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出版 可网络学习

如何适应新的驾照考试大纲?顺利考取驾照?人民交通出版社近日已面向全国公开出版发行了新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

交通出版社有关负责人15日在此间介绍,《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作为驾校考试的新版教材,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新改版,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为其作序。

新版教材严格按照新《大纲》的顺序重新编排内容,

第一阶段 主要了解机动车的基本知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树立和培养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 为实际驾驶操作的基础部分,重点讲解驾驶操作的基本知识、基础操作、场地驾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三阶段 是驾驶学习的最高阶段,重点讲解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实际道路、夜间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方法,培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驾驶应变能力和独立驾驶能力。

这位负责人说,新版教材涵盖全部考试科目,学员通过教材封底的二维码登录指定网站还可以学习多媒体网络课程。不仅增加了大量事故案例分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还给出考试样题,帮助学员了解考试要求和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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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交规模拟题库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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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


山西省市价局表示,在征求相关方面意睹后,确定了机动车收费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收费标准:

报名费(含准考证)每人10元。

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610元。其中:谈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300元,谈谈驾驶技能和安全文亮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250元。

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330元。其中:谈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120元,谈谈驾驶技能和安全文亮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150元。

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与考试费。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与考试费。

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当局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里第一次记满12分须参与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里第二次及以上记满12分须参与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拿交身体条件证实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可复原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参与相对应科目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考试一次。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来机动车驾驶技能准驾证实有用期终止。

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弃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

【上海市】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供求信息的公告


为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确保市场供需平衡,满足培训服务需求,推动行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要求,现将本市驾培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如下:

一、驾培市场概况

1.行业供给能力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市现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203户。其中,具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普通培训机构)201户;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教练场)23户;采用计时培训、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12户。全行业教练车保有量18197万辆,教练员24914万人。

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估算,每辆教练车每年最大培训量约为50人,本市驾培行业年最大培训供给能力约为90万人次。

2.培训市场需求

2012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量达到历史最高峰58.5万,之后大幅下降,2013年培训量降幅约为34%。2016年1月到6月,本市培训量约为25.33万人次,同比增长约39%。预计今年全年培训量将有所上升。从近几年培训行业供给能力和培训量分析,本市驾培行业实际培训能力远超出市场需求。

二、培训机构区域分布

本市各类培训机构分布在15个区(县)。其中,经营注册地址在浦东新区的培训机构最多,达到42户。因土地资源紧张,教练场占地面积相对较大,本市经营性教练场均在远郊区(县)。

三、培训量分类统计

2016年1月到6月,本市培训量约为25.3万。其中,男性约14.1万,所占比例约56%;35岁以下学员约19.7万,所占比例约78%;本市户籍学员约8.99万,所占比例约36%。

2012年到2016年上半年,男性学员比例逐年下降,女性学员比例呈逐年上升;35岁以下学员虽有下降,但始终是学驾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比例约80%;35岁以上女性学员略有增加;本市户籍学员所占比例约40%,外省(市)户籍学员是学驾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发展和供求趋势

1.行业发展趋势。

近年来,上海驾培行业努力推行计时培训、先学后付的管理服务模式,该模式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培训价格、自主选择付费方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科技化水平。2016年上半年,选择计时培训、先学后付模式的学员数量约2万人次,同比增幅约为54%。

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施行计时培训管理模式,所有培训机构将能够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服务,满足学员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学车需求。

2.市场供求趋势。

本市驾培行业实际供给能力远大于市场需求。而受本市生育率下降户籍人口负增长[1]、外省(市)在沪人员居住证政策从紧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后几年,本市驾培市场需求将可能趋于平稳,但市场供给过剩的局面仍将持续,部分区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培训机构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和投资回报率相应减少。培训市场将更青睐规范经营、具有品牌优势、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学驾群体个性化、差异化需求的培训机构。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6年7月26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车型

C1

C2

C3

C4、D、E、F

C5

B2

A3

A1、B1

A2

总学时

78

78

56

48

78

118

120

82

88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培训教学部分分为三个阶段,每个教学阶段结束后,应当对学员本阶段的学习进行考核,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阶段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确定应当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

本大纲考试部分分为三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继续该科目考试。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权威发布】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考试目标

根据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考核应考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驾驶技能,是否具备驾驶安全意识。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内容

1>本大纲分为“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道路驾驶考试”和“科目三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四部分内容。

2>“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内容包括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机动车基础知识等六部分内容。

3>“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和“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的相应考试项目进行设置。

4>“科目三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行车常识、文明行车常识、道路交通信号在交通场景中的综合应用、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避险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处置及常见危险化学品处置常识等八部分内容。

考试要求

1>对考试内容的考核要求按照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了解”、“熟知”和“掌握”,高一层次的考试要求包括低一层次的考试要求。

