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驾驶员都要看!避免开门下车时成为凶手!

学车开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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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已经发生的多起开车门碰撞事故,就是因为开车门的人太随意太突然,导致后方驶来的摩托车或自行车躲避不及撞上车门。其实,只要开车门的人注意一下自己的开门方式,这种撞车门的惨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那么车门究竟怎么开才最正确呢?jkW86.CoM

1、开车门前先从左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对于驾驶员来说,在打开车门之前,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观察左后视镜,确认后方是否有车辆靠近。

对于后排左侧的乘客来说,开车门前应该让驾驶员帮忙观察后方情况,以确认是否安全。虽然我们并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后排左侧车门下车,但是当右侧受阻时,也只能从左侧下车了,此时就必须先确认后方来车情况。

2、从外后视镜中确认安全后,先把车门打开一条缝

从外后视镜中确认后方没有来车后,我们就可以打开车门了。这个时候,千万不能将车门一把推开,而是要先开启一条缝。

开门下车前先开一条门缝,能让后方驶来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的驾驶员提前知道“车门要打开了”,以便避让。

3、亲眼确认安全后,缓慢开启车门下车

我们从门缝中确认后方安全后,就可以下车了。下车时,我们的目光依然要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并且始终要用手将车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只需要将车门打开至足够下车的角度就可以了,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

总结:“鲁莽开车门”这种用车坏习惯,平常看貌似没有什么危害,但万一惹祸,往往就能造成一次严重的事故。让人痛心的是,这类血淋淋的事故经常发生,却依然无法警醒所有人注意自己的开车门方式。我们呼吁大家养成良好的开车门习惯,你的一个正确开门动作,就能避免一条无辜生命的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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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如何预见和避免交通事故?


你听过“防御性驾驶”吗?你知道如何预见并避免交通事故吗?5月28日,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市公安局高栏港交警大队承办的“防御性驾驶”系列公益讲座,在市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珠光汽车)基地拉开帷幕,来自全市的200多名驾驶员参加了活动。

据了解,防御性驾驶指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够准确地“预见”由其他驾驶员、行人、不良气候或路况而引发的危险,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讲座上,专业讲师通过案例分析、视频展示、互动答疑等多种方式,分别从预估风险、放眼远方、顾全大局、留有余地、引人注意等五个方面向驾驶员介绍了防御性驾驶的内容。

防御性驾驶有什么特点?培训讲师表示,防御性驾驶要求驾驶员保持更高的危机意识,比如为了避免受前方车辆掉落物品、山体滑坡等风险的影响,防御性驾驶要求驾驶员放眼远方,保持15秒的视线距离而非一般的5秒视线距离,即如果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则至少需要看到400米远的地方;顾全大局要求驾驶员不能对同一个目标凝视超过2秒,要通过每5-8秒扫视后视镜、环顾四周,建立一个前后左右360度全方位察觉圈。

据悉,本次讲座是“防御性驾驶”系列公益讲座的首场,接下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每月都将举办,市民可关注“珠海交警”报名参加。

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地下车库是一个危险地带


新手司机面对地下车库应该注意事项,所以小司机遇到了紧急情况下还是先刹车,让自己先处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刚考完驾照迫不及待的想开车的同学,很多路况自己又没有把握这里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今无论是在商城还是酒店甚至小区地下车库建设开始大面积的覆盖,面对那么恐怖的地下车场车库,小司机们应该如何应对。

1.进入地下车库之前要提前打开车灯,因为司机进入地下车库之前很难预料里面是一个怎样的情况,所以首先要在视觉上保证自己的判断力,不仅可以让自己看到前方的情况而且还可以起提醒前方车辆和行人。光线对于进入地下车库是最必要的,如果由于视线受到了阻碍请千万不要冒进。

2.在一些地下车库里面因为空间有限,很多障碍物会影响到驾驶,所以小司机在车库里面就要更谨慎,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下千万不要试图用避让的方法来处理,通常意外就在你避让不及的时候发生了,所以小司机遇到了紧急情况下还是先刹车,让自己先处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3.不要试图和别人争抢车位,很多情况由于地下停车场车位比较紧张,或者司机的就近原则,看到前方有车辆就想试图超车抢到对自己最有利的车位,很多时候事故就这样发生了,还是希望不管老司机还是小司机都应该遵守秩序,也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4.在地下车库的停车的时候要指引其他人倒车的时候,应该站在比较安全的位置,千万不要靠车身太近,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不能靠墙和障碍物,这样遇到车辆失控的情况下给自己留好退路,被引导者要仔细听清楚指引在进行操作。

如何快速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机


考完驾照的新手司机,一定要多开车快速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要知道哪里有危险,怎样避免危险。

现在很多同学驾照是拿到手了,看到马路上那么多车顿时心里就慌了,还有的人连上路的勇气都没有,新手上路实战和驾校里面学车确实很大的差别,何况很多同学还是混出来的驾照呢,没有教练坐在身边哪还敢上路呀。但是我们总不能永远不开车吧,想快速成为一个合格的驾驶员我们要记住以下几点:

