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交警详解123号令:明年起驾照增降级更严

公安部123号令,即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规与过去相比哪些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出现了哪些变化……不少驾驶员对此都有点“犯迷糊”。为了让疆内的驾驶员对新规更加了解,让今后大家行车更加便利,自今天起,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分期对公安部123号令进行具体解读。本期解读的内容主要是相关货车、客车驾驶人驾照增降级的相关新规。

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统计,2002年,新疆大中型货车达62902辆、大中型客车达29198辆;2007年,货车增至103661辆,客车增至47955辆,5年间,货车和客车的增幅均约为64%。

而截至今年12月,大中型货车已达206132辆,大中型客车达65692辆,与2007年相比,近5年间,货车增幅高达98%,客车的增幅约为37%。此外,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2002年至2007年这5年间,A1、A2准驾车型驾驶人、B1、B2准驾车型驾驶人分别增长了9%和155%,而截至目前,大型车辆驾驶人已达146万人,比5年前增加了12万余人。 “在此情况下,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显得非常重要,期望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关心驾驶人养成交通文明习惯。”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大中型客货车是特殊的一种机动车,特殊性在于它本身载人、载货多,质量大,假如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仅是造成自身严峻的损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其他人、第三方的严峻缺失和损害,是国内外,特殊是一些发达国家治理最严格的机动车之一。由于这些原因,按照过去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一直处于“降级轻易增驾难”的状态,从明年开始,客车、货车驾驶人增驾将更加“不易”。

123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今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等等情形的行为,驾驶人都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新规第一提高了驾驶人的进门关。”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治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介绍说,而对于增驾而言更加严格。

举例来说,原先规定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醉酒驾车的,3年内有酒后驾车和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而此次调整后,将原先的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调整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也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也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原规定除了满足有一些条件可吊销或是暂扣驾驶证以外,警方对于大中型客货车的违法只能是奉或记分,相对而言驾驶员的违法成本还比较低。”王云说,今后违法成本就将提高。

按123号令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假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不符合吊销驾驶证条件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予以注销其最高的准驾车型,并相应地往下调低其准驾车型(见表格),直至调整到最低一档,就是小型车辆的驾驶证。此外,申请增加中型客车、或者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还须做到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按123号令的规定,考取C类驾驶证后,需要6-8年才可考A1类驾照,并且要求连续8年无记满12分的记录,而考取B类驾驶证后,也需要3-5年才可考A1类驾照,并且要求5-8年无12分记满记录。 “增驾的过程都比过去时间有所延长,这样一方面驾驶人的体会会更加丰富,另一方面可以时刻提醒驾驶人,这个驾驶证的取得非常不轻易,要更加安全、文明的驾驶。”王云说,假如驾驶员触犯了法律法规,不仅仅对他人的损害,对自己也有很大的影响。一旦因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或者降级,重新取得驾照并不轻易。

(

)

小编推荐

详解123号令驾照新规 实习期记满12分驾照注销


“驾驶证实习期内有扣分情况如何处罚?实习期驾照被扣满12分是否注销?”2019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如今一年过去,实习期满的驾驶员如何按期和按程序办理实习驾驶证期满的相关业务?昨日,市交管部门详细解读相关法规细则和处罚规定。

实习期满分注销,关联降级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实行满分注销降级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实习期满分注销。比如一驾驶人新考取了小型汽车(C1)驾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则小型汽车(C1)驾照会被注销,并且不能通过满分学习考试科目一恢复驾照,只能重新申领;实习期关联降级。比如某驾驶人原有牵引车(A2)驾照,增驾新取得了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后,不仅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会被注销,而且原有的牵引车(A2)驾照也要注销并降级为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照。

实习期内扣12分以下,实习期延长一年

1.延长实习期。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实习期内驾驶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实习期陪驾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持大中型客货车驾照实习期满

需参加学习和考试

123号令规定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具体流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到驾照所属辖区大队车管窗口提出考试申请,窗口民警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6分以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窗口民警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受理实习期满考试并出具受理凭证。

驾驶人持身份证、驾驶证和受理凭证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务中心预约考试。符合规定的,安排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考试完毕后,打印成绩单并存档。驾驶人再到辖区交通大队指定的培训地点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由民警逐人做好学习台账记录。

实习期满不参加考试

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

武汉市车管所驾证科科长周刚介绍,2019年,我市共有800余名驾驶人申领了A、B类驾驶证,在2019年的对应月份实习期结束后,应当持驾驶证和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窗口提出申请,持受理凭证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再到辖区交通大队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签注驾驶证。周刚提醒广大驾驶员,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将依法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详解123号令之三:醉驾10年不得重考驾驶证


