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新规定

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在民事赔偿中一定会涉及到丧葬费。那么,交通事故中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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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了必要的营养费,什么是营养费?这个营养费是怎么计算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赶紧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营养费如何计算?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原则是本着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为原则,所以营养费应以实际花费为准,加强营养是指因伤通过正常的饮食调解不足以恢复身体健康,除药物治疗外,需要通过营养品进行辅助。

所以,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简单写明加强营养是无法认定营养费数额的,可以让医院的在诊断证明中载明通过何种方式、用何种营养品、增加多长时间来确认需要加强营养,另应提交购买医嘱中营养品的相关发票,以证明实际花费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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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分吗 交通事故扣分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进入更多的家庭,成为人们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由于汽车数量的增多,驾车上路行驶时,难免会发生磕磕绊绊。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会被扣分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吧。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扣分与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扣分是针对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但是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依据的。如果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有违法情节,就会被扣分。所以发生事故不一定会扣分,要看交警根据现场判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但轻微交通事故又不快速解决,可能交警会酌情扣分。

举例来说,某人在高速上行驶,结果一个行人在高速上溜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这个司机属于正常驾驶,虽然发生事故但不扣分。

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条件


一、先行垫付的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强制第三者险条款》的约定,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二、先行垫付的金额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是1万元,因此垫付的最高金额是1万元,保险公司有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的责任。一般在伤者伤情严重,需要较大数额医疗费时,在预估医疗费可能会远远超过1万,且被保险人有责时,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垫付,则保险公司会同意垫付1万元。若预估医疗费不会超过1万,则视情况垫付3000-5000元。

肇事方可以要求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被保险人可以拿着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行垫付,保险见了垫付申请和交警出具的证明,一般都会先垫付,可操作是直接打款到医院账户,避免钱被被保险人取走。

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条件

一般伤情严重,进过被保险人申请或者交警的垫付证明,就可以让保险先行给1万医疗费,另外,我们常说的垫付,并非先行垫付,而是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时的垫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上述情况的垫付,不管是保险垫付还是基金垫付,都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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