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公布危险驾驶数据, 99%被查处的人都是因为...!

公安部交管局12月2日发布数据,今年1至10月,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查处危险驾驶涉案人员达16万人。其中,不乏一些既醉驾又严重超员的案件,还有一些是既醉驾又飙车的案件,这样的马路杀手在路上行驶,令人胆战心惊。

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1至10月,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查处危险驾驶涉案人员达16万人,目前共有5.9万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据统计,在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案件占99.25%;严重超员案件占2.87%;追逐竞驶案件占0.11%;严重超速案件占0.06%;运输危险物品案件占0.03%。

这些案件多发生在12时至次日3时,共占全部案件的84.6%。在涉案的16万人中,20至40岁居多,占57.4%;40至60岁次之,占40.4%;驾龄在4至10年的居多,占39.5%,1至4年的次之,占24.8%。

在今年7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选取今年审结的危险驾驶十大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0年1月4日,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福银高速公路644公里处时,被江西省高速交警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81.3毫克/100毫升。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23日,魏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华苑东区东侧南门处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0.3毫克/100毫升。魏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2020年2月12日,矣某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行驶至云南省安宁市太平街道时。因饮酒意识不清,将车辆驾驶到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内。经检验,矣某血液酒精含量429.90毫克/100毫升。矣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

2020年3月4日,阳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娄怀高速由西往东方向162公里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溆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4毫克/100毫升。阳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五: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沧州市任丘交警大队在吕公堡镇北王庄村朝阳幼儿园附近,发现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该车核载8人,实载23人,超员190%。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朝阳幼儿园负责人兼幼儿园长周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因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案例六:

2020年12月26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交警大队在岳池县罗渡镇河东街大桥桥头路段,发现向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该车核载19人,实载44人,超员130%。向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

2020年10月12日,韦某、李某驾驶装载24罐液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飞鹿大道行驶至汽车总站附近时,被鹿寨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韦某、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韦某、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八:

2020年5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交警大队在富源县某幼儿园附近查获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该车核载7人,实载该园24名幼儿,超员257%。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九:

2020年7月10日,一段名为“法拉利东湖隧道内飙车,狂追福克斯ST”的在网上传播。经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2020年7月10日,马某、陈某先后驾驶法拉利小型载客汽车与龚某驾驶的福克斯小型载客汽车追逐竞驶。马某、龚某、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8000元、6000元。

案例十:

2020年3月8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路行驶过程中,在兵马俑路口、秦陵北路高速路口等多个路段快速行驶,通过急拉手刹、猛打方向盘使车辆突然掉头,横向移位,并伴有曲折穿行,反复并线等行为,被陕西省西安市临潼交警大队抓获。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所以,不管是违停还是危险驾驶都是得不偿失的行为。希望大家牢记交通规则,平安出行,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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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全国驾考自主报考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保障考生约考权益,促进驾考廉洁公正,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开发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约考平台”),在全国推行机动车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3月1日前,天津、河北廊坊,山西朔州,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苏州,浙江宁波、嘉兴,福建福州、南平,山东济南、东营,河南安阳,广东惠州、珠海、佛山,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安顺,云南大理,陕西西安、宝鸡,甘肃兰州,新疆巴州19个省(区、市)28个承担试点任务的城市,完成约考平台部署,先行试点应用;2016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全面完成约考平台部署,逐步推行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2017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考生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

二、自主报考基本规则

(一)自选报考方式。考生可选择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渠道,在约考平台注册认证,自主报名预约驾驶人考试。

(二)自动排序候考。所有报名约考信息统一汇总至约考平台。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序排队时间;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

(三)自选考试场次。所有考场考试计划、考生排队信息提前公布。考生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或者考试区域,也可以选择服从计算机调剂安排考试。

(四)自动按序排考。按照既有排队顺序和考试计划,对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确定约考结果;对自主选择考试区域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并随机分配考试场次;对服从调剂安排的考生,计算机随机分配到空闲的考试场次。