19日,针对123令中关于酒驾、毒驾方面的新规定,驾照模拟考试工作人员请教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了具体解读。

从2013年1月1日起,随着公安部123号令的实施,酒后、吸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将会付出比过去更“繁复”的代价。醉酒驾车10年不得复考驾证;无论是饮酒还是醉酒,一旦造成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均终身禁驾……

依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统计,今年以来,全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引发造成人员死伤的交通事故共705起,造成160死亡,545人受伤。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1起,其中酒后驾驶严峻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有4起,占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约10%。

(

)

这些事故分别是:1月6日,张某醉酒驾车在河滩快速路广汇立交桥周围自碰后自燃,导致车上4人死亡;1月26日,郭某饮酒驾驶车辆行驶到S115线,与对向车辆迎面相撞,造成两辆车上6人死亡;4月29日,驾驶人阿某醉酒驾车在昌吉世纪大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货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上4人死亡;6月15日,驾驶人巴某在乌苏市醉酒驾车后,当场撞死路边行走的6人。

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治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介绍,“醉驾入刑”后,从全国的整体情形来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下落30%左右,但因为新疆在此期间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酒驾行为数量并没有下落,反而更多。从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全疆共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3955起,其中1644起属醉酒驾车,2291起属饮酒驾车。

复大事故终身禁驾

12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驾驶证。“过去,在吊销必定的期限后,还可以考取驾驶证,但是现在的规定是,一旦导致了严峻的后果,驾驶人就会面临终身禁驾的后果。”王云介绍说,在申请驾照时,就将是否有“酒驾记录”成为必要条件。

新规规定,除了造成复大事故构成犯罪不得申请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都不得申请驾驶证。

过去,无照酒后驾驶者在接受完相关处罚后仍旧可申请驾驶证,但今后无照驾驶员饮酒、醉酒后,不达到规定限期也同样无法申领驾驶证。

醉驾者没机会再申请A、B照

按照新规规定,今后,饮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警方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1000-2000元奉,如再次被警方查处饮酒驾车,处以10日以下拘留,驾照吊销,2年内不得复新考取驾照,10年内不得申请增驾。

王云说,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后果将更加严峻,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车,本次在记分方面,取消了之前一次性记12分的规定,但处罚更加严格:要求警方约束至其酒醒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王云说,此外,很复要的一点是醉酒驾驶人终身再没有开大宾车或者大货车的机会,这是因为新规规定,有醉酒驾驶违法记录者不得申请增驾A、B类驾照。

加大毒驾打击力度

今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不得申请驾驶证。王云说,以前的规定是“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这意味着,第一提出了“3年”的时间期限,其次将3年内偶吸人群纳入了限制申请范畴,比过去更加严格。

据王云介绍,此次明确在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以后,如果吸毒了,被执行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社区执行戒毒,还有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康复措施的,”这3种情形都要注销当事驾驶员的驾驶证。

据了解,目前公安部正在探索,在这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层面之外,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推动相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问题。就和酒驾入刑一样,警方对“毒驾”的打击力度还将进一步增加。

公安部123号令:明年起闯红灯扣6分 遮挡车牌扣12分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门槛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大多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承担重大的交通安全责任,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新部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证驾驶经验丰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进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队伍。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零容忍限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部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突出实际驾驶能力

据悉,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同时,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完善审验和实习期管理,严格重点驾驶人日常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为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时,进一步增加交通违法成本,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提高涉及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放宽年龄限制缩短等候时间,进一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办理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名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治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治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然、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治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公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相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治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治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治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治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正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实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治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用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认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治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实;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依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治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治理所和互联网公然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实。

驾驶技能准考证实的有用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用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用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治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用。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有用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治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厉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治理所应当依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车辆治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觉的问题。

车辆治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峻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治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治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车辆治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练习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治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然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治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用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用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治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凭证。

第五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车辆治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治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实。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2]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驾考更严格,9人驾照被降级


复中型大货车由于体积庞大、载复非常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庞大人身损害和财产短失。为了严格约束大中型宾货车辆驾驶员,目前岛城对大货车等车型驾驶证的考取也是要求极为严格。记者从市车管所考试科了解到,交警车管部门目前全面落实了公安部对大型车辆的各项要求。在科目一方面,B2证以上驾考的题库已经与C1证驾考的题库不同,除了基本的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等方面,题库还增加了针对大中型宾货车辆的考题,在考试形式上,也是不公然题库、考试界面是图文题以及动画题。

