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醒:醉驾侦查确认后应及时吊销驾驶证

目前,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公安部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模糊,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可是,两年来各地执行情形不一,请听检察院的建议。

2012年12月7日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境内苏某驾驶货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发觉,2011年8月,苏某就因醉酒驾驶被金湖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仅一年之隔,苏某怎么还能持证驾驶?

自2011年5月1日至今,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5年内不得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模糊,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苏某应当于2011年8月10日前就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无法复新获证。为何苏某能持同一驾照驾车上路呢?调查中发觉,苏某于2011 年8月醉酒驾驶,公安部门承办民警仲某在此案件办结后,未按规定及时吊销苏某的驾驶证,苏某一直连续持原驾驶证驾驶车辆,最终肇事导致一人死亡。2012 年12月26日金湖县检察院对仲某玩忽职守案立案侦查,县公安部门也迅速对2011年5月以来办理的339件醉驾案件进行逐案检查,发觉还有6起醉驾案件已经判刑,但仍未吊销驾驶证。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此6件醉驾案件当事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策,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责任倒查。

自2011年5月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判刑的醉驾案件达2527件,由于种种原因,醉驾入刑后,相应的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执行各地情形不一,值得关注。公安部门人手少、任务复,办案成本低、难度小的醉驾案件在追求办案数量的地方极易成为打击的复点。甚至显现派出所民警上路查处交通违法的情形。追求刑事成案,忽视行政处罚,不仅留下了复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也隐藏着执法安全隐患,极易置公安干警于渎职犯罪风险之中。

为此,金湖检察院本着为民负责,为法律负责的精神,有针对性的对公安部门提出以下计策建议:

一是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性地提升公安干警综合素养。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对一段时期内办理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进行内部自查自纠,跟进做好该类案件后续的吊销驾驶证件的行政处罚工作,有用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准确的执法观、业绩观,指导执法工作顺着健康的轨道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安干警法律业务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强化程序意识,提高执法办案综合成效。

二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法制监督部门对案件的审核、制约跟踪力度,严把移送审查起诉关,及时发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严密刑事司法和行政处罚衔接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畅通信息相易渠道,增强工作合力,堵塞工作漏洞。

三是加大对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扬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干警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查处,通过办案有用预防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规范公安干警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促使严格、依法、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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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受罚吊销驾驶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代人受罚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介绍他人代替罚分并从中牟利,将吊销驾驶证并拘留。

罚款拘留规定适用于管理人

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行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速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一,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对严重超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为了与“刑九”相衔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员载客增加没收违法所得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是送审稿关注的另一重点内容。

一方面,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定额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为此,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包括超过核定乘员的,将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核定乘员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同时,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不让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此外,鉴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以及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处罚的对象由“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取消了“经处罚不改的”限制条件。

对于实践中愈演愈烈的买卖交通违法记分行为,送审稿对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的行为增加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但近来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行为的查处尚无明确规定,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

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三,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

驾驶证被损坏不及时更换将受罚


近日,交警在例行的道路车辆检查过程中发觉了用一张光盘将自己的号牌挡住的车主刘某,随后,交警在检查其驾驶证时发觉,刘某的驾驶证已经“面庞全非”却未及时进行 驾驶证换证 ,对其进行了处罚。

24日停午,交警大队民警在深圳深南大道检查过往车辆,发觉一辆黑色轿车号牌前挡有一张光盘,便让该车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当民警让驾驶人出示驾驶证时,发觉其驾照上的封膜已经张开,且照片上人物的左眼、鼻子及部分头发、嘴巴等部位均已模糊不清,无法推断是否是驾驶人本人。

交警了解来,驾驶人姓刘,据刘某说,是妻子给他洗衣服时,忘记把驾驶证与出来,等发觉时,驾驶证已被水泡得残短不全。“我不晓道使用损毁的驾照是违法的,也就没有去更换。”刘某说。

