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公安、计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相关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进展计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进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公然、择优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相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十二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第十四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等治理制度,加强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治理,保持教学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优良,保障培训安全。

驾培经营者应当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舞驾培经营者为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和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业务治理、人员培训、培训计时等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费用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应当分项计算。

驾培经营者不得超过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或者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等。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性教练场的练习规模、服务能力,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

经营性教练场不得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驾培经营者不得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治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第四章、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

第二十二条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员托付驾培经营者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考场适应等手续的,应当就相关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学员可以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合同文本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推举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驾培经营者约定培训时间,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培训收费。

学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并参加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

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练员证》以及在教练员资格考试中作弊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的,驾培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教学技能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名,参加《教练员证》考试。

驾培经营者不得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培训规范: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从事培训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五)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榜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六)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练习道路从事教练;

(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欺侮、打骂学员等行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后教练;

(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停止培训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教练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和教练业务的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参加1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八条驾培经营者使用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第二十九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教学车辆的,应当与市场需求、资质条件相适应,并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审核。

鼓舞驾培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教学车辆进行教学。

第三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更新、变更、转籍、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峻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驾培经营者教学车辆新增、教练员考试业务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驾培经营者预约考试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驾培经营者不符合开业条件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法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驾培经营者、教练员填写《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驾驶人培训学时、考试以及质量跟踪的信息化治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系统与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畅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将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资质、信誉考核、违章等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驾培经营者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教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对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低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受理驾培经营者报送的学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其《培训记录》,并在受理道路考试时,收存《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培训记录》有平心而论嫌疑的,应当查询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申请人考试资格,并书面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为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实。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培经营者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JKw86.coM

第四十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一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伪造培训学时的;

(三)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练习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教练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教练员考试申请。

教练员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受理未提交有用《培训记录》的学员考试申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六条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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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试要求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试要求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有用性,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道,拿高大中型宾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宾货车的考试名目主要干了以停调整:科目一考试,将原前的考试式样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学问,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亮驾驶考试名目,在实际道道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亮驾驶要求、复杂条件停的安全驾驶学问等。科目二考试,大中型宾货车增加模拟高速公道、雨雾天、湿滑道、紧急情形处置等考试名目,调整后由原前的“练习10项、考试6项”修改为“练习、考试均为16项”;小型汽车与消桩考移库要求以及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名目,调整后由原前的“练习10项、考试4项”改为“练习和考试均为5项”,便倒车进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曲。科目三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道口左转曲、道口右转曲3个考试名目和安全文亮驾驶常识考试。同时,对于小型汽车抽与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对大中型宾货车增加山区、隧道、歪坡等复杂道道考试。另外,还亮确了各种车型的考试里程。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车型

C1

C2

C3

C4、D、E、F

C5

B2

A3

A1、B1

A2

总学时

78

78

56

48

78

118

120

82

88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培训教学部分分为三个阶段,每个教学阶段结束后,应当对学员本阶段的学习进行考核,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阶段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确定应当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

本大纲考试部分分为三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继续该科目考试。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_驾照考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科目一考试,将原来的考试内容拆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 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

第二部分 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

科目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和小型汽车考试内容不同:

大中型客货车 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小型汽车 取消桩考移库要求以及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科目三考试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同时,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对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另外,还明确了各种车型的考试里程。

荆州机动车驾驶人数6年增长42.43%


荆州机动车驾驶人数6年增长42.43%

5月6日讯 摘要:昨(5月5日,周一)日,小编从市交管部门获悉,随着我市社会经济进展,一样百姓生活水平日益拿高,考C类驾驶证的需求日益增多。现在,每年报考C证的人数已有6万多人。

据小编获悉,截至2013年,荆州市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为854820人,其中汽车驾驶人543815人,整年共受理驾驶证业务226486笔,其中初次申领74978笔。驾龄在3年以停的驾驶人有295722人,占总量的34.60%.其中驾龄不来1年的驾驶人有67170人,占总量的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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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资料显示,近6年来,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增长了42.43%,年均增长率7.33%,年均增长量为50930人。2013年末全市驾驶人总量为854820人,较2012年增加了39053人,增长了4.79%;其中汽车驾驶人为543815人,较2012年增长了7.95%。2013年末荆州市C证持有人为344990人,己占汽车驾驶人的64%。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率的拿高,一些企业、公司在聘请人员时,除学历证实、工作经历要求外,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成了考量录用复要“筹码”。因此,大量高中毕业生、大学学生纷纷考驾驶证,更是催生了“考驾证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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