B2证以上的驾驶证考试目前最大的变化是在科目二考试上。依据公安部要求,岛城对B2证以上的科目二考试,由以往的练习10项考试6项,全部调整为练习、考试均16项,考试场地也由以往的惜福镇等考场,全部调整至平度的大型车辆科目二专用的电子考试场地,这处场地是完全按照公安部的高标准建设的,在考试问题上,将部分以往大型车辆在科目三的考试内容,调整、优化后并入到科目二考试中,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学员要完成转曲、倒车、半坡起步等多个考试名目。科目三考试仍旧是在惜福镇考场,进行包括模拟高速公路、起伏路、桥涵洞等至少15公里的实际道路考试。

目前,驾考方面已经成立了倒查小组,一旦大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倒查小组将调查涉事驾驶员驾驶证取得的整个流程,以查证其驾驶证是否通过严格正规考试取得的,如果取证查实存在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取 B2证难,而拿到手里却并不必定就“保险”了。依据最新的规定,B2以上驾驶证如果一次被记满12分,就必须强制注销最高级的准驾车型,自动向停落级,比如B2驾照如果记满12分,除了回炉学习外,必须落至C1级,对从事运输行业的司机来说,这无疑丢掉了工作。记者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至3月4日,岛城共有200多名记满分驾驶员回炉学习,其中有9名大型车辆驾驶员被强制落级。

(

)

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昌吉考驾照遇4800元天价


王先生是乌鲁木齐市人,在昌吉市工作了5年并在那里安了家,最近他到昌吉一家驾校报名学车考驾照,被告知要掏4800元。“昌吉本地户口才交2800元,驾校称是物价部门定的价。”王先生说,很多人都与他一样,被高价收费挡住了学车脚步。2月22日,记者对昌吉市8所驾校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昌吉学车的外地人,尤其是乌鲁木齐市人,数量相当庞大,而驾校普遍对他们要多收一两千元费用。各驾校校长均表示,“加价源于经营困难”。

质疑:都是学驾照为何两个价

“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在昌吉工作,有做生意的、有当公务员的,也有在企业上班的,除了户口不在昌吉,其他的和昌吉本地人没有区别,为什么学驾照就要多掏那么多钱?”王先生说,因为工作原因,他没时间回乌鲁木齐市学驾照,可昌吉的高价收费挡住了他学驾照的脚步。

和王先生有着同样经历的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也在昌吉工作了好几年,他的同事中也有很多乌鲁木齐市人,他们想集体报驾校,但收费普遍在4000元以上,“价格太高了,只好暂时放弃学车的打算”。

采访中,不少人质疑昌吉本地学员和外地学员学驾照收费标准不同是否违规。

乱象:驾校承诺多交钱可“免考”

2月22日,记者以普通市民身份先后电话咨询了8所昌吉驾校。昌吉安泰驾校和昌吉光明驾校表示外地学员名额已经满,不再招收,另外6所驾校均表示外地户口学员要多掏一两千元,这几家驾校均表示“这个价格是物价部门定的”。

昌吉市顺合驾校招生办的生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昌吉户口学员要2600元,外地户口学员则要4000元,均包括培训费、体检费、考试费和场地费。生先生还说,如果担心考试没过,只需要再交4000元,他们会找代考,一样可以拿上驾照。

昌吉州众合驾校招生办范女士表示,外地学员需交4100元,本地学员要交3100元。“外地学员有名额限制,一年后才安排考试,如果交5700元,两个月内就可以拿到驾照。”范女士说。

记者从昌吉市浩翔驾校和昌吉市海宏驾校了解到的外地学员收费分别为4860元和4600元,而两家驾校对本地学员只收2600元至3300元。

采访中,有3所驾校招生办还表示,报名交6000元至1万元,考试本人去考场,但不用考,一样可以办理驾照。

调查:本地学员不足经营压力大

22日下午,记者实地走访了昌吉市周边多所驾校,各驾校均表示,提高外地学员的收费是因为经营压力大。

昌吉州众合驾校校长张斌说,以前外地学员和本地学员一个价,但两年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规定,要求驾校的外地学员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30%,这让驾校感到经营压力陡增。“外地学员比本地学员多,乌鲁木齐市学员尤其多,但限制比例后,学员流失较大。”张斌说,由于本地学员少,他们将外地学员的费用提高到4100元,以弥补驾校的损失。

“很长时间以来,驾校培训费没有涨过,而人工工资却涨到了3000多元,油价也涨了,加之更换教练车,驾校生存压力很大。”昌吉市浩翔驾校校长赵秀梅说,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对外地学员涨价,但都控制在4000元以内。

“按照发改委定价,培训费、考试费等4项费用加起来为3400元左右,为了能多招本地学员,我们将价格降到了2600元左右,只好加收外地学员费用以弥补这部分损失。”昌吉市海宏驾校孙校长说,即便这样,按照比例招人,他们每个月只能招到几十名学员,经营状况仍然严峻。

