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所有驾驶员的福利来了,答题积分上线试运行!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全市范围内试运行答题积分活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本地驾驶人,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可以对一起记分分值为3分(含)以下未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做免记分处理。

申请“答题积分”的条件

1、持潍坊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2、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鲁G、鲁V号牌小型汽车、小型新能源汽车(均为非营运)车辆;

3、在潍坊市范围内发生的记分分值为3分(含)以下未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4、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可以有3次“答题积分”机会。

“答题积分”不适用的范围

1、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单次记分分值在3分(不含)以上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3、驾驶证处于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满分、暂扣、注销、吊销状态等情形的;

4、逆向行驶、变道加塞两类主观故意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5、将本人获取的“答题积分”机会借给其他人使用的。

“答题积分”活动的参与形式

活动采取“线上答题、线下办理”的形式。

01、线上答题

开通以下两种途径:

1、手机答题。

在潍坊交警微信订阅号全天开放答题通道。参与者登录后,首先需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模拟答题学习,在20分钟内,模拟答对10题,方可获得正式答题资格。

通过模拟答题的,根据提示进入正式答题页面,每次考试10道题,每道题答题时间为20秒钟,超时自动跳转下一题,答题超过90分的视为通过考试。

2、电视直播答题。

中国交通频道•潍坊每周一、三、五晚上19︰00-19︰30开放电视直播答题通道,每次时长30分钟。

参与者进入中国交通频道•潍坊官方微信“潍坊交通在线”网络直播间模块参与活动,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同步直播,最大限度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直播时由主持人开启答题页面,并穿插讲解交通安全知识。每次10道题,每道题答题时间为20秒钟,超时自动跳转下一题,参与者在规定时间答完题目,并得分90以上的视为通过考试。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参与活动的,每答题考试合格一次,可获得随机生成10个自然日内有效的二维码一个,每个记分周期内最多不超过3次。通过电视直播答题的,通过后还有机会获得频道提供的奖品。

02、线下处理

活动先期在奎文、潍城大队试点,两个大队分别固定一处违法处理窗口办理线下“答题积分”业务。

处理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核验二维码的有效性,并根据提示输入处罚决定书编号,完成业务办理。

“答题积分”活动参与步骤

01、注册步骤

注意:无论是参与手机答题还是电视直播答题,都需要提前关注“潍坊交警”订阅号,并进行实名注册,绑定车辆。

注册绑定步骤如下:

1、关注“潍坊交警”微信订阅号,点击“答题积分”按钮,仔细阅读“用户须知”页面后,点击页面下方“我已详细阅读,并同意参与答题”按钮。

2、页面跳转“信息绑定”页面,按照要求输入“档案编号”和“身份证号码”,并点击页面下方“绑定驾驶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

3、信息验证无误,弹出“绑定成功”提示,点击“确定”。

页面跳转到“车辆绑定”页面。按照提示依次输入“号牌种类”、“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点击页面下方“绑定车辆信息”按钮,绑定个人名下车辆。

注意事项:一是号牌种类目前仅支持小型汽车和小型新能源车两类;二是绑定车辆必须是实名认证的本人名下的车辆。

4、信息验证无误,弹出“绑定成功”提示,点击“确定”。此时跳转到“潍坊交警答题积分系统”主页。

用户可点击“在线学习”按钮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或者点击“答题积分”按钮参与活动。

5、如需绑定本人名下多个车辆或者更改绑定车辆信息,点击“我的信息”,进入“管理车辆”页面,点击进入后,可进行删除或添加车辆操作。

02、答题步骤

1、注册认证成功的用户,登录“潍坊交警”订阅号,点击“答题积分”按钮或登录中国交通•潍坊频道“争分夺秒”板块参与活动。

用户可点击下方“原文链接”进入中国交通•潍坊频道“争分夺秒”板块,亦可通过中国交通频道•潍坊官方微信“潍坊交通在线”进入。

2、通过“潍坊交警”订阅号参与活动的,根据提示需先进行模拟答题,在20分钟内,模拟答对10题,方可获得正式答题资格。

通过模拟答题的,根据提示进入正式答题页面,每次考试10道题,每道题答题时间为20秒钟,超时自动跳转下一题,答题超过90分的视为通过考试。

3、通过中国交通•潍坊频道“争分夺秒”板块参与活动的,需在每周一、三、五晚上19︰00前,登录中国交通频道•潍坊官方微信“潍坊交通在线”网络直播间模块参与活动。

每次时长30分钟,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同步直播,直播时由主持人开启答题页面,并穿插讲解交通安全知识。

每次10道题,每道题答题时间为20秒钟,超时自动跳转下一题,参与者在规定时间答完题目,并得分90以上的视为通过考试。

4、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参与活动的,每答题考试合格一次,可获得随机生成10个自然日内有效的二维码一个,每个记分周期内最多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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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开始个人驾考预约试运行


山东泰安:开始个人驾考预约试运行

3月21日讯 摘要:近日,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上车管所驾考个人预约系统开始试运行,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自己预约考试,民警表示,今后还将扩大个人预约考试的权限,以方便考生。

随着经济进展,最近几年,驾考热此起彼伏,由于驾考容量有限,学员众多,加之人为因素影响,考试能不能报上名,一度难住了很多驾考学员。为了方便市民学车,保证学员公平的考试环境,公安交管部门从科技入手,加大驾考改革力度。

已开始个人驾考预约试运行

20日,小编登陆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上车管所网站看到,在右侧的通知通告栏里,刊登了驾考个人自主预约系统启用的通知。据车管所驾管科民警介绍,这意味着符合考试条件的考生可以自己预约考试,而不用再通过驾校预约报名。据民警介绍,虽然目前该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但已经有考生“尝鲜”,在系统完善升级后,驾管部门将加大个人自主预约考试的名额数量,届时,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自己通过网上预约考试。