附件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约考规则说明

1、车管所应当根据本地考试场地、设备、考试员等的基本情况,合理核定本地考试能力,并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人数等考试预约计划。考试预约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2、车管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开始接受考试预约申请,提供全部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供考生选择,并于考试前五日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

3、考生按照车管所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方式,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地点预约考试。

4、考生可以在考试预约申请截止前通过约考平台取消考试预约信息。

5、车管所受理考生考试预约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则公平合理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

(2)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序排队;

(3)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非自身原因取消考试的,排序时间不变。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5)排序时间在前的优先安排考试。

车管所应在考试前五日汇总所有考试预约信息,按照上述规则确定考试预约结果,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预约结果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考生预约结果。

6、因系统故障、停电等特殊原因未能按照考试计划进行考试的,车管所应当及时通知考生,另行安排补充场次进行考试,并将有关情况在约考平台公布。对无法参加补充场次考试的,考生重新提出考试预约申请。

7、对同时符合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条件的考生,车管所可以合并办理考试预约。对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当日要求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车管所可以不办理预约直接安排考试。

8、对考生连续60日以上提交同一科目考试预约申请,都未能预约成功的,车管所应当允许考生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车管所符合条件的考试场地预约考试。考生在外地车管所考试预约成功的,计入考生考试预约次数。

附件2:互联网约考平台使用注意事项

1、考试预约对象:通过互联网或窗口注册的学员用户和个人用户。

2、考试预约范围

(1)业务范围包括:初次申请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

(2)考试预约科目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

3、预约选择考场方式

(1)允许考生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考场或考试区域。考试区域包含的考场由车管所设置,用户选择考试区域后,在区域内的考场由计算机随机分配。

(2)通过“用户选择考场模式”部门参数设定考生在考试预约时,可以选择考场的方式,1:按考场选择2:按区域选择3:按考场选择或按区域选择。

4、考试计划的制定

(1)考试计划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制定、审核、发布,每次至少制定五日考试计划。

(2)制定考试计划时,分别确定公安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和互联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随着自主预约工作的推进,逐步扩大互联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比例,直至所有考试名额放入互联网。

(3)“恢复驾驶资格”、“满分学习”、“实习期考试”按照原有方式处理,不列入互联网预约计划范围。

(4)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不足六个月的,每科目优先安排一次预约考试,不列入互联网预约计划。

5、用户考试预约

(1)用户考试预约申请方式包括:网上自主申请和窗口申请两种方式。

(2)网上自主申请时,可以选择考试时间、场地、场次,或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区域进行申请,也可以在考试计划范围内按照考试场地或考试区域服从考试安排。

(3)通过“考试预约最大提前天数”和“考试预约最小提前天数”参数设定考生可以进行互联网考试预约申请的时间范围。

(4)对于考试预约计划未满额的,可以继续接受考试预约申请,系统自动延长预约时间。可以通过“延长预约后最小提前天数”(小于“考试预约最小提前天数”)部门参数延长预约时间。对于延长预约时间的,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考试计划。

(5)收费和计时培训系统。对已经实现分科目收费的收费系统,可以与约考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写入各科目收费信息,各地可以在制证时核查收费信息。对已建立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的,可以与约考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写入计时培训信息。

6、考试预约申请自动分配确认

(1)预约排序和自动分配。系统以业务受理时间、上一次考试时间、上一次取消考试预约时间三者中最近时间的作为排序时间,对于时间相同的特殊情况,排名一样的,系统随机确定排名,排名在前面的优先安排考试。申请预约时间结束后,系统将动按照上述排序规则进行分配确认,并公示预约结果。

(2)约考平台自动公布考试预约结果信息,公布信息包括:考试日期、考场及场次、考生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排序时间、预约是否成功。

7、取消预约

(1)在互联网取消考试预约的,应在考试预约截止前办理,取消预约后用户排序时间不变。每个科目允许互联网取消的次数通过“允许网上取消次数”部门参数设定。

(2)在考试预约截止后需取消预约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取消成功后,取消考试预约时间将作为考试预约排序时间。

