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车也是这样,我们也要制定一定的规矩。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程序以及社会化考试场违规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车
社会化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一考试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下称“科目二考试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下称“科目三考试路段”)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三安全常识考试场”)。科目一考试场设置应满足考试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机数量不少于20台,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等;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科目二考试场应满足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未经交管部门同意,平时训练不得动用考试车辆或启用考试设备;考试场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内容音视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科目三考试路段要求考试全过程实现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损毁、丢失的;考试监控摄像头未固定或随意调换、遮挡、严重污损造成监管死角或不能实时传输考试音视频资料的;考试场管理不到位,考试、候考秩序混乱的;纵容考试舞弊的,应当暂停考试1至2个月,并责令整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科目一、二、三考试设备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及相关作弊软件的,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科目一考试机安装无线接收装置及与考试无关的外接设备的;通过无绳电子设备、针孔摄像头或无线对讲设备由考试场内场外人员对考生进行指挥考试的;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暂停不少于3个月考试,并责令整改。
福州新闻网讯 驾校之间打起了价格战,学费一家比一家低,挂靠教练开出的学费甚至更低(详见本报7日A15版报道)。相关文章见报后,引起了福州市面市道市面路运管处复视。昨日,市运管处机动车驾驶培训治理科赵亮海科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市驾培机构收费水平全省最低
赵科长告晓记者,依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我市驾培机构收费完全是行市场化道路,相关职能部门未对驾培机构的收费设置最高或最低的政府指导价。赵科长说,运管处在去年的调研中,经过认真核算每家驾校培训一名学员的成本约在3100元。如果驾培机构的收费标准低于2500元,那是不正常的现象。赵科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全省各地市驾培费用的材料。资料显示福州的驾培机构收费水平,位列全省最低。驾培机构收费标准最高的是龙岩和厦门,平均收费水平在四五千元。对此,赵科长说亮说,福州的驾培机构收费标准最低,是因为福州的交巡警、运管等部门未对驾培机构收取分文费用,驾培机构在微利或保本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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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部门将开发培训学时治理系统
针对我市驾培市场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市运管处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商讨相关计策。
一是推行预考制度。市运管处与市交巡警支队已经在全市驾培机构中推行预考制度。按学时完成培训的学员,通过了驾培机构的预考,才能参与市交巡警支队组织考试。
此外,市运管处正在和市交巡警支队会商,拟将学员考试合格率与招生名额相挂钩。这样一来,可以拿高驾培机构的教学质度。对于合格率较低的学校,将对其采取限制性的措施。
赵科长告晓记者,市运管处设想在今年停半年与驾培协会一起开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费治理系统。目前,该系统研发的前期工作进展顺利。这将改变目前驾培机构治理教练员不力、挂靠教练我行我素等不正常状态,使教练员真正成为驾校职工,使驾校真正成为培训的责任主体。该系统投入使用后,可以调动学员的积极性,让学员真正做到亮亮白白消费,实实在在学车。
近来,有很多网友咨询什么样的残疾人可报名学车?残疾人学车需满足哪些身体条件?驾校中国小编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总结出五类残疾人士可报名学车,希望对众多残疾人朋友有参考。
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五类残疾人士可报名学车。
1、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2、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3、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4、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5、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近日,有网友向小编咨询到,自己身有残疾,不知道能不能学车考驾照。本期,我们就来说下残疾人到底能不能考驾照。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5类残疾人能考驾照: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南京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说到,残疾人是可以跟正常人一样考驾照的,但多了一个步骤——需预先去资质医院做检查(对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只有医院开合格证明了,驾校才允许报名。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和正常人不同的地方,除了教练车会进行相应的改装,学费、考试流程等都一样。
残疾人应该买什么车呢?