依据通知的提示,小编登陆网上车管所“考试预约”模块。在首个页面,有“驾校用户登陆”以及“个人预约”两个模块选项,在挑选“个人预约”模块后,就可以进入个人自主预约系统登陆页面。据民警介绍,为了甄别考生信息,系统对登陆选项进行了相应设置,只有在驾管部门报名并符合相应考试条件的考生,在输入身份信息后,才能成功登陆预约系统,其他市民是无法登陆该系统的。

在登陆系统内,设置有“科目一考试预约”、“科目二考试预约”、“科目三考试预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选项,在网页的左侧,明确列举了报考的条件及注重事项。达到练车时长、已经缴费等条件的考生就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登陆相应的科目模块。如果考生能够成功预约,就可以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在自己预约的时间参与相关科目考试。

试运行期间限制预约名额

据驾管科民警介绍,由于个人预约系统还处于试运行阶段,民警也对考生自主预约的名额进行了限定。“现在天天有5到10个名额,待系统升级完善后,也将逐步放宽考生权限,个人预约系统将面向所有考生。”民警介绍说。

据民警介绍,之前的时候,考生要预约参与考试,只能通过驾校报名预约,而由于驾校考生饱和,无疑增加了市民预约考试的难度。而个人预约系统投入使用,则将主动权交给了宽广考生,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了相应科目的报考条件,就可以平等获得考试的机会。

民警同时表示,目前,泰安市驾校考试学员众多,随着个人预约考试系统的升级完善,考生今后考试,可以防止很多人为因素影响,提高学车、考试效率。

考生将有公平考试的机会

据民警介绍,该个人预约考试系统的建设是省交管部门统一部署设置的,这一系统的运行,有利于加快驾考改革,创建公平考试环境,并方便考生自主安排考试时间。民警表示,虽然随着系统完善升级,个人预约考试系统中考生的权限会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取消驾校预约系统。

民警告知小编,目前,绝大部分考生都是用过驾校预约考试,而驾校预约考试的有益之处就是能够很好的组织好考生参与考试,考试秩序也比较规范。如果取消目前驾校的考试预约权限,将预约考试的权限全部下发给考生个人,也有可能影响考生的考试效率。“来自不同驾校的考生参与不同时段的考试,很可能由于个别考生的因素影响整场考试的进行。”民警表示,为了保证考生考试的效率及秩序性,考试预约系统除了扩大考生个人的预约权限,同时,也会适当保留驾校的预约权限。但与以往驾校自主决策哪些考生参与考试相比,为了保证考生权益,驾管部门也将对此作出相应的举措。

“虽然驾校有预约的权限,但驾校的预约登陆暗码是应该向考生公然的,驾校考生除了可以自己预约考试,还可以通过驾校的预约登陆系统预约考试。”民警说,通过这种方法,考生公平考试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证。民警举例说:比如当月的考试能力能达到3000人,其中,1000个名额通过个人预约系统向已经申请预约考试并符合条件的考试随机发放,而另外2000个名额发放给驾校,驾校内的学员则登陆驾校预约系统预约考试,总的来说,这3000个名额都是通过预约系统来发放的,在必定程度上保证了考生考试的公平性,民警表示,驾管部门也将加大驾校预约的监管力度。

考生自主预约条件及注重事项

1、驾管部门报名成功;

2、缴费成功;

3、达到练车时长;

4、预约的日期必须在车管所规定的日期内挑选,并且额满为止;

5、目前只开通首次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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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请所有驾驶员“反手开车门”,给电动车留条活路!


你知道车门应该怎么开吗?可能你觉得这个问题很可笑,但是请看看下面这些动图,你就知道,会开车门是多么重要>>>

撞倒之后又被压了一下

幸好黑车速度较低,及时避开没有压过去

车上有红灯,似乎这还是个警车?

开车门之前能不能好好看看啊

速度慢真的能救自己一命

电动车上的人被撞倒后

又直接被公交车的后轮碾了过去

被撞女子当场身亡

☟☟☟

大家不要认为这些事离我们很遥远

但其实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身边

甚至有可能

我们曾无数次与死神擦肩而过

到底应该怎样开车门?

总是忘记向后观察怎么办?

向所有驾驶员发出号召 :

今天起

“反手开车门”

左手开右门,右手开左门

因为人的身体习惯,反手开车门势必需要扭转一下身体,即便我们平时老是忘记向后观察来车情况,也会因为扭转了一定角度后,注意到后方情况。大大降低开车门伤人的风险。

在反手开车门后,把车门开一条小缝隙,先不急着打开。从门缝里向后观察,既不会伤到行人,也能清楚的观察到视野盲区。

小心开门,平安回家!

转给更多的汽车司机吧!

南通市区驾考网上预约服务开始试运行


第1页: 潍坊驾考进入自助时代 互联网预约考试更便捷第2页: 潍坊市驾考预约全面进入自主时代 不再由驾校代劳第3页: 九江年底可实现驾考“自助预约”第4页: 南通市区驾考网上预约服务开始试运行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现已开通学驾人员网上自主预约服务。昨天上午,市车管所召开会议,向全市百余家驾校校长和业务员深入宣传了自主预约服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了详细讲解。考驾学员在网上预约操作中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所在驾校咨询。

车管所民警介绍,学驾人员网上自主预约服务目前尚在市区范围试运行,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每个工作日分别放有20个和8个名额供学员自主预约。学员可登录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为

据了解,今年7月,车管所将全面推行科目一、科目二互联网自主预约,网上名额将大幅增加,届时将极大方便学员根据自己时间申请考试,而科目三网上自主预约将在下一步条件成熟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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