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驾校对123、124号令进行培训

近日,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北京市公交驾校特邀北京市车辆管理所,举办了名为“公安部123、124号令重点车型驾驶员管理培训班”,共同参与学习培训北京有关单位和部门。

根据公安部123、124号令一百问中的内容,有关人员通过变化、重点及热点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析。会后,参会者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培训和学习123、124号令的相关内容,明白了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知法之后用法律保护好群众的切身权益,并为明年新部令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而对广大重点车型的司机来说,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到了法律变更的相关内容,在今后的运行中会自觉守法,确保广大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公交驾校负责人表示:“作为驾驶培训行业,我们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提升驾驶员培训行业质量的同时,更要将驾校‘讲服务,重技术,求创新’的工作理念更好展现给社会,让公众与我们一起,共同为北京和谐交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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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123号令之三:醉驾10年不得重考驾驶证


19日,针对123令中关于酒驾、毒驾方面的新规定,驾照模拟考试工作人员请教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了具体解读。

从2013年1月1日起,随着公安部123号令的实施,酒后、吸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将会付出比过去更“繁复”的代价。醉酒驾车10年不得复考驾证;无论是饮酒还是醉酒,一旦造成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均终身禁驾……

依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统计,今年以来,全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引发造成人员死伤的交通事故共705起,造成160死亡,545人受伤。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1起,其中酒后驾驶严峻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有4起,占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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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故分别是:1月6日,张某醉酒驾车在河滩快速路广汇立交桥周围自碰后自燃,导致车上4人死亡;1月26日,郭某饮酒驾驶车辆行驶到S115线,与对向车辆迎面相撞,造成两辆车上6人死亡;4月29日,驾驶人阿某醉酒驾车在昌吉世纪大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货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上4人死亡;6月15日,驾驶人巴某在乌苏市醉酒驾车后,当场撞死路边行走的6人。

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治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介绍,“醉驾入刑”后,从全国的整体情形来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下落30%左右,但因为新疆在此期间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酒驾行为数量并没有下落,反而更多。从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全疆共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3955起,其中1644起属醉酒驾车,2291起属饮酒驾车。

复大事故终身禁驾

12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驾驶证。“过去,在吊销必定的期限后,还可以考取驾驶证,但是现在的规定是,一旦导致了严峻的后果,驾驶人就会面临终身禁驾的后果。”王云介绍说,在申请驾照时,就将是否有“酒驾记录”成为必要条件。

新规规定,除了造成复大事故构成犯罪不得申请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都不得申请驾驶证。

过去,无照酒后驾驶者在接受完相关处罚后仍旧可申请驾驶证,但今后无照驾驶员饮酒、醉酒后,不达到规定限期也同样无法申领驾驶证。

醉驾者没机会再申请A、B照

按照新规规定,今后,饮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警方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1000-2000元奉,如再次被警方查处饮酒驾车,处以10日以下拘留,驾照吊销,2年内不得复新考取驾照,10年内不得申请增驾。

王云说,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后果将更加严峻,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车,本次在记分方面,取消了之前一次性记12分的规定,但处罚更加严格:要求警方约束至其酒醒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王云说,此外,很复要的一点是醉酒驾驶人终身再没有开大宾车或者大货车的机会,这是因为新规规定,有醉酒驾驶违法记录者不得申请增驾A、B类驾照。

加大毒驾打击力度

今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不得申请驾驶证。王云说,以前的规定是“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这意味着,第一提出了“3年”的时间期限,其次将3年内偶吸人群纳入了限制申请范畴,比过去更加严格。

据王云介绍,此次明确在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以后,如果吸毒了,被执行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社区执行戒毒,还有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康复措施的,”这3种情形都要注销当事驾驶员的驾驶证。

据了解,目前公安部正在探索,在这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层面之外,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推动相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问题。就和酒驾入刑一样,警方对“毒驾”的打击力度还将进一步增加。

详解123号令驾照新规 实习期记满12分驾照注销


“驾驶证实习期内有扣分情况如何处罚?实习期驾照被扣满12分是否注销?”2019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如今一年过去,实习期满的驾驶员如何按期和按程序办理实习驾驶证期满的相关业务?昨日,市交管部门详细解读相关法规细则和处罚规定。

实习期满分注销,关联降级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实行满分注销降级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实习期满分注销。比如一驾驶人新考取了小型汽车(C1)驾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则小型汽车(C1)驾照会被注销,并且不能通过满分学习考试科目一恢复驾照,只能重新申领;实习期关联降级。比如某驾驶人原有牵引车(A2)驾照,增驾新取得了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后,不仅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会被注销,而且原有的牵引车(A2)驾照也要注销并降级为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照。

实习期内扣12分以下,实习期延长一年

1.延长实习期。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实习期内驾驶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实习期陪驾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持大中型客货车驾照实习期满

需参加学习和考试

123号令规定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具体流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到驾照所属辖区大队车管窗口提出考试申请,窗口民警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6分以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窗口民警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受理实习期满考试并出具受理凭证。

驾驶人持身份证、驾驶证和受理凭证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务中心预约考试。符合规定的,安排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考试完毕后,打印成绩单并存档。驾驶人再到辖区交通大队指定的培训地点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由民警逐人做好学习台账记录。

实习期满不参加考试

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

武汉市车管所驾证科科长周刚介绍,2019年,我市共有800余名驾驶人申领了A、B类驾驶证,在2019年的对应月份实习期结束后,应当持驾驶证和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窗口提出申请,持受理凭证到车管所王家湾考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再到辖区交通大队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签注驾驶证。周刚提醒广大驾驶员,实习期结束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将依法不能办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公安部123号令:明年起闯红灯扣6分 遮挡车牌扣12分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门槛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大多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承担重大的交通安全责任,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新部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证驾驶经验丰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进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队伍。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零容忍限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为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部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提高了考试针对性和考试难度。

突出实际驾驶能力

据悉,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0公里。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小型汽车驾驶人的考试项目调整突出了实际驾驶中的实用性,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同时,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建立了考试培训质量公告制度和违规考试发证责任追究制度,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完善审验和实习期管理,严格重点驾驶人日常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为加强日常管理,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实习期驾驶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

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还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考虑到高速公路道路情况的特殊性,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但没有记分的可以免于审验,以鼓励驾驶人守法驾驶。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同时,进一步增加交通违法成本,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提高涉及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放宽年龄限制缩短等候时间,进一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时间参加考试。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办理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名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治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治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然、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治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公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相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治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治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治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治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正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相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实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治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用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认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治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实;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实;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依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治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治理所和互联网公然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实。

驾驶技能准考证实的有用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用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用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治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用。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实有用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治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厉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治理所应当依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车辆治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觉的问题。

车辆治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峻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治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治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车辆治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练习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治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然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治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用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用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治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凭证。

第五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实、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车辆治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治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身体条件的证实。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实、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实。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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