8、驾校相关功能。驾校用户可以查询本驾校考生的预约结果、取消考试、调整考试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办理初学、增驾考生报名信息预录入和学员用户窗口注册申请。

公安部交管局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方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推进落实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保障考生约考权益,促进驾考廉洁公正,现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系统推广应用、约考组织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年1月1日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保障考生约考权益,促进驾考廉洁公正,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开发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功能(以下简称“约考平台”),在全国推行机动车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3月1日前,天津、河北廊坊,山西朔州,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江苏南京、苏州,浙江宁波、嘉兴,福建福州、南平,山东济南、东营,河南安阳,广东惠州、珠海、佛山,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安顺,云南大理,陕西西安、宝鸡,甘肃兰州,新疆巴州19个省(区、市)28个承担试点任务的城市,完成约考平台部署,先行试点应用;2016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全面完成约考平台部署,逐步推行驾驶人自主报考措施;2017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考生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

二、自主报考基本规则

(一)自选报考方式。考生可选择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渠道,在约考平台注册认证,自主报名预约驾驶人考试。

(二)自动排序候考。所有报名约考信息统一汇总至约考平台。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序排队时间;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

(三)自选考试场次。所有考场考试计划、考生排队信息提前公布。考生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或者考试区域,也可以选择服从计算机调剂安排考试。

(四)自动按序排考。按照既有排队顺序和考试计划,对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场地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确定约考结果;对自主选择考试区域的考生,计算机自动排序并随机分配考试场次;对服从调剂安排的考生,计算机随机分配到空闲的考试场次。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摸底筹备阶段

1、摸清考试工作底数。各地要组织对现有的培训考试能力、排队约考和考试积压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本地考试预约的实际问题,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充分预估实行自主报考可能面临的考试压力,有针对性制定自主报考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2、完成系统软硬件部署。要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完成软硬件部署,开通约考平台,实现与考试收费等外挂系统对接,确保内外网数据顺畅交换、约考平台平稳运行。

3、开通多种受理渠道。要开通约考平台和12123服务电话,在车管业务大厅设立考试预约窗口,供考生注册和办理报名约考业务。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授权驾校使用约考平台为有需求的考生代办报考业务。车管所和驾校要配置电脑、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USB-KEY数字证书等办公管理设备。

4、落实考试费分科目收取。要调整考试收费方式,改变由驾校统一代收的做法,实行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分科目收取,不得强制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要协调财政等部门和银行,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车管所和考场业务大厅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便利约考成功的考生及时缴费。

5、落实短信服务接入。总队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完成本省(区、市)12123语音和短消息服务备案,完成短信服务接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维护短信推送服务平稳运行,及时有效推送确认预约成功短信,保障考生及时掌握约考信息、按时参加考试。

6、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部局统一开发考试档案电子化管理模块,改变当前驾校参与考试过程管理的模式,采用考试员密钥认证签名、考生领证前手写签名等方式确认考试成绩,在考生考试合格后,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打印申请资料和考试成绩单,统一归档。各地要提前做好业务流程调整准备工作。

7、协调考生接送服务。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公交运输企业,开通城区与考场、车管所之间的公交客运班线,鼓励驾校、考场为考生提供免费通勤专车、租车包车等服务,方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8、集中消化考试积压存量。对考试积压严重的,总队要挂牌督办,督促其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增加考试警力、推进考试业务下放、落实异地考试,必要时组织调配异地考试员集中考试,全力缓解考试积压存量,保障驾考改革顺利实施。

(二)宣传动员阶段

9、组织动员培训。总队要采取以训代会的形式,组织对各支队车管、科技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讲解约考平台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分析面临的困难,统一思想认识,部署推进步骤和工作安排。各支队要组织对车管民警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整的业务流程制度。