各驾校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希望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针对3所驾校招生人员表示多收费就能“免考”的承诺,各驾校负责人均予以否认。他们表示,为了多招生,工作人员的承诺只代表个人行为,不能代表驾校意见,学员想拿驾照必须本人参加培训通过驾考。

回应:驾校多收费属违规

昌吉州运管局维驾科工作人员杨烨告诉记者,这两年,投诉报了名不能安排考试的外地学员特别多,但几乎没有人投诉驾校违规收费。

昌吉州运管局局长周明洋说,昌吉州共有41所驾校,其中昌吉市21所,由于乌昌地区来往密切,在昌吉学驾照的人数增多,但公安部门限制了外地学员比例,目前全州没拿到驾照的学员有2万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外地学员。

“按照发改委定价,无论外地学员还是本地学员,培训费为2400元,加上交警部门驾考中心收取的几项费用,费用应在3400元以下,如果驾校多收,就属违规。”周明洋说,由于驾校投入成本逐年增加,各驾校多次反映要求提价,他们已向物价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希望各驾校耐心等待回复。

周明洋表示,虽然驾校经营有困难,但这不是驾校多收外地学员报名费的理由,运管局会尽快召集各驾校负责人,要求杜绝这种现象。同时,昌吉州运管局呼吁广大学员,在报考驾校时,一定要求驾校按照实际收取费用开据票据,以便于运管部门查处违规收费现象。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全文(1-4章)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B2证驾考更严格,9人驾照被降级


重中型大货车由于体积庞大、载重非常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巨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了严格约束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员,目前岛城对大货车等车型驾驶证的考取也是要求极为严格。

记者从市车管所考试科了解到,交警车管部门目前全面落实了公安部对大型车辆驾驶员考试的各项要求。在科目一方面,B2证以上驾考的题库已经与C1证驾考的题库不同,除了基本的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等方面,题库还增加了针对大中型客货车辆的考题,在考试形式上,也是不公开题库、考试界面是图文题以及动画题。

B2证以上的驾驶证考试目前最大的变化是在科目二考试上。根据公安部要求,岛城对B2证以上的科目二考试,由以往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全部调整为训练、考试均16项,考试场地也由以往的惜福镇等考场,全部调整至平度的大型车辆科目二专用的电子考试场地,这处场地是完全按照公安部的高标准建设的,在考试题目上,将部分以往大型车辆在科目三的考试内容,调整、优化后并入到科目二考试中,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学员要完成转弯、倒车、半坡起步等多个考试项目。科目三考试仍然是在惜福镇考场,进行包括模拟高速公路、起伏路、桥涵洞等至少15公里的实际道路考试。

目前,驾考方面已经成立了倒查小组,一旦大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倒查小组将调查涉事驾驶员驾驶证取得的整个流程,以查证其驾驶证是否通过严格正规考试取得的,如果取证查实存在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取B2证难,而拿到手里却并不一定就“保险”了。根据最新的规定,B2以上驾驶证如果一次被记满12分,就必须强制注销最高级的准驾车型,自动向下降级,比如B2驾照如果记满12分,除了回炉学习外,必须降至C1级,对从事运输行业的司机来说,这无疑丢掉了工作。记者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至3月4日,岛城共有200多名记满分驾驶员回炉学习,其中有9名大型车辆驾驶员被强制降级。

139号公安部令对驾考有什么新要求


依据汴梁晚报的报道,对于公安部的139号令进行了一个重新的分析,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公安部139号令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虽然我市交警部门已经进行大规模宣传,但仍有不少市民对相关内容不了解。为了让更多群众了解公安部139号令的相关内容,记者于6月1日采访了我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

搭建互联网约考平台,惠及报考群众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意见》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相关规定,我市于今年2月29日开通了便利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了网上约考,给群众约考提供了极大便利。网上约考在我市实施3个月来,我市约考平台运行稳固,通过互联网平台预约考试的群众对平台的运行给予了很高评判。

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让更多群众可以报考驾照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规定,上肢残疾人中,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语序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为老年人驾车提供方便

公安部139号令规定,依据老年人身体条件,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于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实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日前,我市已接到通知,所有相关身体反常情形体检均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我市被指定的机构是市第二人民医院。如果需要体检,请提前预约,联系电话0371-*******,联系人:安主任。

自学直考试点,我市还没有开始实施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规定,将在国内一些都邑进行自学直考试点。我省开通自学直考试点的都邑为安阳,目前我市还没有接到开通自学直考的通知,请宽广考生连续通过驾校报名练车。

以上是相关于今年驾考新规的一些内容分析,大家可以好好参考一下,防止在想要驾考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办。特殊是自学直考。

相关推荐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