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驾照考试“被缺考” 责任谁来担?

刘先生因事未去参加驾照科目三考试,于是事先向其驾校教练讲明了情况,“其所在驾校也将缺考信息告知了滨州车管所”。近日,刘先生再次预约考试时却被驾校告知,需交纳180元的补考费。刘先生很疑惑,“我是首次考试,科目三请假没考,补考一说从何而来呢?”

刘先生事先提出取消考试,结果却成了缺考

今年1月份,刘先生通过阳信县正大驾校报名参加驾照考试,先后顺利考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6月下旬,驾校统一通知将在7月份进行科目三的考试。时逢刘先生有事不能参加考试,他把情况告诉教练,教练也答应了。8月底,刘先生接到了驾校教练的电话,告知其预约考试不成功,原因是上次考试显示为缺考,需要交纳补考费180元。刘先生便问教练是否将其请假告知驾校,教练说早就告知了。刘先生又给正大驾校打电话询问。“驾校也承认我事先提出了请假不考试,他们收到了教练的转述。说已经把我不参加考试的申请材料上报给了市车管所,但因车管所系统问题,导致出现错误”。JKW86.Com

阳信县正大驾校:已将刘先生取消考试信息上报市车管所

随后,记者就此向阳信县正大驾校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说,驾校确实收到刘先生取消科目三考试的信息了,也将该信息告知了滨州市车管所,但不知为什么在考试前一天公示的考试学员名单上仍有刘先生的名字。在考完试后,车管所将刘先生按缺考统计,最终列入补考名单,这才会让刘先生交纳180元的科目三补考费。该工作人员说,“我们驾校的工作全部做到位了,已将刘先生取消考试的信息上报给了车管所,但可能是车管所系统错误,漏掉了刘先生。”

最终,经市车管所驾管科调查核实,“从未收到来自阳信县正大驾校关于刘先生取消考试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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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现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王先生晚间驾车赴宴,饮酒后找宏达汽车租赁公司(从事代驾服务)为其代驾,宏达公司派出司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擅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其右下肢骨折,交警认定李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唐某到医院诊断治疗花费约6万元,出院后,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包括诊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主张15万元。唐某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王某称:“自己遵守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找了正规的代驾公司驾驶,也为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怎么还让我承担责任?”

唐某又找到司机李某,李某也有委屈:“我是为单位开车,你找公司去吧。我一个月才挣5000元,你让我赔15万元,我没钱!”唐某又找到宏达公司,但宏达公司说司机李某才到单位工作不到1周,且同李某的合同写得明白,出了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公司概不负责。不过李某也没什么钱,建议唐某去找保险公司。唐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只对王某理赔,受害人不能直接找他。

律师解疑:

王先生、李先生、宏达公司、保险公司都说得对吗?被害人唐先生到底应找谁承担责任?

一、王先生说的有理,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代驾服务中,车主将车完全交给代驾公司的人员控制,自己只是醉坐在车内。这相当于将车出借于他人使用,反正发生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享的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9条)本案中,车主王先生找的是正规的代驾公司,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二、李某的说法基本正确,宏达公司的说法错误,李某是职务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人唐某承担责任,李某肇事的责任,应由宏达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当然,这还要看李某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签的。如何劳动合同中签明:“李某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公司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李某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不直接向受害人唐某担责,而只是公司赔偿后的追偿对象。

三、保险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76条)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负全责,行人无责任,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伤残赔偿限额和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8条)

本案中没有财产损失,伤残和医疗费用,可由交强险赔偿12万元;由于本案中王某还为车投了商业险,不足部分,可由商业保险部分补充。

撞上非机动车责任如何划分?不懂这些小心担全责!


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这是大多数车主们最常遇见的事故类型,责任划分很简单也很清晰。那如果和弱势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有人就会问是否自己就要担主责了?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详解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受阻后,驶入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避让的,通常是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

非机动车临时驶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意思就是如果一辆单车行驶到机动车道了,车主没有避让然后撞到该单车的,虽然是单车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但车主也要担一半责。

如果道路上没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机动车遇见行人横穿马路没有主动避让的,机动车通常负主要责任。

在未区分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因驾驶原因追尾撞击非机动车的,通常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若事故发生在夜间,则双方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如果没有信号灯,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机动车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所以看到斑马线时,无论是不是绿灯,车主一定要注意两侧安全,如果有行人闯红灯被撞,车主一样要担责。