10、开展驾培行业宣讲。要组织对驾培行业协会、驾校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宣讲,宣传自主报考的重要意义和推进落实的决心,讲解具体的实施办法、约考规则和操作程序,取得行业支持。

11、推进学员网上注册。要组织警力深入驾校发放约考平台使用手册,动员业务人员向在训学员介绍约考平台功能和使用方法,指导学员在约考平台上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录入和手机绑定。

12、组织内部测试。要在约考平台上分科目安排少量考试计划,选择部分驾校在训学员进行网上约考测试。组织学习驾驶证明(原准考证明)即将到期的学员进行窗口约考测试。总队要先行组织2个以上地市开展异地约考测试,组织部分考生实地异地考试。通过测试,及时发现、解决系统功能问题和考试组织过程中的问题。测试成功后,逐步加大约考平台考试计划量,鼓励在训学员自主报考。

13、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多渠道开展自主报考宣传,公告全面启用约考平台的工作计划安排,公开考试能力、考试计划、约考规则、操作程序和常见注意问题;印制宣传手册,在驾校报名点、交通管理各业务窗口、社会公共场所等地方向群众发放。

(三)组织实施阶段

14、合理制定考试计划。要根据本地考场布局和考试能力,按小时划分考试场次,科学安排科目二、三考试场次,实现两个科目一次预约连续考试。考场较多的地方,在制定考试计划时要合理划分考试区域供考生选择,在区域内实现考场随机分配,既做到考试资源合理分配、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又防止考场之间不公平竞争、形成新的利益链条。

15、公开考试信息。要通过约考平台,向考生公开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流程、交通方式等考试服务信息,公开考试员、考试计划、举报监督、回访调查等警务公开信息,提供考生排队位次、约考进度、约考结果等信息查询。

16、加强告知提示。对提出约考申请的考生,要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约考结果,在约考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约考成功的,要告知考试时间、场次和交通方式等信息。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考生,采用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提示。同时,要加强社会提示,告知考生及时查询约考平台信息,尽可能避免短信推送延迟、耽误考生考试的问题发生。

17、建立绿色通道。对因停电、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或调整考试计划的,要及时通过约考平台、短信等方式公布或告知考生相关信息,考生可以按调整后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也可以按原排序再次约考。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不足6个月的考生,允许考生每科目约考1次,不列入网上约考计划,并在约考平台和考场公开相关考生信息,供社会监督。

18、严密考试组织。要推行候考考生身份自动鉴别,实行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考生、驾校信息相互屏蔽,促进考试公平公正。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考场管理人员和考试辅助人员,落实统一监督管理措施。驾校教练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过程组织和管理。

19、落实回访调查。各地依托约考平台实行考生回访制度,考生在约考前对上一科目考试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开通互联网违规举报专栏,接受考生对考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各地要落实专人,汇总梳理举报回访投诉信息,及时核查违规线索,从严查处违规发证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主报考,是关系驾考改革成败的关键措施。总队、支队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车管、科技、装财、宣传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顺利进行。

(二)保障到位。部局将成立工作组为各地推进实施自主报考改革措施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总队、支队要建立健全与约考平台配套的运维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和人力保障,加大工作推进和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约考平台运行监控,及时查处非法入侵抢占约考名额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约考平台稳定运行,推进自主报考措施顺利实施。

(三)稳妥推进。在部局选定28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各总队可选择部分支队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逐步在全省范围推广。约考平台部署后,要稳妥设置互联网约考计划,逐步提高通过互联网约考的考生比例,实现新旧约考模式平稳过渡。

附件: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约考规则及业务流程说明》

 2、《互联网约考平台使用注意事项》

附件1: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互联网预约服务

约考规则及业务流程说明

一、自主约考规则

1、车管所应当根据本地考试场地、设备、考试员等的基本情况,合理核定本地考试能力,并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人数等考试预约计划。考试预约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2、车管所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开始接受考试预约申请,提供全部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供考生选择,并于考试前五日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

