情况,在不妨碍行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安全平顺地汇入车流。

(1)汇入行车道时,转向盘的操作不要过急、过猛。

(2)密切注视高速公路行车道的行车情况,并通过后视镜观察行车道后面驶来的车辆动态。

(3)应正确估计行车道上车流速度,以调整和控制好行驶速度。

(4)主车道车辆稀少时,也应尽量避免抢在正常行驶车辆前驶入主车道。

(5)主车道车流密度大时:

如果主车道上的车辆相距较近或以车队状态行进时,欲驶入车辆的驾驶员应考虑本车的加速性能和首车的速度。

首车速度较低,本车加速性能良好,在不影响首车的正常行驶条件下,应从容加速从首车前方驶入。

首车开得较快,其他尾随车与其有近有远时,可以选择一辆车速较低的车辆空档驶入,但一定不能影响其正常行驶。

首车开得较快,尾随车辆一辆跟一辆相距很近时,本车应控制好车速,在所有车辆通过后再驶入。

二、驶离高速公路

驶离高速公路基本上也是分三步进行:驶离行车道、在减速车道上行驶和匝道行驶。

1、驶离高速公路行车道

在高速公路行驶,想要离开高速公路时,当看到最初的出口标志后,应迅速作好驶离的准备。

(1)高速公路每一出口前2km、1km、500m及出口处都设有预告下一出口的标志。

(2)驶离高速公路主车道的最佳时机是行至离出口500m处,打开右转向灯,适当调整车速,逐渐平顺地从减速车道始端驶入减速车道。

(3)如果因疏忽已驶过出口,此时只能继续向前行驶至立交桥掉头,或下一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2、减速车道的行驶

驶入减速车道后,关闭转向灯,注意观察车速表,进入匝道之前车速降到约40km/h。

3、经匝道过渡驶离高速公路

入匝道后,根据匝道的弯度掌握好转向盘,并将车速控制在限定的时速以下。

(1)驶离匝道与驶入匝道一样,不可以在匝道上超车、停车、掉头、倒车。

(2)注意从其他车道合流的车辆。

(3)不得未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

驶离高速公路匝道安全四要点:

(1)采用点制动,尽量使车速降到限定时速以下,以避免与收费口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

(2)用观察车速表的方法控制和确认车速。

(3)精力集中,握稳转向盘,缓慢地驶出弯曲的匝道。

(4)特别要注意从其他行车道合流驶来的车辆,应互相礼让,不得争道抢行。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口诀(通用)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考试是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的一部分,包括考试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小编现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重点知识分成四大板块进行整理,以七言口诀为大家择出重点与难点,好记又明了,实实在在的干货,分享给你身边学车的小伙伴吧!

一、安全行车常识

安全行车准备常识:

交通标志与标线,手势信号须熟记;

行车先把环境观,轮胎紧固和气压;

转向制动重点查,漏水漏油和漏气;

机油冷却要维护,轮胎裂伤易爆胎。

安全行车常识:

文明行车需谨记,开车先系安全带;

车辆起步要注意,周围交通与环境;

路遇超车占道行,超车前车不让路;

挤靠加塞拥挤路,停止超车缓慢行。

倒车过程需注意,车周环境很重要;

单行交叉与隧道,通通不许来倒车;

黑夜行车近光灯,雾天出车雾光灯;

夜间雨雾与冰雪,临时停车有危险;

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后位需开启。

二、恶劣气候下和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常识

山区路段驾驶常识:

山区路段驾车行,坡长弯急危险多;

安全通过有诀窍,减速鸣号靠右行;

跟车加大安全距,行车最好不超车;

路遇故障需停车,平缓路段靠边停。

高速公路驾驶常识:

高速公路安全行,参考标志与标线;

没有限速标志牌,右道行驶六十码;

小于百米能见度,车速不超四十码;

车间距离要保持,相差要比时速大;

不可倒车与掉头,不准横穿分隔带;

驶出高速先看牌,分流进入减速道。

桥梁、隧道驾驶常识:

通过桥梁与隧道,行车速度看标志;

窄桥桥面不会车,漫水过桥先测深;

隧道行车有禁令:变道超车随意停;

发生故障不要慌,设法先将车移出。

施工、积水、泥泞路段驾驶常识:

行近施工路段时,注意路标指示牌;

路遇积水要注意,涉水慢行车速均;

泥泞路段易侧滑,平整路面就辙行。

恶劣天气驾驶常识:

冰雪雨雾恶劣天,制动性能也变差;

跟车会车要注意,低速行驶大间距;

积雪反射易炫目,降低车速缓慢行;

冰雪路面需超车,横向间距要增大。

三、紧急情况避险常识

路遇紧急之情况,人身安全第一位;

紧急避险有原则,先避人来后避物;

轮胎突爆怎么办,紧握转盘稳停车。

高速公路有紧急,制动减速慢行驶;

发生故障也别乱,紧急车道先停车;

一百五外设警告,细心检查故障除。

四、违法行为综合判断

准驾车型不符照,交通肇事还逃逸;

驾驶不系安全带,边打电话边开车;

不守交通信号灯,遮挡车牌无证驶;

喝酒驾驶还超速,违法驶入应急道;

不按规定使用灯,窄路超车还抢道;

疲劳驾驶又超员,非法改装还超物;

车辆故障不警示,货车载客乱停靠;

携带危险物品行,紧急通道逆向驶;

以上行为均违法,扣分扣证需谨记。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科目一理论考试被拆分为两部分,新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仍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

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加在科目三中作为一个考试项目。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督导科民警表示,很多市民误认为驾考考试项目改为了四部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是把科目一分为了两部分,并非又增加了一科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题目的后10道题已改为多选试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类型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试题新增动画、图片的情景分析题。

为使学车培训更加严格,提高驾驶人综合素质和实际驾驶能力,科目三考试中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还是很有必要的,其内容主要为通过情景判断、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交通事故救护常识、传感器故障、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

具体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值比例如下:

1、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与案例分析;占10%

2、安全行车常识;占24%

3、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警手势辨识;8%

4、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常识;12%

5、恶劣气候和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常识;20%

6、紧急情况下避险常识;12%

7、交通事故救护及常见危化品处置常识;4%

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试题数量为50道试题。

为降低大中客货车事故率,交管部门按照新要求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按照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或者其它准驾车型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以上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30日后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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