残疾人在购车上和正常人没有分别,只需去正规4S店购买普通小汽车即可,但需要给车辆加装相应的操作辅助装置。
“我们将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政策及省相关部门的指示,配合其他部门为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而针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的规定,市交警部门表示也会根据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在考证和汽车改装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
提示: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有关残疾人考驾照及驾驶车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近日,有网友问我,自己身有残疾,不晓道能不能学车考驾照。对此停面我们就来说停残疾人究竟能不能考驾照。
依据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停5类残疾人能考驾照:
右停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宾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宾汽车;
双停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宾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宾汽车;
左停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宾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来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宾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宾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短失或者手指小节残短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宾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宾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南京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说来,残疾人是可以跟正常人一样考驾照的,但多了一个步骤——需预前去资质医院做检查(对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只有医院开合格证实了,驾校才答应报名。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和正常人不同的地方,除了教练车会进行回应的改装,学费、考试流程等都一样。
残疾人应当买什么车呢?
残疾人在购车上和正常人没有分别,只需去正规4S店购买一样小汽车便可,但需要给车辆加装回应的操作辅助装置。
“我们将依据公安部颁布的政策及省相关部门的指示,配合其他部门为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柄。”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而针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必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的规定,市交警部门表示也会依据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在考证和汽车改装方面紧密配合,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公安、计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相关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进展计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进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公然、择优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相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十二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第十四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等治理制度,加强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治理,保持教学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优良,保障培训安全。
驾培经营者应当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舞驾培经营者为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和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业务治理、人员培训、培训计时等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费用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应当分项计算。
驾培经营者不得超过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或者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等。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性教练场的练习规模、服务能力,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
经营性教练场不得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驾培经营者不得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治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第四章、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
第二十二条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员托付驾培经营者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考场适应等手续的,应当就相关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学员可以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合同文本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推举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驾培经营者约定培训时间,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培训收费。
学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并参加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
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练员证》以及在教练员资格考试中作弊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的,驾培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教学技能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名,参加《教练员证》考试。
驾培经营者不得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培训规范: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从事培训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五)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榜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六)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练习道路从事教练;
(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欺侮、打骂学员等行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后教练;
(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停止培训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教练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和教练业务的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参加1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八条驾培经营者使用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第二十九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教学车辆的,应当与市场需求、资质条件相适应,并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审核。