3、考生按照车管所已公布的考试预约计划,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方式,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地点预约考试。

4、考生可以在考试预约申请截止前通过约考平台取消考试预约信息。

5、车管所受理考生考试预约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则公平合理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驾驶证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序排队;

(2)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以上一次考试时间为序排队;

(3)预约成功后因自身原因取消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序排队。非自身原因取消考试的,排序时间不变。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5)排序时间在前的优先安排考试。

车管所应在考试前五日汇总所有考试预约信息,按照上述规则确定考试预约结果,在约考平台公布考试预约结果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考生预约结果。

6、因系统故障、停电等特殊原因未能按照考试计划进行考试的,车管所应当及时通知考生,另行安排补充场次进行考试,并将有关情况在约考平台公布。对无法参加补充场次考试的,考生重新提出考试预约申请。

7、对同时符合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条件的考生,车管所可以合并办理考试预约。对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当日要求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车管所可以不办理预约直接安排考试。

8、对考生连续六十日以上提交同一科目考试预约申请,都未能预约成功的,车管所应当允许考生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车管所符合条件的考试场地预约考试。考生在外地车管所考试预约成功的,计入考生考试预约次数。

二、业务流程

附件2:

互联网约考平台使用注意事项

1、考试预约对象:通过互联网或窗口注册的学员用户和个人用户。

2、考试预约范围

(1)业务范围包括:初次申请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

(2)考试预约科目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

3、预约选择考场方式

(1)允许考生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考场或考试区域。考试区域包含的考场由车管所设置,用户选择考试区域后,在区域内的考场由计算机随机分配。

(2)通过“用户选择考场模式”部门参数设定考生在考试预约时,可以选择考场的方式,1:按考场选择2:按区域选择3:按考场选择或按区域选择。

4、考试计划的制定

(1)考试计划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制定、审核、发布,每次至少制定五日考试计划。

(2)制定考试计划时,分别确定公安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和互联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随着自主预约工作的推进,逐步扩大互联网考试预约计划名额比例,直至所有考试名额放入互联网。

(3)“恢复驾驶资格”、“满分学习”、“实习期考试”按照原有方式处理,不列入互联网预约计划范围。

(4)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止不足六个月的,每科目优先安排一次预约考试,不列入互联网预约计划。

5、用户考试预约

(1)用户考试预约申请方式包括:网上自主申请和窗口申请两种方式。

(2)网上自主申请时,可以选择考试时间、场地、场次,或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区域进行申请,也可以在考试计划范围内按照考试场地或考试区域服从考试安排。

(3)通过“考试预约最大提前天数”和“考试预约最小提前天数”参数设定考生可以进行互联网考试预约申请的时间范围。

(4)对于考试预约计划未满额的,可以继续接受考试预约申请,系统自动延长预约时间。可以通过“延长预约后最小提前天数”(小于“考试预约最小提前天数”)部门参数延长预约时间。对于延长预约时间的,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考试计划。

(5)收费和计时培训系统。对已经实现分科目收费的收费系统,可以与约考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写入各科目收费信息,各地可以在制证时核查收费信息。对已建立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的,可以与约考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写入计时培训信息。

6、考试预约申请自动分配确认

(1)预约排序和自动分配。系统以业务受理时间、上一次考试时间、上一次取消考试预约时间三者中最近时间的作为排序时间,对于时间相同的特殊情况,排名一样的,系统随机确定排名,排名在前面的优先安排考试。申请预约时间结束后,系统将动按照上述排序规则进行分配确认,并公示预约结果。

(2)约考平台自动公布考试预约结果信息,公布信息包括:考试日期、考场及场次、考生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排序时间、预约是否成功。

7、取消预约

(1)在互联网取消考试预约的,应在考试预约截止前办理,取消预约后用户排序时间不变。每个科目允许互联网取消的次数通过“允许网上取消次数”部门参数设定。

(2)在考试预约截止后需取消预约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取消成功后,取消考试预约时间将作为考试预约排序时间。