如果在没有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行驶的,若发生事故基本上要负主要责任。

1、车道宽14米以上的,车辆没有距离道路两侧各3.5米行驶,若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2、车道宽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超出行驶范围中间7米,若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3、车道宽6米、不足10米的,车辆没有距离道路两侧各1.5米行驶,若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4、车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没有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如超车等,若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总的来说,在交规里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处于弱势方,若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稍微大一些,但具体责任的划分,还要看现场双方的行为而定。

郑州市民驾照超期未审被注销 状告车管所胜诉


不知道自己的驾驶证被自动升级,6年审验期缩减为2年。郑州一市民因未更换新驾驶证,其驾驶证被郑州市公安局车管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计算机系统自动注销。警方称:被注销的驾驶证无法换发,只能重新参加科目1至3考试后才能领新证。因对车管所答复不满意,市民将车管所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后又判败诉,9月22日,郑州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判车管所败诉,责令车管所在90日内为原告换新证。

驾照莫名被注销,市民起诉车管所

“驾照超审验期限,驾照状态被注销,还要重新参加考试!”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的王永恩先生遇到了麻烦事儿。据王先生透露:他生于1955年,已驾驶了几十年汽车,其驾照是老C证,领证时间为1991年6月21日,换发新证日期为2007年4月12日。2008年6月,郑州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新版驾照,老C证可自动升级换为B1证或B2证,也可降级换为C1证、C2证、C3证、C4证中的任何一种。

王永恩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驾驶证准驾车型自动升级为B1。按有关规定,C证是6年一审,B1证是两年一审。他还以为自己的证是6年一审,如果这样,他的换证时间为2013年。但他意外发现,早在2012年6月,其驾驶证已被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自动注销。但车管所并没收回他的驾驶证,也没有公告其驾驶证作废。

他要求车管所,按照规定给其换新证,被车管所拒绝。王永恩遂将车管所起诉到法院。

考试才能换证,车管所答复引异议

去年3月,二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车管所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驾驶证注销。车管所的行政行为无效。遂判令车管所为王永恩换发新驾驶证。但王永恩到车管所换发新证时,车管所仍未给其换证。后来,车管所作出《关于王永恩申请换发原驾驶证的答复》,该答复称:被公安部全国统一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法换发,须重新参加考试。

之后,王永恩再次将车管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车管所撤销上述答复。2013年12月,郑州二七法院改判,驳回王永恩的诉讼请求。之后,王永恩又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2012年6月王永恩驾驶证被注销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这个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参照上述规章,车管所应履行行政决定的告知与送达程序。未经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车管所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换证业务。

数据说话

郑州10万本驾照因超期未审被注销

郑州目前有230多万人获得驾驶证,平均4个郑州人中,就有一位是驾驶员。郑州市共有近10万人的驾照因超期未审被注销;上万人的驾照扣满12分。前者是因驾照超过3年未审;后者大多因超速、酒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引发。

◎释法:不告知则注销无效

针对此案,该案审判长孙晓飞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在作出时必须通过公告等告知与送达程序,使驾驶员知道行为内容,否则行为无效。如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无效,王永恩的原驾驶证在法律上,应视为仍然存续并有效。

计算机系统只是行政机关的辅助工具,非行政主体,不能脱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操控独立做出行政行为。相应地,当计算机系统数据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时,自然也可以通过人为干预、修正数据的方式予以解决。

另据了解,该案是我省首例因注销驾驶证未告知当事人,判车管所败诉的案件。此前,国内只有北京曾出现过一个类似案例。

◎警方: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

针对此案,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李刚(化名)向记者解释说:根据2013年新交规规定,A、B类驾照与C类驾照年审不同。持有准驾车型C照的驾驶证,不需要进行年审,但是要在有效期满时,进行换证。从2006年开始,车管所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启用1.2版新业务网络,所有驾驶证信息全部上网。驾驶证如到期一年以上仍未换证,该证将会被公安部门注销。

从2012年开始,郑州交警一大队曾主动给驾驶员打电话联系,提醒其驾驶证年审到期。但有很多人因更换电话等原因通知不到,每年一个大队逾期未审验和即将审验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数量就达上万名。目前郑州市各交警大队已开通驾驶证年审短信提醒业务。

请您注意

驾驶证审验、换证相关规定是:持有A1、A2、A3、B1、B2证的驾驶员,每年都需要进行一次驾驶证审验;持有C1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天内换证,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也可正常换证,但驾驶证处于失效状态。6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每年都需要参加一次体检,此内容是针对60周岁以上驾驶员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其他年龄段的驾驶员。

根据规定,持有准驾车型C照的驾驶证,不需要进行年审,但是要在有效期满时,进行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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