——了解,要求应考人员清楚考点的概念、作用,能够在简单交通环境中进行识别和应用。

——熟知,要求应考人员全面了解考点知识,能够理解知识要点内涵,清楚操作要领,并能够分析、解释原因。

——掌握,要求应考人员能够深入理解考点知识、技能及有关原理,能够在复杂交通环境中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熟练驾驶车辆。

2>考试大纲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试要点分为通用考试要点和专用考试要点。通用考试要点适用于所有准驾车型考试。专用考试要点适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大纲考试要点中带有“※”符号的为专用考试要点。

3>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考试大纲,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培训教学大纲》

甘肃兰州:发布机动车驾驶《学习、考试流程图》


甘肃兰州:公布机动车驾驶《学习、考试流程图》

4月11日讯 摘要:近日,小编了解到,目前全国有驾校17300多家,教练员44万人,教练车40万辆。兰州市注册驾校91家,驾考人数大约10万人,怎么将驾校这艘大船引入一个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治理的新航程,或许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的配合、支持和考验。为了让学员明明白白学车,清清晰楚缴费,兰州市都邑交通运输治理处出台了具体的《机动车驾驶人学习、考试流程图》,以方便市民。

报考驾照需准备以下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持已填写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证实》、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复印)、6张一寸、彩色、白底、免冠标准照片、(外省市人员还须出具有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兰州市“居住证”),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报名。

怎么挑选服务好和培训质量好的驾校?

怎么避开所谓的驾驶培训“潜规则”?

轻松完成学车培训并取得驾驶证,是每个准备参加驾驶员培训的朋友都关怀的问题。为此,兰州市都邑交通运输治理处出台最新规定,学员报考驾校时首先可查看驾校是否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照齐全的方可招生培训,正规驾校纳入了治理部门的监管,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驾校通常设有报名点和练习点等分支机构,学员报名最多的地方是总部报名点报名时,要查看驾校证照是否齐全;

教练车、教练员、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是否公然,询问练习场地具体地址、驾校提供的服务内容等;

其次,学员可查看掌握驾校是否具有一定规模的练习场地;

查看掌握是否具有具备理论教学能力的理论教室;

查看教练车车况情况;

(通过公示栏或现场体验)查看教练员;

持证及教学情况;

【】

(通过驾校过关率排名公示栏体验)查看各项治理制度订制情况;

(通过驾校公示栏体验);

交款时应签订学员学车合同或服务协议;

按照驾校安排应完成体检、录入学员信息,录入指纹领取学员IC卡流程。

另外,驾校应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等情况;教练员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不得出现收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学员总学时满后要通过驾校考核员考核,由驾校核发结业证书后方可向公安车管部门预约考试;驾校收取您与驾校签订的协议外费用都属于二次收费或违规收费。

小编提示:希望每位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本着刻苦、认真的态度学习驾驶技能和相关知识。2012年3月21日起,兰州市交警支队车辆治理所考试科目二、科目三全部实行电子考试,不存在任何人为干预和人情包过行为。您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一定要严防不法分子包括驾校个别业务员、教练员和社会上的“黄牛”,凡涉及“包过费”,“插队费”和“人情费”都纯属于欺诈学员、骗取财物,请学员明辨,果断不要上当受骗。在培训过程中发觉或出现驾校、教练员收取任何协议外收费请马上维权,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考取驾照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希望您积极配合驾校给您在学习、培训和考试方面的各项安排、遵守驾校的各项治理制度,按照约定按时接受培训和考试。

本文是编辑整理报道的最新资讯。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公安、计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相关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进展计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进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公然、择优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相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十二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第十四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等治理制度,加强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治理,保持教学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优良,保障培训安全。

驾培经营者应当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舞驾培经营者为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和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业务治理、人员培训、培训计时等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费用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应当分项计算。

驾培经营者不得超过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或者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等。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性教练场的练习规模、服务能力,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

经营性教练场不得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驾培经营者不得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治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第四章、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

第二十二条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员托付驾培经营者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考场适应等手续的,应当就相关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学员可以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合同文本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推举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驾培经营者约定培训时间,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培训收费。

学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并参加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

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练员证》以及在教练员资格考试中作弊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的,驾培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教学技能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名,参加《教练员证》考试。

驾培经营者不得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培训规范: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从事培训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五)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榜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六)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练习道路从事教练;

(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欺侮、打骂学员等行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后教练;

(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停止培训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教练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和教练业务的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参加1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八条驾培经营者使用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第二十九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教学车辆的,应当与市场需求、资质条件相适应,并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审核。