8、驾校相关功能。驾校用户可以查询本驾校考生的预约结果、取消考试、调整考试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办理初学、增驾考生报名信息预录入和学员用户窗口注册申请。

9、业务办理短信提示:

短信发送环节

短信内容

1

预约受理成功

【XXXX(例如:北京交警)】您已成功预约${ksdd考场} ${ykrq约考日期}${kscc考试场次}的${kskm考试科目}考试,请携带身份证明按时参加考试。

2

预约受理失败

【XXXX(例如:北京交警)】您预约的${kskm考试科目}考试,因${fkxx失败原因}预约失败。

3

取消预约受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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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预约公安网受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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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全国十大开车高危路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0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交通事故多发、死亡人数集中的10个路段。这10个路段的通车里程共计153公里,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203起,造成451人死亡,平均每10公里发生78起、死亡30人。

目前,2015年春运已经启动,高速公路、国省道客货运量大幅增加,跨区域长途运输、自驾车返乡车辆增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请行经下述10大交通事故高危路段的驾驶人谨慎驾驶,行经道路中央、路侧开口路段以及视距不良、线形不好时,要提前减速、确认安全情况下慢速通过,避免发生事故。

1、国道102线天津河北交界80公里至90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79起、死亡149人。该路段事故形态主要以车辆正面、侧面碰撞事故为主。小型客车、重型货车、摩托车是主要肇事车型。

2、国道104线山东境内533公里至540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98起、死亡80人。该路段事故形态以车辆侧面碰撞事故为主。小型客车、摩托车、重型货车是主要肇事车型。

3、国道327线山东境内77公里至87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00起、死亡67人。车辆追尾碰撞是主要事故形态。小型客车、大型客车是主要肇事车型。

4、国道105线广东境内2595公里至2605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24起、死亡41人。车辆侧面碰撞事故、车辆单方事故是该路段主要事故形态。摩托车、小型客车是主要肇事车型。

5、甘肃省道营兰线95公里至104.4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16起、死亡40人。车辆侧面碰撞事故、车辆单方事故是该路段主要事故形态。小型客车、重型货车、摩托车是主要肇事车型。

6、四川成都绕城高速50公里至70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57起、死亡28人。与2013年相比,车辆追尾碰撞事故、单方事故上升明显,分别增加8倍和3倍;小型客车、重型货车肇事大幅上升,分别增加4.5倍、3倍。

7、浙江杭州绕城高速95公里至114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6起、死亡15人。车辆追尾碰撞是事故的主要形态。货运车辆是主要肇事车型。

8、青银高速陕西榆林境内1050公里至1070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9起、死亡11人。车辆追尾碰撞事故多发,占总数的53.6%。重型货车肇事突出,占总数的78.6%。

9、京昆高速四川广元境内1553公里至1573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49起、死亡10人。车辆追尾碰撞事故、单方事故是该路段主要事故形态。重型货车肇事突出,占总数的63.3%。

10、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5起、死亡10人。车辆追尾碰撞事故、侧面碰撞事故和车辆单方事故是该路段主要事故形态。重型货车肇事突出,占总数的44%。

高速公路上常见交通事故原因

超速、低速行驶;违法停车;行人上路;疲劳驾车;长期占用超车道;违法超车、倒车及逆行;轮胎突爆、制动失灵。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清楚表述时间、方位、后果等,并协助交通警察调查。

2、有死伤人员的交通事故,应先救人。

3、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4、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公安交管局考验处权威解答考驾照相关问题


公安交管局考查处权威解答考驾照相关问题

日前刊发系列涉及驾照的问题解读引起市民关注,继续又有市民就驾照方面的困惑咨询,就此,记者归纳热点问题反映至市公安交管局考查处,王辉警官对此做出权威解答。

涉及驾照几件事,

记者帮你问

迁移驾照用啥手续?

