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条款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资深专业人士,小编为您解读关于《合同》(示范文本)关键性条款。

一、合同为示范文本,供签订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使用。

首先明确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内容可以变更和补充,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驾培机构的责任。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二、依据10月1日将实施的新考试大纲,给学员明确培训内容与学时。

10月1日,全国将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学车必须完成对应科目学时才能预约考试。合同中指出,培训机构将依据《新大纲》明确学驾人培训服务内容与学时。同时,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也根据新大纲明确了培训流程和预约考试学时要求,指出学员必须完成多少学时才能预约对应的考试科目。

三、学员每次完成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费用与支付方式”中列明: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不同时段的学时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

在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中,收费项目被分成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假节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

四、学员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学员参加培训将不再受限哪个时间段,哪位教练员了。学员参加培训,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五、培训过程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学员可以拒付培训费用。

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此为,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六、享受相关权利的同时,学员需要承担的义务。

学驾人每次参加培训,应办理签到、签退手续。培训结束后,应对本次培训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学驾人每次驾驶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应当场向培训机构支付本次培训费用。当次支付费用经培训机构确认后,学驾人方可预约下一次培训。

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由此造成后果的,学驾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因学驾人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学驾人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

七、科目二、科目三若第五次考试不合格,合同将终止。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签订计时收费合同将终止:

1. 学驾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2. 学驾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

3. 学驾人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

此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对学驾人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培训机构未按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索取、收受学驾人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经学驾人提出后培训机构拒不纠正的,合同也将解除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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