鼓舞驾培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教学车辆进行教学。
第三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更新、变更、转籍、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峻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驾培经营者教学车辆新增、教练员考试业务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驾培经营者预约考试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驾培经营者不符合开业条件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法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驾培经营者、教练员填写《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驾驶人培训学时、考试以及质量跟踪的信息化治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系统与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畅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将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资质、信誉考核、违章等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驾培经营者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教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对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低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受理驾培经营者报送的学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其《培训记录》,并在受理道路考试时,收存《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培训记录》有平心而论嫌疑的,应当查询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申请人考试资格,并书面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为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实。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培经营者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一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伪造培训学时的;
(三)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练习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教练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教练员考试申请。
教练员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受理未提交有用《培训记录》的学员考试申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六条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向学生发放1万张文明骑车治理证,学生在道路上骑车须携带治理证并遵守交通规则。若违规,执勤民警或学校可暂扣其治理证副证,并对其进行教育。
1万张自行车治理证已发到学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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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容桂街道举办发证仪式,向容山中学、桂洲中学、胡锦超职业学校、文华中学、兴华中学等5所试点学校12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发放1万张学生文明骑车治理证。由于从外观和内容来看,学生文明骑车治理证与机动车驾驶证有些相似,因此,有人称其为自行车“驾照”。
文明骑车治理证分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上面写有持证学生的证件号、姓名、学校、家庭住址和有用期等,背面则注有7条违规具体行为:违反信号灯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车、双手离把骑车、乱横穿道路曲折行驶等。而在副证上,除了写有持证学生的证件号、姓名、学校之外,还有记录栏。
“记录栏是协警在检查学生不文明骑车行为时做标注用的。”容桂交警中队警官梁健志告诉记者,容桂将抽调30名交通协管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在主要路口执勤。“假如学生骑车没有带证或是违规,我们会扣留副证或拍照,每月月底统一告知学校,让学校主要通过德育方式,比如扣除德育分等对其加以教育。”梁健志说。
多次违规行驶可能被强制做义工服务
兴华中学初三(9)班班主任吴桂香得知将要给学生发文明骑车治理证的消息后,当天就在班会上告知学生,并通过家校沟通平台通知了每位家长,“一些学生和家长第一反应都是奇特,但很快大家都表示支持”。该班学生周小妹表示,尽管自己有较好的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但是自行车“驾驶证”将更好地督促和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规则。
初三(9)班有50名学生,其中26人天天骑自行车上下学。而兴华中学有2000多名学生,其中1200多人骑自行车。由于学校位于容桂街道中心区,天天一到放学时间,学校四周交通堵塞很严峻,学生安全存有隐患。
为了配合文明骑车治理工作,该校规定,对有违规骑自行车情况的班级,每人次扣德育分1分,若某班级一个学期没有一次违规,德育评分加5分,期末按照班级得分高低评选文明班级予以表彰。“这样一方面能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文明骑车行为,另一方面也能提高班级的凝聚力。”该校德育处副主任杨东生说。
据容桂街道教育局副局长余锦团介绍,目前5所试点学校均已制定实施方案。例如桂洲中学规定,对一个学期扣分累计达12分的学生,学校将要求其做义工20—25小时;而一个学期没有扣分,且积极参加各项文明出行活动的学生,将被评为交通文明之星。在另外几所试点学校,也有类似的规定。
若效果好将向社会推广实施
“我非常赞成给学生发放自行车‘驾驶证’。”兴华中学初一(5)班学生家长钟国贤告诉记者,他的孩子天天骑车上学要在一段单行线逆行。该路段很窄,车也许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看到这张文明骑车治理证,我第一反应就是要跟孩子一起重新设计路线。哪怕绕一点,多走一些路也不能再逆行了。”钟国贤说。
“现在外界大多比较认同这一做法,有些质疑则主要是针对处罚。其实,这种担忧是余外的。”在梁健志看来,发放学生文明骑车治理证只是一项规范措施,目的是督促中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实际上,交警并不直接做出处罚,而是将情况反馈给学校,每个学校的具体奖惩方法,我们也不会干预,所以不存在交警部门处罚骑自行车学生的问题,但我们会和学校沟通,跟进了解这件事情最终是怎么处理的。”
“现在还在过渡期,我们会进一步探究、调整。”余锦团说,“对于违规骑车的学生,我们要求最终还是以批判教育为主,奖励与批判教育相结合,不可能做出开除这类过激的惩处。”
梁健志告诉记者,这一措施将从明年1月份正式实行,效果好的话,还会向辖区其他学校和企业推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一项富有创意的尝试
为学生发放文明骑车治理证,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仅是道德教育的一种好形式,也是法制教育的一种好形式。这一新举措要求学生遵照相关交通规则骑车,从小养成优良的交通习惯,可以试想,孩子长大成人后一旦拥有了汽车或者有机会驾驶机动车,更有可能自觉养成携带驾照并按交通法律法规行驶的优良习惯。
而通过“积分”和“计分”等奖励和批判教育的方法来强调实施效果,也是一种富有创意的尝试。至于通过做“义工”的形式教育那些多次违反规则的学生,也可以视为一种带有惩戒意义的矫正行为,但此法不可“过”,包括时间的长度和劳动强度都要注重与孩子的年龄与身心承担能力相适应。
学校应当更多地与交通安全治理部门结合,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事例分析的方法,让学生感受到不遵守交通规则可能造成的严峻后果,然后要求他们从行动上来体现自己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切实遵守。
残疾人能考驾照吗?残疾人报考条件是什么?有许多想开车的残障人士朋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是残疾人我能考驾照吗?我这个身体条件复合残疾人报考条件吗?那么残疾人能否考驾照,残疾人报考条件是什么?下面看看的小编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
残疾人能考驾照吗 残疾人报考条件
■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五类残疾人士可报名学车。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温馨提示:残疾人也准许考驾照是对残疾人的尊重,那么只要残疾人的条件符合报考驾照的条件,那么驾校一定不会拒绝的。如果残疾人残疾的较多是不可以考驾照,这是对自己,对他人对家人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