栾先生问:我现在住在道里区,驾照地址在道外区,去年检证时警方让我把驾照迁到道里区,不知道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

答:可就近到交警大队办理驾照更正业务,将驾照地址更为道里区即可。所需手续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驾照原件、两张一寸白底照片。

复考驾照还用实习吗?

赵先生问:我有20年驾龄,体会丰富,但因多年前有事耽搁没来得及换证,原驾照被注销。现在想复新报考C型驾照,规定一年实习期内不答应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我想知道,原先的驾龄能累计吗?是否要执行实习规定?

答:注销后复新申领驾照原驾照的驾龄就没有了。新领的驾照初次申领日期按照领证日期运算,所以还要按实习期规定执行。

开公交有年龄限制吗?

小李问:我刚满18周岁,想考A1型驾照开公交车。外传有年龄限制,请问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大型宾车准驾车型(A1)的公民,须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停;申请都邑公交车(A3)、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公民,须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停。小李的年龄不符合以上标准。

增型需要什么条件?

孔先生问:我持有A2型驾照,按规定不能驾驶大型宾车,想增加准驾车型,申请A1驾照,不知道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增加大型宾车准驾车型的条件为:已取得驾驶中型宾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60岁能开挂车吗?

李先生问:我持有A2驾照,近年一直开带挂的大货车跑长途养家,身体状况很好,明年6月将年满60周岁,还能不能连续开挂车?

答:“公安部123令”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得驾驶大型宾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宾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宾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宾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驾照能代办吗?

陈先生问:我持有C1驾照,有用期至今年11月27日,本人现在在外地办业务,无法回哈换新证。能找朋友代办吗?

答:可以托付办理换领驾照,需要准备换证申请表、本人在居留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一寸白底照片。各个交警大队的窗口都可办理。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治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实”。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治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治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用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用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托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托付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被托付地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依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依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然、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治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治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公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下载、使用相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正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相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实;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实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实;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实、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治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实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实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实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治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治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用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用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用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实、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实,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实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治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治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相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实。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实和行驶证。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实、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实、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实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实;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用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治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实。车辆治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治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副本提交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实。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治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灭失证实;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和出境证实,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实。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实。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治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实》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治理所。

登记地车辆治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实。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用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用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实,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治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实。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实。

车辆治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用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治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实,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用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用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用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核发有用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治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觉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治理所更正。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治理所应当依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治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凭相关技术鉴定证实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托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托付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托付书。被托付地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治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治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实托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托付。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治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楚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治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治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实、凭证的;

(二)有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实、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暗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治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实和利用进口要害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实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实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实和利用进口要害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实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非凡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实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实,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实。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实。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实,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实。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实,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实。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实,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实;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实,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实;

3.居民的身份证实,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实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实;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实,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实;

5.香港、澳门非凡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非凡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实;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实,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实;

7.华侨的身份证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实;

8.外国人的身份证实,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实;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实,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实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实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实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实;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续、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继续、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实;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实。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实;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实是《权益转让证实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实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实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实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实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实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实替代。

(八)机动车灭失证实是指:

1.因自然灾难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实是,自然灾难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难造成灭失的证实;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实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实;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实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实。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用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驾照疑惑多 交管局进行梳理解答


持有C1驾照到底可以驾驶几个座位的小型客车?连日来,准备驾车举家出行的市民刘先生很纠结。记者整理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市民关于驾照方面的疑惑不少,诸如:“没计满12分就能延长换证?”“凭暂住证能在哈考驾照吗?”“没扣分真免检吗?”等问题成了大家咨询的热点。记者就此联系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考验处王辉警官,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C1驾照

能不能开7座车?

