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核发

1.发证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由车辆管理所在宣誓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①申请人考试合格;

②接受不少于30min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③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2.下列驾驶证应在申请人领取新证时收回

①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处置

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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