咱们新手开车的时候尽量避免拥挤和封闭的地方,最好选择一些开阔的道路行车,因为我们的车技很差,如果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手忙脚乱的来不及处理很可能就会出大事,如果走开阔道路的话万一有什么紧急情况,我们还可以有地方躲。

应该和周围车辆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现在马路杀手实在太多了,你不去碰别人可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不给别人碰自己的机会,所以车辆距离要保持在自己能够控制的安全距离范围以内,不然遇到危险肯定措手不及。

开车要讲文明,不要跟行人和非机动车抢道,现在城市节奏那么快不要以为自己开车就赶时间,行人就应该让自己,他们也没有让车辆先行的义务,最重要的事如果遇到碰瓷的,这下我们这些小司机哭都来不及,这事就没完没了啦。

新手司机最拿手的就是急刹车,但不要忘了后面可能也有车,急刹车钱必须留意后视镜,在自己车后面贴上新手实习的标签,这样后面的车辆也会提高警惕。

开车上路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新手司机如果不上路开车那驾照考来又有什么用呢。

超级实用利用车上每一个零件功能


1.后视镜防眩目

晚上开车,最讨厌后车开远光灯,晃得自己看不清车后方的情况和前方的路。高档轿车都配有自动防眩光后视镜,其实很多中级家轿也有这功能,不过是手动的:在后视镜下方有一个小拨片,手动拨一下,就可以开启后视镜防眩目功能。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开夜车了!

2.油表灯看油箱盖方向

车辆的油箱盖有的在左侧有的在右侧,我们应当了解车辆油箱盖的位置,以免加油时造成油管够不到耽误时间的尴尬局面,弄得好像不是咱自己的车是的。不过日常生活中难免有记不住自己油箱盖位置的时候,这时大家可以观察自己车辆油表上会有一个箭头标识,这个箭头指向哪边,我们的加油口就在哪边。不过也有个别车辆没有显示。

3.安全带高低可调

现在驾驶员安全意识越来越强了,基本上都有上车扣安全带的好习惯然而驾驶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身高,调节安全带的最佳位置。也许有多数人并不知道,大部分车辆的安全带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身高调节高低以达到安全带最佳位置,调节装置就在两侧B柱上,很方便 。

4.后备厢逃生开关

车辆在遇到车子落水、起火、车祸,导致车门不能打开时,就多了一个逃生的通道。它通常位于后备厢内的锁芯旁边,有的车会有一个明显的拉手,有的车则可能会被遮挡住,要细心寻找才能发现。虽然,用上它的概率很低,但既然有这个功能,了解一下也无妨。

5. 防止儿童乱动可锁窗

如今很多车都是电动车窗,每个乘客可以单独控制自己一侧的窗户升降,主驾驶也可以分别控制四个车窗的升降。一些汽车厂商为了避免乘车的孩子或老人误碰了车窗发生危险,很多车型在主驾驶窗户调节的位置设有一个小按钮,按下它可以禁止其他车窗升降,起到保住乘客安全的作用。

6.儿童安全锁

自动落锁、驾驶座上的锁定车门功能,对于好动的孩子来说,仍然存在不安全因素:这样落锁以后,连拉两下车门,或者不小心碰到车门上的特定开关,车门仍然能够在里面打开。如果带着年幼的孩子出门,最好还是使用儿童安全锁——它大多位于车后门上,有的还需要你的机械钥匙来进行锁定。这样锁上车门,从里面是不能打开的;而车外的你,一拉就能把车门打开,方便随时照顾孩子,保证孩子安全。

7.遮阳板反转

汽车遮阳板是大家都很熟悉的车内装置,在前排主副驾驶席的顶棚上都会安装一块可以下翻的塑料板,它的作用就是遮挡前方刺眼的阳光,使得作用区内的强光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实很多车型的遮阳板内侧固定装置为卡扣式,稍用力便可释放,旋转九十度后便可紧贴侧窗,用于遮挡侧向的强光。此外,大众、丰田的车型在遮阳板旋转后,还可以再向B柱延伸一些距离,以调节至更佳的遮挡效果。

8.变速箱小钮有大用

自动挡车型挡把附近会有一个不显眼的小按键,这个按键是干嘛用的呢?我们知道P挡挂入其他挡位的时候需要按下挡把上的一个“解锁”按钮,否则挡把无法移动。但车辆出现故障没电了以后,这个按钮就失效了,但需要拖车必须将挡位设置在N挡的位置上,如何移动,此时就需要按下这个小按键,帮助挡把移动。

9.熄火后关车窗

停车熄火以后,却发现车窗忘了关。然后许多车主只能解锁上车打火再关闭车窗。其实,这时长按遥控钥匙上的锁车键,就能关上车窗!

10.遥控开窗

炎炎夏日,太阳炙烤下的车厢内温度达到五六十度,如果能在车附近找个阴凉处,先让车窗打开散散热气再上车,那是再好不过的了!试试看,长按开 锁键数秒,4个车窗是不是会齐刷刷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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