刘先生说,前段时间他计划一家三口带着父母和岳父岳母出行,他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持C1驾照可以驾驶几个座位的小型车?刘先生认为自己可以驾驶微型面包车,朋友却说,C1只能开5座车。刘先生就此咨询周围同事,有人说,他可以驾驶9个座的车,还有的说更多。刘先生网上查询,发现网上也是说法不一。

就此,记者联系市公安交管局考验处,王辉警官说,C1驾照可驾驶小型汽车,而小型汽车并不是用座位多少来衡量的,应该以行车执照标注的车型为准。只要是蓝牌照的小型汽车持C1驾照均可驾驶。例如,有的金杯面包车虽然是14个座,但牌照是蓝色的,持C1证就可以驾驶。

换证前

交罚款就行?

刘先生持C1驾照,因违章被交警现场开了罚单,罚款100元、扣2分。朋友告诉他,不用着急,只要是换证前,什么时候交罚款都可以。刘先生问,这是真的吗?

王警官说,现场处罚的罚款,必须要在清分日期前交纳,否则计算机系统将不为其清分,自动积累到下一记分周期。

没计满12分

就能延长换证?

赵先生说,他初次领证日期是2008年1月,C1证,按规定,明年1月前需要换新驾照,5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遵章驾驶,从未被扣分,听说好像有规定可以延长换证,是真的吗?

王警官说,C1驾照第二个换证周期如果没有被计满12分的记录,将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照,第三个换证周期如果没有计满12分记录,将换发长期驾照。

凭暂住证

能在哈考C证吗?

29岁的小林3年前从江苏来哈做生意,计划买辆轿车,可一想到得回原籍报考驾照,实在折腾不起,一直犹豫着。他想问问,自己能不能在哈报考驾照?

王警官说,外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学生证,可以在哈报考小型汽车的驾照(C1、C2)。小型汽车驾照有效期6年,届时可凭暂住证或学生证在哈更换,如果不能提供暂住证和学生证,则需要迁回居住地更换新证。

一年没扣分

驾照真免检吗?

郝先生持有B1驾照,驾照副本标注,每年11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今年有朋友说,他没有扣分记录可以不用去提交,到底用不用提交证明,他心里发蒙。

王警官说,“公安部123号令”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C1证以上(含B1、B2、A1、A2、A3)车型的驾照,如果当年没被计分就免检。这里不包含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校车驾驶员。

河北交管局:已有人不上驾校成功考证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透露,目前河北各地级市都可以直接报考,只是考试排期可能较长,需要等待。此前已有公民个人报考并成功取得驾驶证的先例。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河北省11个地市都可以进行小型汽车驾驶证也就是C1驾驶本的“直考”,河北省公安交管局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直考小型汽车驾驶证:一是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取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两年的;二是超过规定记分周期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两年的;三是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满二年的;四是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满三年的;五是持军队、武警、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六是其他具备一定驾驶技能的。

对于如何认定报考人具备一定驾驶技能,河北省要求必须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证明。而如何开具这张证明及具体实施办法,记者并没有查阅到河北省明确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是在2009年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直考的,当时在石家庄、保定、邯郸、衡水市开展试点,主要是考虑到部分群众,在申领驾驶证前,通过自学、陪练等其他途径,可能掌握了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具备了一定的驾驶技能,为节省相关人员的时间、费用,可直接到所在市车管所报名考试。

目前河北实施小型汽车驾驶证直考以来,确实有人报名参加并通过了考试取得驾驶证,但是通过率非常低。据公开的资料显示,2009年2月27日到3月12日省会石家庄共有288人参加了C1驾驶本直考,其中有44人通过了科目一即笔试的考试,通过率仅有15.2%。而张家口市实施后的7个多月时间里共有196人报名参加,也仅有22人顺利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另有25人放弃驾驶证“直考”机会。

还有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自学驾驶困难重重,一是个人没有专业的教练车。教练车要求在副驾驶脚下多安装一个刹车踏板,个人改装费用很高;二是没有场地。根据交通法规,没有驾照的人不能上路行驶,而驾校的训练场地都经过了管理部门审批,可以用作没有驾照的人训练驾驶技术使用;三是出了事故赔不起。如果没有驾照,在练车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而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在驾校学习时,如学员在公共道路上练车时发生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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