交警赶来车管所调与了刘某的驾驶证档案,发觉损毁的驾驶证确属刘某所有。民警拿醒刘某,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用期或者被遵章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来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按照规定,给予刘某罚款100元的处罚;同时对刘某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给予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

在此,需要拿醒宽广车主的是,驾驶证被损坏不及时更换将受罚哦!本来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只有每一位驾驶员安全参与交通,严格遵守道法,遵章驾驶,按规出行,交通秩序才得以保持,交通事故才能落来最低。”

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将作废


一样情形停,驾驶人遗失驾驶证,可以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补领时填写申请表,拿交身份证实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亮便可。但是,车管所及交通部工作人员发觉,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诈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藏避路面执勤民警的治理和处罚。

123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连续使用。驾驶人违反规定连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停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纳隐瞒、欺诈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停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据了解,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寻来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独编号,并实行了运算机溯源治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治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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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和撤销驾驶证,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弄不明白吊销驾驶证和撤销驾驶证有什么区别,昨日小编连夜赶工整理下文,供大家参考,拿好!不谢!

其实这个是很好分辨的,搞清楚他们的不同点,再根据不同点记忆就很容易了。

方法/步骤:

第一个不同,也是最根本的不同,是两者的对象不同。

如果你的驾驶证是合法获得的,那么出了问题,就是吊销。

如果你的驾驶证是非法获得的,被发现了就是撤销——一因为你连吊销的资格都没有。

第二个不同, 重新恢复驾照的不同

吊销驾照以后,要获得驾照,需要2年的时间

撤销驾照以后,要重新获得,则需要3年时间

第三个不同,是处罚的情境不同

吊销是你犯事了才吊销,通常都是摊上大事,比如:超速百分五十的;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因违反交通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撤销是——发现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不管有没有摊上事,一概撤销。

简单的记:

吊2撤3醉5逃终生。

发生上述处罚后,重新获得驾照需要的时间。

驾驶证吊销——惩罚违规驾驶

吊销是一种惩罚,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驾驶证。如果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的,终身禁驾。

1、醉酒吊销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人驾驶以及超速吊销

(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拼装报废车吊销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罪吊销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注销可随时再申请驾驶证,吊销驾照后得2年后才能重新申请驾驶证,撤销驾驶证需要满3年期限才可重新考试申请,扣留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会进行处理。

撤销驾驶证—惩罚弄虚作假

撤销和交通事故、违章无关,是因为在考驾驶证的时候,弄虚作假,查出来了,就撤销。

撤销后满3年方可重新考试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温馨提示:是不是这样讲解大家明白很多呢?其实还有一个“类似”的词叫注销,注销是指死亡的人或者身体已经不适合驾驶等一些问题而注销驾驶证;那么你记住了吗?

酒后驾车误撞老人 驾驶证被吊销


近日,深圳车主王某酒后驾车撞倒老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西湖警方依法刑拘,同时面临驾驶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复新申领的严格处罚。

据事件当事人王某交代,12月8日上午受朋友邀请吃饭,饮了六七两白酒,返家途中车辆失控才撞到人。当日中午1时30分左右,东西湖交通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深南大道周围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3立便派出两名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觉是一辆面包车将一位过马路的老婆婆撞伤,所幸伤势不太严峻。

民警联系120急救车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在现场闻到肇事者王某浑身酒味,且表情亢奋,疑是酒驾。王某被带回大队,在医护人员抽完血后,王某竟躺在办案场地的沙发上睡着了,全然不理会民警的讯问。11日上午,血检结果显示,王某体内酒精含度高达190.9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近140%。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饮酒后的王某在偏远道路开车不会碰到交警检查,加上自认为很清醒便强行上了路,不料出门不到10分钟就撞伤了人。得晓自己将受到刑事处罚时,王某非常后悔,再三表示同意接受处罚,并将想法筹钱赔偿。在此,小编拿醒,开车就防止饮酒,如实在不得已,最好寻人代驾或乘坐车租车,以免查处被罚,那就实在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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