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车主都对自己的新车关爱有加,如果说轮胎被钉子扎破了,修补换胎就无法避免。然而,除了被扎以外,还有一种轮胎杀手——小石子。它会划伤轮胎,造成潜在的行车安全威胁。那么,卡在轮胎缝里面的小石子,要不要去把它弄掉呢?
轮胎里如果不幸卡了小石子,在开车的时候会明显的听到噼里啪啦的声音,刺耳难听。而且,比胎燥的声音要大得多,总有一种“车要爆炸的感觉”。
一些有经验的车主说,轮胎上面的沟槽是用来排水的,如果小石子比较多卡在轮胎上面,下雨天开车的时候,轮胎本身的排水道就会有几根被堵住。 再者,就是轮胎的抓地力,或者说是制动效果会受到影响。如果车胎卡住的石头过多,很可能会发生侧滑,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所以不要把小石子不当 一回事。还有一种情况,石头比较尖,或者是比较硬,甚至这个“石头”它本身不是石头,只是一块小小的铁片,卡在里面了,那要怎么办? 如果在高速路上,或者是在高架上开得比较快,是有一定的几率会把轮胎外层橡胶给磨破的。如果刺进内胎就会造成漏气,严重的还可能会损坏里面的钢丝,导致爆胎。 然而,我们将车辆送去做保养的时,保养人员会跟你说“不要紧,你开快的时候,这个轮胎转转石头就会飞出去的”。
正如工作人员所说,大多情况,石头是会飞出去的,那么如果飞不出去怎么办?万一爆胎了呢?这也是个安全隐患,只能跟师傅好言几句,让他把石头挑掉。 一般来说,每3个月做一次保养就算勤快。平时,车友们可以利用手中的钥匙或者螺丝刀把石子挑出来。 如果从一个工地,或者从非铺装的路面开回来,都是石头,就不用去找螺丝刀来一个一个的抠掉了,就直接开到轮胎店,让师傅把气放一放石头就会掉下来,然后把气打满就可以了。
石头卡在里面真的是很烦,开车的路不好就会经常有,如果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及时清理。如果没有时间的话,注意查看轮胎的损耗程度,及时更换,谨防意外发生。
“中国式过马路”如今已经屡见不鲜,几乎在国内的任何城市都能见到,因为行人闯红灯而导致的车祸频繁发生。其实在路上开车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除了需要你手脚配合协调之外,还需要集中注意力,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为什么这么说呢?开车时也许一个稍不留神就会出现意外!比如,如果你撞了一个正在闯红灯的行人,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保险赔不赔呢?今儿小编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行人闯红灯被撞责任由谁承担?
在中国,有多条法规显示机动车遇到此类情况要避让行人,即便是实在躲不过的情况下撞倒横穿马路的人,如果有监控等证据证明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也要负不超过10%的责任。当然这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弱势群体……
二、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外是如何判定的呢?
欧美国家:严谨的回答是要看发生在什么州,美国地广人稀,因为人口密度低的交通环境,道路宽敞发达,公共交通相对落后,绝大多数人选择驾车出行,不多的行人就成了重点保护对象,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再撞到人,大部分州的法律还是会判定车要负全责的。
其它的州呢,有的是责任比例分摊制,即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但同时强调行人的路权高于机动车。
然后还有一些州法律规定,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那么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如果违规在先,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责任自负,得不到任何保护。
日本国家:日本闯红灯的情况很少见,而且就算是人自杀冲上来被撞的,也会是由机动车负责,这点和中国的情况差不多,撞了人赔偿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这规则本身并不高深复杂,但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到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却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法令里的保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同时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该制度,或者说已经缴纳交强险的驾驶者们,如果在开车时,撞死了正在闯红灯的行人,不管论判是合乎情,还是合乎理,其最终的理赔的额度在某一程度上来说,是会减少许多的。
这些是按照已经投保了的驾驶者们的情况来看,那么如果驾驶员连交强险都没有缴纳的话,那么驾驶员则需要自己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金钱,在开车撞死闯红灯的行人之后,其所承担的责任压力远远大于缴纳交强险之后的责任压力。
总之,如果驾驶员们缴纳了交强险,那么先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钱,不够的部分再由驾驶员自己赔偿。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驾驶员同时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基于次要责任的原则,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就够了,特殊情况酒驾等除外。这两种情况下,在合乎法律道德的基础之上,在公平公正的判决之后,驾驶者们即使要进行赔付,其赔付所需的金钱也会大打折扣。
上面仅仅只是说了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整体内容,对于赔偿不足的部分,该条法规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点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一条的所针对的主体是机动车,与本文所针对的主体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所以我们可以不用分析这一条法律背后,事故发生之后的双方或多方责任的划分。第二条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错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这条法令背后有四层责任赔偿额度的具体划分,通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自的实际行为来区分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尤其是机动车赔偿额度所占的比例,也会根据对方——非机动车类以及行人的行为,会逐级降低亦或是逐级增高。
虽然国家法律至上,有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是如果真当机动车辆撞死了行人,这时法律则会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也会让驾驶员承担大于其本身应该所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交警们也习以为常地找出一些如"处理事故不当"等模糊的理由来提高机动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为“保护弱者”,“人命关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机动车驾驶员都有承担大于本身责任的赔偿,更何况是撞死行人这一最为严重的情况。
总而言之最后的裁决会让许多机动车驾驶员感到不满。而正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出自人情乃至人伦的辩护,同时也纵容了许多闯红灯的行人。如果行人是因闯红灯而被机动车撞死的话,从道路交通规则而言,机动车应该属于无过错方,虽然还是要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
如果更有明显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等,能够重现当时的场景,来证明机动车无过错的话,机动车所需赔偿的费用更是应该降低。这样,一件事故的矛盾纠纷才会慢慢得以和解。而双方公正合理的责任划分,也是弱化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何提刑戒争地诗》曾言:"他侵我界是无良,我与他争未是长。布施与他三尺地,休夸谁弱又谁强。"作为受害方的行人以及其家属,在机动车方赔偿相应的金额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切不可出于维护自己更多的人身利益,而进一步的索要与纠扯,同时也要自我反省,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自己的“慎独”意识是否养成;作为肇事方的机动车辆,既然一位行人的生命从这个世界上消失,那么承担相应的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的,切不可与对方论个谁弱谁强。
纵观现实生活中,闯红灯现象一点都不陌生,这也就是大众所熟知的"中国式过马路"。这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是行人规则意识的缺乏,交通意识相对薄弱,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整治行动落实不到位,文明交通的构建还未处完善状态,国民素质有待提高。交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综合社会上依然存在的现状和此交通法规,所有的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和行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随时发生,随处发生,三者之间的矛盾是无可避免的。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携手遵守交通规则,熟知交通法规,履行自身义务;
如果机动车主不盲目求急、求快,并兼具谦让礼让文明精神,那么即使这些矛盾永存,各方在金钱代价,家庭代价,时间代价,以及身体代价等方面的赔付的额度与限度都将降至最低,而“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也将成为人人铭记于心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