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酒后学车 教练连坐“危险驾驶罪”

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教练该当何罪?昨日上午,新都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进新都区某驾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受大家关注的驾校学员与教练醉驾案。法院当庭宣判教练与学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坐在副驾位置上的教练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12年9月11日,驾校学员杨某与教练高某中午喝酒后,于当天19时30分许在道路上学车,因操作不当与小轿车发生追尾。经提取杨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在昨日的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都表示认罪,并称希望得到法庭轻判。经过审理,新都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表示,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可见,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饮酒,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党报说法

教练连坐“危险驾驶罪”

驾校校长连称“教训重”

驾校教练与学员在学车期间饮酒,此后又指导学员在马路上驾驶教练车,两人均被提起公诉。昨日,新都法院巡回审理的这起案件受到了市民以及驾校校长的高度关注。在庭审现场,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组织该区12所驾校的校长、安全负责人及部分教练与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接受了教育。宣判后,法官表示,在学员驾车过程中,教练员除了通过语言或行为指导、辅助学员驾驶,也要有意识地提醒学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上路。

当庭宣判:

学员、教练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并明知自己饮酒依然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到公共安全,且案发时血液里乙醇浓度已超过法定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告人高某,身为驾校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理应有更多的掌控权利和注意义务,在明知学员杨某系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不但未加以阻止,反而放纵其驾驶行为,没有履行作为一个教练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被告人杨某、高某在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共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新都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驾校校长:

没有教练敢拿自由开玩笑了

案件宣判后,坐在旁听席上的驾校校长以及几十名教练都瞪大了眼睛,对判决结果既感到意外,又感觉在情理之中。不少校长立刻对教练们进行现场教育。长城驾校的杨校长接受本报采访的时候表示,驾校内部其实有很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酒后绝对不能让学员开车上路等,但这种规定挂在墙上有时候没人重视,今天庭审的教育就很生动深刻,且教训重。听了庭审后,估计再也没有教练敢忽视这条规定,拿自己的自由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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