鼓舞驾培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教学车辆进行教学。

第三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更新、变更、转籍、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峻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驾培经营者教学车辆新增、教练员考试业务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驾培经营者预约考试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驾培经营者不符合开业条件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法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驾培经营者、教练员填写《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驾驶人培训学时、考试以及质量跟踪的信息化治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系统与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畅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将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资质、信誉考核、违章等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驾培经营者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教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对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低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受理驾培经营者报送的学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其《培训记录》,并在受理道路考试时,收存《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培训记录》有平心而论嫌疑的,应当查询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申请人考试资格,并书面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为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实。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培经营者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一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伪造培训学时的;

(三)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练习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教练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教练员考试申请。

教练员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受理未提交有用《培训记录》的学员考试申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六条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办操作指引


一、驾驶员证申领

用户在通过实名认证后,点击【我要办事】,选择个人业务办理进入业务系统后,点击【我要办理驾驶员证】进行驾驶员证申请办理。如果是本市出租车驾驶员,点击【我要申领驾驶员证】(本市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申请。

(一)信息申报

1.管理办法阅读

用户在点击申请办理驾驶员证后,监管平台将进入申办页面,申办人需仔细阅读《办法》,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办法要求”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办理。

2.个人信息核对

监管平台将自动显示申办人个人信息,申办人核实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办理。

本市户籍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驾驶证信息

申办人对照驾照核对相应内容,点击【下一步】继续办理。如申办人未在个人中心【信息管理】栏目中填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提示申办人补充填写。如填报信息有误需要修改,申请人可在个人中心的【信息管理】栏目进行修改。

4.符合性承诺

根据办法要求,申办人勾选承诺,点击【确认提交】,完成初步申请。

5.申请进度查询

用户完成信息申报后,监管服务平台将信息分别推送至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用户可在申请页面查看申请进度,自用户提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0个工作日后,可在网上查询许可条件审核结果。

6.如申办人申请条件符合办法要求,监管服务平台将在审核通过后,提示申报人报名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申办人必须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2.申办人在完成【考试预约】后,可查询打印准考证,申办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准考证按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深圳区域科目考试。

3.考试结束后10日内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如考试不合格可重新约考。

4.用户可以通过模拟考试,熟悉考试各项操作。当前仅提供深圳区域科目模拟考试。

(三)证件发放

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考生可登陆监管平台

通过审批的,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市交通运输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申请人需填写好个人信息和地址。

(四)证件管理

申办人在取得驾驶员证后,可登陆平台,对证件进行管理,包括根据办法要求进行变更、延续、终止等。

新鲜出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内容公开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制定本大纲。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二、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备注: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三、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四、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培训教学大纲

(以上)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


驾照积分查询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驾照扣分查询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驾照违章查询

是指查询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治理行为的行为,通过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可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询。

驾驶证违章查询目前有四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治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违章查询步骤:1、挑选车辆违章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都邑或去往都邑;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形!

驾照真伪查询

一、看。第一看驾驶证上的字体是否符合技术规格要求,驾驶证的正、副页字迹、材料或颜色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有可能是一真一假。针对旧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副证上的年审签注章的字体与公安部统一设置的专用字体和式样是否一样,是否有针孔,能否用手能摸出来,若字体无针孔,则是假证;针对新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主页或副页签注字体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打印防伪字体,若不是,则是假证。

其次看驾驶证上的发证机关印章是否为原子印章盖出来的,若不是,则是假证;若是旧版驾驶证还要看驾驶证照片上有无发证机关钢印章,若无钢印章,则是假证。再次看驾驶证上的相片是否规范,与本人是否一致、是否有错位、复新粘贴、过塑等现象,非常是新版驾驶证的相片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如有疑窦,进入下一个步骤。

二、问。发觉有疑窦时,询问当事人。主要询问其办证的相关程序、培训情形、考试情形、交费情形等具体细节,如当事人的回答不符合正常的办证程序、培训、考试情形或前言不答后语、破绽百出,则可判定其持有的驾驶证是假证。

三、查。如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其驾驶证的真假,而其驾驶证又确实具有疑窦,则可利用公安互连网或发函、传真至其驾驶证的核发机关所在地查询,从而鉴别其驾驶证的真假。

驾照年审查询

驾驶证年审:一样来说年审是看你有无违章、如果有被扣分,就要先消分,才能年审过关、第二你要提交身体条件合格的证实文件(体检表),另外还要交一些费用包括驾驶员协会会费,红十字费等等。

可以查询的网址: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网查询。

驾照换证查询

可以登录当地的交警服务在线网址查询驾照是否需要换证,例如查询安徽的交警服务在线查询,,便可以模糊了解。

对于驾驶证有用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照注销查询

可以登录当地的交警服务在线网址查询驾照是否注销,例如查询:安徽的交警服务在线查询,便可以模糊了解。也可以登录中国事务网查询。

总而言之,驾驶证查询系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驾驶证查询系统中输入驾驶证号码进行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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